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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國科會核定的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補助經費可以在不同補助項目間流用嗎?
A4:本會核定補助在臺灣舉辦之研討會費用,申請機構得自行在本會核定之總經費內調配使用,惟須符合政府法規及本會相關規定。
Q1:申請補助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要具備怎樣的資格?一定要是國科會的受補助單位嗎?如果不是,要如何申請?
一、申請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不一定要是國科會的受補助單位: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會認可之學術研究機構。
(三)政府立案核准二年以上之學術科技團體。
二、申請機構若符合上開規定,但非本會受補助單位者,其申請程序如下:
(一)備具申請書(可自行擬具,或至本會網址下載https://www.nstc.gov.tw/folksonomy/list?subSite=&l=ch&menu_id=7512974b-0ea9-4889-a711-5698c7394ee7&view_mode=listView)、立案證書、法人登記證書、組織章程、負責人當選證明等文件。經本會審查核可後,本會即於應用代碼管理系統新增該機構,並以電話通知(本處承辦人電話號碼:02-27377400)。
(二)至本會網站之「學術研發服務網登入」\新人註冊\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線上註冊(行政人員),填寫資料申請並取得帳號密碼後,即可至本會研究人才網內之「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進行申請作業。
Q6:經本會核定補助在臺灣舉辦的研討會費用可使用項目為何?原申請補助之項目、或補助生活費之人員如有變更,可否自行調整至其他人使用?
A6:
一、補助之在臺研討會費用,申請機構得自行在本會核定之總經費內調配使用,惟須符合政府法規及本會相關規定。但不得用於購置設備、來臺人員之機票費、簽證費、生活費(含膳宿費)及非關研討會之支出。
二、原申請補助之項目或人員有變更,申請機構得在本會補助之總經費內自行調整,無須向本會申請變更。
Q18:在臺灣舉辦研討會邀請大陸人士之入境證件是向國科會申請嗎?
A18:本會僅補助申請機構舉辦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至參加研討會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入境相關事宜,應依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入境許可之證件,申請機構並應依相關規定協助辦理。
Q12:申請補助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要準備哪些文件?
A12:申請機構應將下列資料上傳申請:
一、研討會申請書。(含研討會名稱、時間、地點、主(協)辦單位、聯絡人或負責人資料、預期參加人數、經費需求項目及金額、其他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等)
二、預計參加人員名單。(含中英文姓名、性別、生日、國籍、居住地區、最高學歷、服務機關、職稱、論文題目等,在臺灣舉辦者應填預計申請補助之大陸人士,在大陸或香港澳門地區舉辦者應填預計申請補助出差旅費之人員)
三、研討會籌辦委員、議程委員、論文編輯委員。
四、研討會討論提綱或內容摘要。
五、會議議程與擬發表之論文摘要。
六、研討會之目的、重要性或可達成之預期效益。
七、相關活動。
八、研討會論文之處理。
Q9:同一個兩岸研討會如果已有申請其他單位補助,可以再向國科會申請嗎?
A9:可以,不過於申請補助經費時,應同時列明擬向本會申請之補助金額,及向各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以作為本會審查之參考。
Q20:獲國科會核定補助的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計畫所邀請的專家學者可以再另外申請補助嗎?
A20:辦理學術推廣活動邀請之專家學者,不得再申請本會其他同性質計畫之補助。
Q19:計畫主持人及申請機構所應負的責任是什麼?
A19:一、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應對各項支出所提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不得報銷。申請機構如有隱匿或填寫不實情形,經本會查證屬實,得按情節輕重請求償還全部或部分補助經費;並得一定期間(必要時得無限期)停止受理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之所有補助案。
二、申請機構未依規定期限繳交報告及辦理經費結報,或未能配合本要點之申請、執行及管理之各項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終止補助、追繳該計畫補助經費、於申請機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扣除或停止次年度補助。
Q15: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的報告內容可以公開查詢的到嗎?可以到何處查詢?
A15: 一、報告內容除涉及專利、其他智慧財產權者外,均得供立即公開查詢。 二、報告查詢請至本會網站首頁之學術研究->學術補助獎勵查詢->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項下查詢。
Q12:獲國科會核定補助的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計畫要怎樣辦理簽約?
A12: 一、本計畫補助之簽約事宜,申請機構應依本會核定通知函規定辦理,其程序為:登入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內「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項下,至「執行中計畫」之「專題研究計畫(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項目製作及列印補助合約書及執行同意書各2份,請申請機構依規定用印後,1份自行留存,1份送本會。
二、申請機構應於向本會辦理第一次經費請撥或歸墊時,檢附已用印之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計畫補助合約書及執行同意書各乙份。
Q1:「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就是以前的「獎勵優良期刊」嗎?
A1: 一、「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自94年起公告辦理,重點為: (一)宗旨目的:係為提升學術水準,促進學術交流,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在國內辦理學術推廣業務。 (二)補助類別: (1)出版學術期刊。 (2)辦理學術推廣活動:含科普教育活動、學術研討會及其他學術推廣活動(如學術競賽、展覽及研習)。 二、原科資中心辦理之「獎勵優良期刊」工作,據悉已停辦。
Q8: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的計畫執行期間是多久?可以申請多年期計畫嗎?
A8:一、計畫執行期間為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期一至三年。
二、得申請多年期計畫,並採分年核定;申請機構每年度限申請一件計畫,獲核定多年期計畫之申請機構,執行年度與公告徵求執行年度相同者,不得再向本會提出申請。
Q5:可以申請補助的學術推廣業務類別有哪些?
A5: 一、出版學術期刊。 二、辦理學術推廣活動:含科普教育活動、學術研討會及其他學術推廣活動(如學術競賽、展覽及研習)。
Q17:已經有其他單位補助,可以再向國科會申請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的補助嗎?
A17:同一計畫向本會及其他機構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申請書內詳列申請本會及其他機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Q10:國科會如何審查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又審查的重點有哪些?
A10: 一、審查方式: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 (一)初審:為相關領域之專家書面審查。 (二)複審:專家共同會審。必要時,得請申請機構至本會報告或由本會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實地訪視。 二、審查重點: (一)申請機構設立宗旨及任務。 (二)學術期刊之品質、聲譽與學術影響力。 (三)近三年辦理學術活動績效。 (四)學術推廣活動之主題是否配合本會學門規劃。 (五)曾獲政府機構委辦補助情形或自籌經費能力。
Q18:獲國科會核定補助的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計畫在經費的使用與報支,要注意什麼?
A18:申請機構得自行在本會核定經費項目下之額度內調配使用,惟須依政府規定之標準核實報支。
Q11:申請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的程序完成後,多久可以知道核定結果?
A11:申請案自截止收件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核定通知;必要時,得予以延長,約每年12月發函通知核定結果。
Q16:在獲得國科會核定補助後,如果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的計畫主持人有所變更,要如何辦理?
A16:計畫執行期間如有計畫主持人變更,申請機構應於事前或計畫執行結束前檢附新任計畫主持人之個人資料表、當選證明書及內政部同意函等證明文件,並敘明理由,備函向本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