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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認成果報告已繳交?

【執行中計畫】按下報告繳交圖示,進入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系統。

確認報告繳交年度,繳交狀態顯示「繳交日期(黑色字體) 」,即繳交成功;若為「應繳日期(紅色字體) 」,則尚未繳交。

【申請_共通類】第1次申請研究學者時,申請人應注意那些事項?

(一)申請人應先確認是否符合申請資格,並自行洽申請機構同意後提出申請。

(二)如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者,應再確認是否有本會研究人員帳號,若無,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nstc.gov.tw/)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登入」項下點選「新人註冊」,申請帳號及密碼,其中個人資料表(表C301)之現職欄之「服務機關」須先填寫「申請機構」。

(三)接著輸入申請人之ID 及Password 後,進入「學術研發服務網」,點選左方「學術獎補助申辦及查詢」後,選擇「專題研究計畫」,再點選「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類別後,進行線上製作及傳送電子檔。

(四)其他請參閱「國科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變更_共通類】研究學者如果轉任到其他機構,研究計畫和人事費補助要怎麼辦?

(一)研究學者於執行研究計畫期間,因故轉任本會受補助單位編制內擔任專任職務者,由原申請機構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研究計畫執行機構變更申請,並依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變更前之研究學者人事費經費報銷事宜。

(二)如研究學者於執行研究計畫期間擬轉任至非本會受補助單位(如企業)時,該項計畫則須辦理終止,不可以變更執行機關,至研究學者人事費部分,則須辦理提前離職。

【申請_共通類】申請人如係國防役男身份(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制度),是否可以提出研究學者申請案?

(一)以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之資格申請之本國籍男性受延攬人,須服畢兵役(含替代役)或免服兵役。申請時須隨同檢附退伍、除役、免服兵役或服畢兵役(含替代役)之證明文件。但以至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傑出且具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人士之資格申請之男性受延攬人,仍服兵役現役者,於申請時得先提供經系所驗證用印之服(兵)役證明書,並於報到及研究計畫開始執行時,提供退伍令、退役證明書或服研發替代役第三階段之服役證明書,供申請機構查核。

(二)以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之資格申請之本國籍男性受延攬人須先完成軍事訓練,並取得完成兵役服務證書後,方可提出申請。

(三)有關國防役相關問題請洽國防部。

【結報_共通類】國科會補助延攬之科技人才提前離職時,其所投保「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是否應予以扣繳?

(一)受延攬人如遇提前離職(或中斷投保)情形,自離職日(或中斷投保日)起,本會不再補助保險費。(二)有關於保險期間須中途退保等相關問題,請洽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https://www.twfhclife.com.tw/)諮詢。

【申請_共通類】申請人如為研發替代役男身份,是否可以提出研究學者申請案?

(一)以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之資格申請之本國籍男性受延攬人,須服畢兵役(含替代役)或免服兵役。申請時須隨同檢附退伍、除役、免服兵役或服畢兵役(含替代役)之證明文件。但以至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傑出且具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人士之資格申請之男性受延攬人,仍服兵役現役者,於申請時得先提供經系所驗證用印之服(兵)役證明書,並於報到及研究計畫開始執行時,提供退伍令、退役證明書或服研發替代役第三階段之服役證明書,供申請機構查核。

(二)以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之資格申請之本國籍男性受延攬人須先完成軍事訓練,並取得完成兵役服務證書後,方可提出申請。

(三)有關研發替代役相關問題請洽內政部役政署。

【申請_共通類】研究學者與客座科技人才之工作內容有何不同?

(一)受延攬之研究學者(即申請人)須自行「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二)受延攬之客座科技人才係「參與」申請人之科技研究計畫(含本會補助或機構自籌經費計畫)或擔任特殊領域教學。

【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人事費之補助性質為何?申請機構是否可以再提供額外報酬或津貼?

本會依本要點補助之各款補助項目為部分補助性質,申請機構得於補助期間內,由本會各項補助經費以外自籌經費支應其餘不足之經費。

【申請_共通類】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之補助對象為何?申請次年度人事費補助時,是否受「申請時原任職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之機構」之限制?

(一)本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之補助對象非以國籍為區別,如受延攬之研究學者為國外科技人士,須於初次申請時原任職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之機構,連續服務一年以上,且不得為國內任一機構退休人員。(二)於前次補助期間結束後一年內,依規定申請次年度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者,不受「申請時原任職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之機構」之限制。

【其他_共通類】獲國科會核定補助之科技人才,其雇主是否是國科會?

(一)本會係經費補助機關,申請機構是受補助對象(即用人單位/雇主),受延攬人並非本會聘僱人員。

(二)依規定,申請機構應與受延攬人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簽訂契約(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並負管理之責。

【撥款_共通類】研究學者人事費如何申請撥付?可否同時請撥多位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款?

申請機構依本會核定通知函及經費核定清單規定辦理,並至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之「撥款申請作業」,選擇案件(可同時申請多筆補助款)後並列印撥款申請名冊,線上彙整送出,再將撥款申請名冊併同領據及公文送至本會。

【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之義務為何?

(一)在本會補助期間內,應專任於研究學者職務。

(二)研究學者除事先以書面報請所屬主管及申請機構許可後,得在該機構兼任教學工作外,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三)研究計畫經本會審定後,應依審定之內容執行,非經本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四)每年依下列方式辦理報告繳交事宜:

1.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線上繳交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報告。

2.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期間結束後三個月內,登入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線上繳交研究學者工作報告。

【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人事費是否有總補助期間的規定?

研究學者人事費之補助期間,以一年為一期,總補助期間最長為六年。但本會主動推動之重要任務導向所需之研究計畫,不受總補助期間之限制。

【申請_共通類】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之申請人、計畫主持人、受延攬人分別為何?

申請人即計畫主持人,亦是受延攬之研究學者。

【其他_共通類】科技人才申請工作許可及居(停)留簽證問題?

(一)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https://www.wda.gov.tw)諮詢。

(二)外籍人士居(停)留及簽證問題:請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317/7329/)、外交部領事事務局(https://www.boca.gov.tw/mp-1.html)諮詢。

(三)大陸地區人士: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諮詢。(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257/)

【結報_共通類】實際依法提撥之「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年終獎金」金額超過核定額度時,於補助期間結束後,是否可以申請追加?

延攬科技人才之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及年終獎金係預估費用,項目間可視實際需要調整支應。補助經費有不足時,請申請機構先行墊款,並於補助期滿三個月內向本會辦理經費結案,若有不足款者,應附領據由本會補發差額。

【申請_共通類】目前正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之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可否申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

不可以。

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之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資格,且同時執行專題研究計畫者,不得提出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

【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在補助期間出國之規定?

計畫主持人因特殊事故(如出國開會、考察或為執行研究計畫及蒐集資料等)需暫時離臺者,應經申請機構同意,其每年出國日數以累計不超過三星期(含例假日)為限,到職未滿一年者按實際在職期間比例計算。超過之離臺天數,各該機構應核實扣發其教學研究費。但研究工作性質特殊,確有需要者,得經由申請機構同意後函轉本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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