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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的報告要在什麼時候繳交給國科會?要有哪些內容?又要如何繳送?
A14: 一、申請機構應於計畫全程執行期滿二個月內,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成果報告;經核定之多年期計畫,應於期中各年計畫執行期滿前二個月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進度報告。 二、報告內容含辦理情形、績效評估、遭遇困難問題及未來政策 或計畫相關建議。 三、報告繳交程序為:計畫主持人登入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之「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至「執行中計畫」之「報告繳交」項目線上繳交報告。
Q11: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可否申請來臺長期居留?
A11:一、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本會基於科技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
(一)在基礎及應用科學專業領域有傑出成就,為臺灣地區迫切需要,並曾任著名大學或研究機構之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最近五年內有著作發表者。
(二)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及技術上有傑出成就,並在著名大學得有博士學位後繼續執行專門職業四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具有臺灣地區所亟需之特殊科學技術,並有豐富之工作經驗者。
二、符合上開情形之一欲辦理專案許可者,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
Q12: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行程臨時因故變更,該怎麼辦?
A12: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主要專業活動,不得變更;預定進入臺灣地區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應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Q3:那些單位可以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學術科技研究?
A3:邀請單位應為與申請來臺從事學術科技研究之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專業領域相關之臺灣地區大專院校、研究機構以及政府立案核准之學術科技團體。
Q2: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學術科技研究,其受邀人資格為何?
A2: 受邀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ㄧ:
一、在基礎及應用科學領域或在專業技術上有優秀成就者或獲博士學位具有研究發展潛力者。
二、大陸地區科技機構中具備科技相關專業造詣,且在兩岸科技關係之互動具有助益或重要地位之科技管理人員。
Q8:申請延長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學術科技研究及短期科技專業交流停留期間,應多久之前提出申請?又須備具那些文件?
A8: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五日前,備齊下列文件,由邀請單位代向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臨櫃以紙本送件方式提出。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在十二日以下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二日前提出申請:
(一)延期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大陸地區核發之有效證照影本。
(四)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Q4: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學術科技研究,應如何申請?
A4: 自103年1月1日起全部改採以網際網路線上申辦及審查作業。
一、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
二、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
三、在國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其居住國無駐外館處者,得由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代向移民署申請。
Q1: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那些專業交流,可以用學術科技研究事由申請入境?
A1: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十八條附表三專業交流類型四之學術科技研究,從事學術科技研究通常指來臺參與學術科技研究或技術指導等相關事項。
Q7: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學術科技研究及短期科技專業交流可以停留多久?可否申請延期?
A7:一、短期科技專業交流者: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一個月,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一次,總停留期間每年不得逾六個月。
二、學術科技研究者: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研究發展或技術指導成果績效良好,繼續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研究發展計畫,以開創新研究領域者,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
Q9: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之親屬,可否隨同來臺?
A9: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得同時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行;符合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一年以上者,得申請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行。但申請從事宗教義研修或研修生,不得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隨)行。
Q10: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來臺是否只能申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可否第一次即申請逐次加簽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A10:一、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來臺參與短期科技專業交流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二、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來臺從事學術科技研究者,得申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或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邀請單位認有必要者,應檢附理由說明書向移民署申請多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Q5: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學術科技研究,應填具那些文件?
A5: 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學術科技研究應依其專業交流性質檢具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相關規定及表格可至本會網站\學術研究\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推動科技交流與合作\兩岸科技交流\審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學術科技研究及短期科技專業交流項下下載(網址: https://www.nstc.gov.tw/folksonomy/list?subSite=&l=ch&menu_id=1d16c02b-2527-4df3-81bc-e2f1d1a6ec72&view_mode=listView)
一、短期科技專業交流者:
(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二)大陸地區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上護(證)照、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其身分文件影本。
(三)保證書。
(四)邀請函影本。
(五)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但人民團體應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並附最近一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
(六)學經歷暨相關專業造詣證明,如現職證明(三個月內開立之職務證明正本)等。
(七)團體名冊。
(八)專業活動計畫書及行程表。
二、學術科技研究者,除前項一至八款文件外,應同時檢附延攬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來臺參與學術科技研究申請書。
Q6: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學術科技研究及短期科技專業交流,應多久之前提出申請?
A6:一、短期科技專業交流: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一個月前,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二、學術科技研究:
(一)經費不需申請本會補助者:應於經費及來臺計畫確定後,於預定來臺之日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二)經費需申請本會補助者:應配合來臺計畫及經費審核情形,於預定來臺之日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三)經費已獲本會補助者:本會核定補助延攬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得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小產學需廠商開四張支票,其中一張支票(繳交國科會)需隨學校簽約發文至貴會。在期間內承辦人要保管支票,心中壓力非常大,是否能比照大產學的匯款方式,來處理小產學的問題?
繳款問題已放寬,由合作企業匯款或由學校匯款均可,但須附繳款清單供本會開立收據(表格可由本會網站下載利用)。
助理的勞健保費用若超過原核定金額怎麼辦?
只有專任助理本會才核給勞健保費用,而小產學計畫並無補助專任助理,應無專任助理之勞健保費用問題。 至於專題計畫之專任助理勞健保費用不足問題,請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項目、支用原則及其他注意事項」辦理(公布於本會網站補助獎勵辦法與表格項下)。
小產學有無可能變多年期?
小產學不可能變多年期。
若要變更「廠商配合款」之經費使用,是否不必函報國科會?
只要符合本會「支用原則」之規定,且廠商配合款經費總額不變之情況下,其經費項目用途變更作業,由計畫主持人簽奉首長同意,簽呈併附於報銷單據中即可,不需再函報本會。
本研究計畫所產出研發成果之歸屬如何?
本研究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除經認定歸屬國科會所有者外,原則歸屬於執行機構(學校)所有(詳見經費核定清單之研究成果歸屬欄),其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專利授權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由計畫執行機構(學校)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合作企業不得拒絕,並應給予必要之配合及協助,並明訂於計畫執行機構(學校)與各計畫合作企業所簽署之補助合約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