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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_共通類】申請機構完成審查程序相關證明文件為何?

申請機構完成審查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一)公私立大專院校之教評會會議紀錄或院評會議紀錄等相當文件。(二)符合公立研究機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之內部相關審查機制之會議紀錄。

【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機票費之補助標準為何?

(一)依下列標準補助由居住地至目的地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補助對象為申請人及其配偶與直系親屬二人:

1.國科會講座: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

2.研究學者:補助往返經濟艙機票。

(二)機票費之補助以一次為限,依申請次年度人事費補助或已獲得國內其他單位之旅費補助者,本會不另予補助。

【申請_共通類】全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尚未完成時,可否再提出新的計畫申請案?

不可以。經核定之全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未完成者,同一申請人不得提出新研究計畫申請案。但執行一年期或多年期之最後一年研究計畫者,不在此限。

【核定_共通類】獲國科會核定補助之研究學者,可否於補助期間內兼任教學工作?或兼任其他工作

(一)在本會補助期間內,應專任於研究學者職務。(二)研究學者除事先以書面報請所屬主管及申請機構許可後,得在該機構兼任教學工作外,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核定_共通類】申請機構發給研究學者聘書及契約可否合併內容為一式?

本會無規定聘書及契約格式,只要內容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即可,其細節內容由雙方之實質關係自行決定。

【核定_共通類】申請機構之管理義務為何?

(一)申請機構應發給計畫主持人聘書,其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定。契約內容須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至契約細節內容由申請機構與研究學者間之實質關係自行決定。(二)申請機構應優先將確有長期延攬需要之研究學者納入編制。(三)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核研究學者之出國行程,如有超過規定之離臺天數或不符合規定之離台事由等,應核實扣發其教學研究費。(四)申請機構應協助國外之研究學者辦理出入境手續、攜帶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儀器、影片或書籍等必要之手續。(五)申請機構應提供研究學者研究所需相關空間及設備,並負責辦理研究計畫經費及教學研究費相關撥款及報銷等行政作業。(六)申請機構應督導研究學者依審定之研究計畫執行,並依相關規定,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及研究學者工作報告。(七)研究學者除事先以書面報請所屬主管及申請機構許可後,得在該機構兼任教學工作外,不得兼任其他工作。(八)計畫主持人於補助期間如有違背應履行義務之情事者,申請機構應負責查證,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後,將處理結果函報本會。

【申請_共通類】第1次申請研究學者時,申請機構應注意那些事項?

(一)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申請人之申請補助資格,並依相關審查程序審定後予以推薦。(二)申請機構應確實查核申請人所提各項申請及證明文件。如有隱匿或查核不實情形,經本會查證屬實,得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變更_共通類】研究學者轉任到其他機構時,申請機構及申請人之作業程序為何?

(一)由原申請機構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研究計畫執行機構變更申請,並依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變更前之研究學者人事費經費報銷事宜。(二)研究學者應於新任職單位報到前,至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辦理研究學者提前離職申請,並繳交研究學者工作報告。(三)研究學者應於新任職單位繼續執行研究計畫,並於該計畫結束後,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四)研究學者轉任後,得由新任職單位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向本會申請追加核給研究主持費,並經本會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五)於研究計畫結束後,由轉任後之執行機構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計畫經費報銷事宜。

【核定_共通類】國科會補助研究學者之保險費,支用範圍為何?

(一)依本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三項(三)規定,本會補助之保險費支用範圍為:1.於本會補助期間內,由申請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為申請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其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本會補助。2.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投保資格者,於本會補助期間內,得由申請機構協助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最高總保額為新臺幣四百萬元整,保險費由本會補助百分之六十五。3.申請人如遇提前離職或中斷投保情形,自離職日或中斷投保日起,本會不再補助本款保險費。(二)考量受延攬人之實際情形,得由申請機構協助就「勞工保險」、「全民健保」或「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等三種保險中之任二種辦理投保。

【結報_共通類】如果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實際支用金額高於核定金額或追加年終獎金比例,是否可辦理追加補助經費?

(一) 延攬科技人才之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及年終獎金係預估費用,項目間可視實際需要調整支應,不足者再向本會追加補助經費。(二) 請申請機構先行墊款,並於補助期滿後二個月內,檢據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辦理經費結報,若有不足款者,應附領據由本會補發差額。

【申請_共通類】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中研究人力可否申請共同主持人或協同研究人員?

可以。共同主持人及協同研究人員相關規定請參考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及本會補助專題計畫研究人力約用注意事項。

【申請_共通類】博士級研究人員可否申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

(一)符合本本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或至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傑出且具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人士、專長為國內所欠缺之國外科技人才」延攬資格者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之本國籍人士(女性計畫主持人獲得博士學位後,曾有生育事實者,每生育一胎得延長二年) ,得以「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傑出且具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人士」資格提出申請。

(三)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得以「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資格提出申請。

【核定_共通類】申請人(計畫主持人)是否有主持件數之限制?

同一申請人在同一補助年度內,以執行一件研究計畫為限。經核定之全程研究計畫未完成者,同一申請人不得提出新研究計畫申請案。但執行一年期或多年期之最後一年研究計畫者,不在此限。

【其他_共通類】有關外籍人士來台辦理保險問題?

(一)有關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問題,請分別逕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https://www.bli.gov.tw/)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https://www.nhi.gov.tw/)諮詢。

(二)如有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投保資格者,於本會補助期間內,得由申請機構協助向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https://www.twfhclife.com.tw/)

【結報_共通類】受延攬人因續聘且國科會同意繼續補助故尚未返國,未執行機票費可否保留?

(一)未執行之機票費,請依規定辦理繳回。

(二)受延攬人於補助期間結束後,應先結報來程機票費並繳回餘款,至其回程機票費部分,俟受延攬人離臺前3個月再來函本會辦理追加申請。

【申請_共通類】第1次申請研究學者時,申請人應注意那些事項?

(一)申請人應先確認是否符合申請資格,並自行洽申請機構同意後提出申請。

(二)如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者,應再確認是否有本會研究人員帳號,若無,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nstc.gov.tw/)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登入」項下點選「新人註冊」,申請帳號及密碼,其中個人資料表(表C301)之現職欄之「服務機關」須先填寫「申請機構」。

(三)接著輸入申請人之ID 及Password 後,進入「學術研發服務網」,點選左方「學術獎補助申辦及查詢」後,選擇「專題研究計畫」,再點選「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類別後,進行線上製作及傳送電子檔。

(四)其他請參閱「國科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申請_共通類】目前正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之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可否申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

不可以。

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之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資格,且同時執行專題研究計畫者,不得提出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

【申請_共通類】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之申請資格及期限為何?

(一)申請資格:

1.計畫主持人在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應不得為國內任一機構編制內或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不含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之人士)。

2.申請人為國外科技人才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不得為國內任一大學或研究機構退休人員;且國外科技人才須任職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之大學或研究機構,連續服務一年以上。

(2)現為本會依本要點補助執行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且符合第八點規定者。

(二)申請期限:

1.國科會講座:隨到隨審。

2.研究學者:依本會規定期限,以每年辦理一次,補助期間以當年八月一日起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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