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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果管理及運用】如何申請「通案授權」辦理研發成果讓與及終止維護?
A:依本會成果歸屬運用辦法第18條規定,計畫執行機構建立符合本法第4條、第5條規定之完備管理機制者,本會得同意於1年至5年之通案授權期間內,逕依第16條或第17條規定辦理讓與、終止維護後,再報本會備查,相關申請資格、方式、時間及查核如下:
一、申請資格:本會受補助單位,建置完備管理機制且有本會成果技轉實績者。
二、申請方式:申請及通報表件請至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本會首頁 >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 所有申辦作業 > 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下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具研發成果讓與及終止維護通案授權申請表、管理機制相關證明文件(法規、作業流程、行政表單等),函報本會申請。
(二)獲通案授權期間讓與、終止維護,依內部程序辦理後,需於年費到期前1個月檢具通報表,函報本會備查。
三、申請時間:
(一)首次申請:隨到隨審,審查時間約3個月。
(二)續約申請:通案授權期限屆滿前3個月。
四、期末查核:本會將於通案授權期限屆滿前6個月,安排實地查核輔導,確保執行機構落實管理。
8.若產學計畫執行完畢以後,產出的技術全部歸屬於學校所有,該參與產學合作的企業並未簽訂先期技轉合約,也沒有談妥後續的技轉合約,但該合作企業可能已有相關技術、資料,是否可以直接進行技術製造或生產等事宜?
A:不行。合作企業如未簽訂先期技轉合約或依規定完成技轉者,則無使用該技術或成果之權限。
15.【利益衝突】利益迴避相關規定為何?有無範本?
A: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計畫執行機構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利益迴避:
一、研發成果創作人應迴避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下列利益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二、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依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後取得者亦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三、計畫執行機構知悉研發成果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有前述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四、有前述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申請其迴避。
五、對於是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計畫執行機構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六、除前述法規規定外,亦可參考本會「科研成果商業化手冊:利益衝突管理篇」,下載連結:https://www.nstc.gov.tw/nstc/attachments/f224cc55-dd69-4c13-b49a-d67d5e9d7bd2。
3.執行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所獲得之專利,其專利權應如何認定?教授可自行持有該專利嗎?
A:
一、自88年1月22日科學技術基本法公布施行後,本會補助研究計畫所產出成果,包含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原則歸屬各計畫執行機構所有,並負管理、運用及推廣之責。
二、非依本會相關規定,個人原則上不得持有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計畫之研發成果。計畫主持人執行本會計畫,如有相關研發成果產出,均應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及管理機制處理,以符規定。
4.【成果管理及運用】計畫執行機構進行研發成果維護管理、授權或讓與時,是否有須經國科會審查同意的事項?
A:歸屬於計畫執行機構之研發成果進行維護或運用時,涉及權利轉讓或消滅之成果「讓與」、「終止維護」,須經本會審查同意方能辦理;成果「授權」等運用則下放由執行機構評估辦理:
一、授權:包含專屬、非專屬授權等形式,毋須本會審查同意,由計畫執行機構依「國科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會成果歸屬運用辦法)第11條、第12條原則評估辦理。
二、讓與:須本會審查同意。依本會成果歸屬運用辦法第16條規定,完成下列程序且經本會審查同意者,應於讓與後報本會備查;未獲同意者,應繼續維護與推廣。
(一)程序要件:1.研發成果公開推廣一定合理期間。 2.內部進行讓與評估程序(包含以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方式無法發揮效益等項)。3.讓與內容公告周知。
(二)申請方式:有第三人請求讓與時,執行機構應備函檢具申請清單及申請表、擬讓與合約書及讓與管理機制佐證文件,向本會申請讓與;讓與合約應載明受讓廠商如有符合「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及其審查事項,應事先向投審會申請許可。
(三)申請時間:隨到隨審,審查時間約2-4個月。
三、終止維護:須本會審查同意。依本會成果歸屬運用辦法第17條規定,研發成果終止繳納維護費用應完成下列程序且經本會審查同意;未獲同意者,應繼續維護與推廣。
(一)程序要件:應完成並接續讓與程序要件,讓與公告周知逾3個月無人請求讓與時,內部進行終止維護評估程序後,執行機構得備函檢具申請清單及申請表、終止維護管理機制佐證文件,向本會申請終止維護;申請日須距年費到期日1.5年以內。
(二)申請方式:隨到隨審,審查時間約2-4個月。
四:通案授權:執行機構已建構完備研發成果管理機制,且有本會成果技轉實績者,得向本會申請通案授權辦理研發成果讓與及終止維護;執行機構獲通案授權期間之成果讓與、終止維護,無須逐案向本會申請審查,僅需報部備查。
五、相關申請表件請至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本會首頁 >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 所有申辦作業 > 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下載使用。
3.【成果管理及運用】計畫執行機構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時,本會是否有提供資訊管理系統?
