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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經本會核定補助在臺灣舉辦的研討會費用可使用項目為何?原申請補助之項目、或補助生活費之人員如有變更,可否自行調整至其他人使用?
A6:
一、補助之在臺研討會費用,申請機構得自行在本會核定之總經費內調配使用,惟須符合政府法規及本會相關規定。但不得用於購置設備、來臺人員之機票費、簽證費、生活費(含膳宿費)及非關研討會之支出。
二、原申請補助之項目或人員有變更,申請機構得在本會補助之總經費內自行調整,無須向本會申請變更。
Q16: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的辦理報告要如何繳送國科會?要有哪些內容?
A16:
一、申請機構應於研討會辦理完竣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登入本會研究人才網內「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至「執行中案件」之「報告繳交」項目線上繳交研討會辦理報告。
二、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研討會名稱、主(協)辦單位、補助機關全稱、會議舉行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人士名錄(含姓名、服務機關學校及職稱)。
(三)研討會發言紀要。
(四)由本會補助之經費印製論文者,應加附論文集電子檔。
Q2:要申請補助的兩岸研討會只限定於科技領域?
A2:可申請補助之研討會領域如下: 一、自然科學及永續、生命科學、工程技術、人文與社會科學、科教發展。 二、災害防治、疾病防治、全球變遷等民生福祉項目。 三、本會規劃執行之目標導向或學門規劃重點研究項目。
Q5:大陸人士在臺生活費以及赴大陸或香港澳門地區交通費的補助對象有哪些人?
A5:
一、現任國內研究機構、大專校院之教學或研究人員。
二、本會補助之客座人員、博士後研究、研究學者(發表研究成果)。
三、國內大專校院非在職身分之碩、博士研究生(發表研究成果)。
Q13:申請補助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的程序完成後,多久可以知道核定結果?
A13:本會審查期間,自收件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Q9:同一個兩岸研討會如果已有申請其他單位補助,可以再向國科會申請嗎?
A9:可以,不過於申請補助經費時,應同時列明擬向本會申請之補助金額,及向各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以作為本會審查之參考。
Q11:申請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的程序完成後,多久可以知道核定結果?
A11:申請案自截止收件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核定通知;必要時,得予以延長,約每年12月發函通知核定結果。
Q18:獲國科會核定補助的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計畫在經費的使用與報支,要注意什麼?
A18:申請機構得自行在本會核定經費項目下之額度內調配使用,惟須依政府規定之標準核實報支。
Q17:已經有其他單位補助,可以再向國科會申請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的補助嗎?
A17:同一計畫向本會及其他機構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申請書內詳列申請本會及其他機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Q1:「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就是以前的「獎勵優良期刊」嗎?
A1: 一、「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自94年起公告辦理,重點為: (一)宗旨目的:係為提升學術水準,促進學術交流,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在國內辦理學術推廣業務。 (二)補助類別: (1)出版學術期刊。 (2)辦理學術推廣活動:含科普教育活動、學術研討會及其他學術推廣活動(如學術競賽、展覽及研習)。 二、原科資中心辦理之「獎勵優良期刊」工作,據悉已停辦。
Q8: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的計畫執行期間是多久?可以申請多年期計畫嗎?
A8:一、計畫執行期間為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期一至三年。
二、得申請多年期計畫,並採分年核定;申請機構每年度限申請一件計畫,獲核定多年期計畫之申請機構,執行年度與公告徵求執行年度相同者,不得再向本會提出申請。
Q15: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的報告內容可以公開查詢的到嗎?可以到何處查詢?
A15: 一、報告內容除涉及專利、其他智慧財產權者外,均得供立即公開查詢。 二、報告查詢請至本會網站首頁之學術研究->學術補助獎勵查詢->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項下查詢。
Q10:國科會如何審查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又審查的重點有哪些?
A10: 一、審查方式: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 (一)初審:為相關領域之專家書面審查。 (二)複審:專家共同會審。必要時,得請申請機構至本會報告或由本會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實地訪視。 二、審查重點: (一)申請機構設立宗旨及任務。 (二)學術期刊之品質、聲譽與學術影響力。 (三)近三年辦理學術活動績效。 (四)學術推廣活動之主題是否配合本會學門規劃。 (五)曾獲政府機構委辦補助情形或自籌經費能力。
Q12:獲國科會核定補助的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計畫要怎樣辦理簽約?
A12: 一、本計畫補助之簽約事宜,申請機構應依本會核定通知函規定辦理,其程序為:登入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內「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項下,至「執行中計畫」之「專題研究計畫(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項目製作及列印補助合約書及執行同意書各2份,請申請機構依規定用印後,1份自行留存,1份送本會。
二、申請機構應於向本會辦理第一次經費請撥或歸墊時,檢附已用印之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計畫補助合約書及執行同意書各乙份。
Q14: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的報告要在什麼時候繳交給國科會?要有哪些內容?又要如何繳送?
A14: 一、申請機構應於計畫全程執行期滿二個月內,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成果報告;經核定之多年期計畫,應於期中各年計畫執行期滿前二個月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進度報告。 二、報告內容含辦理情形、績效評估、遭遇困難問題及未來政策 或計畫相關建議。 三、報告繳交程序為:計畫主持人登入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之「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至「執行中計畫」之「報告繳交」項目線上繳交報告。
Q5:可以申請補助的學術推廣業務類別有哪些?
A5: 一、出版學術期刊。 二、辦理學術推廣活動:含科普教育活動、學術研討會及其他學術推廣活動(如學術競賽、展覽及研習)。
Q19:計畫主持人及申請機構所應負的責任是什麼?
A19:一、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應對各項支出所提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不得報銷。申請機構如有隱匿或填寫不實情形,經本會查證屬實,得按情節輕重請求償還全部或部分補助經費;並得一定期間(必要時得無限期)停止受理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之所有補助案。
二、申請機構未依規定期限繳交報告及辦理經費結報,或未能配合本要點之申請、執行及管理之各項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終止補助、追繳該計畫補助經費、於申請機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扣除或停止次年度補助。
Q20:獲國科會核定補助的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計畫所邀請的專家學者可以再另外申請補助嗎?
A20:辦理學術推廣活動邀請之專家學者,不得再申請本會其他同性質計畫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