A:有,本會計畫研發成果資料皆應切實登錄「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本會首頁 >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 所有申辦作業 > 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非本會成果績效資料亦可登錄,功能如下:
一、計畫各項研發成果及專利資料登錄管理。
二、技轉合約、收入資料登錄管理。
三、研發成果獎補助申請管理。
四、研發成果資料查詢及匯出。
五、相關法規、申請作業文件下載。
六、最新消息等相關資訊。
7.不同機構執行國科會補助計畫(含產學計畫)有共同衍生成果時,其研發成果歸屬應該如何處理?
A: 單一計畫研發成果原則上歸屬計畫執行機構,惟針對不同計畫執行機構所執行計畫衍生之研發成果,則應由各計畫執行機構(研發成果管理單位)及計畫主持人協議確認所有權歸屬比例及權益分配比例後,依程序完成研發成果歸屬事宜。 例如A、B兩校各別執行不同計畫衍生的成果,其成果歸屬確認作業,原則上採線上操作,即應先由A校老師由STRIKE系統登錄所有權歸屬比例及權益分配比例後,送出至A校研發成果管理單位確認,再送交B校老師確認後,由B校研發成果管理單位線上同意後,送回A校即完成成果歸屬協商確認事宜。
4.產學合作計畫之研發成果,其歸屬應如何認定呢?
一、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屬本會補助之部分,除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全部歸屬計畫執行機構所有(詳見經費核定清單之研究成果歸屬欄)。其申請專利、辦理技術移轉、專利授權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由計畫執行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合作企業不得拒絕,並應給予必要之配合及協助。
二、屬合作企業出資部分,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依相關法令規定商議約定。
13.【技轉收入】被授權廠商在協商專利技術移轉合約,廠商同意分攤被授權專利之申請或維護相關費用時,這些費用也是屬於權利金嗎?也要依規定上繳科發基金嗎?
A:是的,因為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條第4款規定,「研發成果收入」係指資助機關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因此,被授權廠商於技轉授權合約中,如有約定繳付或分攤被授權專利之申請或維護等相關費用時,應要把該項費用列入權利金內,並依規定辦理收入繳交事宜。
2.【成果管理及運用】計畫執行機構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時,應依據的規定及機制為何?
A:科學技術基本法施行後,本會補助計畫研發成果原則歸屬於各計畫執行機構,由執行機構負管理及運用之責,應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國科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等相關法規,建立下列管理機制,進行成果管理或授權、讓與等運用:
一、指定管理單位:專人管理或由法務、研發部門之人員兼任或以任務性編組方式運作或委託代為管理。
二、維護管理: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終止維護程序,將研發成果記錄管理,並定期盤點。
三、運用管理:研發成果授權、讓與或其他運用方式之作業流程。
四、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受理資訊申報、審議利益衝突迴避、公告揭露資訊等程序。
五、文件保管:落實人員、文件及資訊等保密措施。
六、會計處理:單獨列帳管理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
七、股權處分管理:建立處分股權之價格、時點等評估程序。
14.【技轉收入】財團法人取得科研計畫成果技術股,是否受財團法人法持股比例之限制?
A:財團法人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技術作價所獲得之股權收入管理(含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及取得股票後因公司成長獲利分配股票股利者),因屬科技基本法特別規定之事項,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優先適用原則,該股權收入之運用方式,自不受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
6.產學合作計畫所產出之研發成果,可否歸屬於教授個人?
A:不可以。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除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全部歸屬產學計畫執行機構所有,其他相關事項詳參見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
1.如何判別國科會補助計畫研發成果之歸屬?
A:
一、本會自88年1月22日科學技術基本法公布施行後,本會核定補助計畫之研發成果,原則歸屬於計畫執行機構。
二、判定本會補助計畫之成果歸屬如次方式:
(一)補助「年度」為87年以前者:成果歸屬本會。
(二)補助「年度」為88年者:
1.1277次業務會報前核定計畫:歸屬本會。
2.1278次業務會報後核定計畫:
(1)一般計畫:下放歸屬計畫執行機構。
(2)產學計畫:89.07.27以前舊產學計畫歸屬本會。
(三)補助「年度」為89年之後者:成果歸屬計畫執行機構。
如何進行報告繳交?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後,【執行中計畫】按下報告繳交圖示,進入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系統。
確認欲繳交報告年度,按下報告繳交登錄,填寫各項表格並上傳報告檔案,按下繳交送出。
上傳檔案時,接受的檔案格式為何?
僅接受PDF檔案,且檔案未保全加密。
報告檔案過大該如何繳交?
出國心得報告顯示「已存檔」,為什麼還是顯示「應繳日期(紅色字體) 」?
上傳出國心得報告後,需再按繳交送出,才算是完成出國報告繳交。
我如何知道我的檔案是否上傳成功?
若報告檔案上傳成功,【填寫狀態】顯示「已存檔」。若為表格填寫,按下儲存,系統訊息顯示:存檔作業完成。【填寫狀態】顯示「已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