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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_共通類】為什麼每次新增案件前,都要先瀏覽個人資料維護?
申請人個人基本資料(C301~C304)中的服務機構即申請機構,會影響到後續彙整單位(申請機構)辦理繳交送出作業程序,故申請人作業前須先點選「個人資料維護」確認基本資料是否需要更新或修改。
【核定_共通類】國科會是否補助受延攬人參加公保、農保或商業保險之保險費?
(一)本會並無補助研究學者參加公保、農保或商業保險之保險費。(二)依本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三項(三)規定,本會補助項目僅有「勞工保險」、「全民健保」或「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等三種保險中之任二種。
【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聘書及契約有無規定格式?
本會無規定聘書及契約格式。但契約內容須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
【結案_共通類】研究學者要繳交那些報告?
研究學者每年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報告繳交:
(一)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線上繳交「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報告」。
(二)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期間結束後三個月內,登入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線上繳交「研究學者工作報告」。
【核定_共通類】申請人(計畫主持人)是否有主持件數之限制?
同一申請人在同一補助年度內,以執行一件研究計畫為限。經核定之全程研究計畫未完成者,同一申請人不得提出新研究計畫申請案。但執行一年期或多年期之最後一年研究計畫者,不在此限。
【申請_共通類】目前正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之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可否申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
不可以。
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之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資格,且同時執行專題研究計畫者,不得提出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
【申請_共通類】研究學者與客座科技人才之工作內容有何不同?
(一)受延攬之研究學者(即申請人)須自行「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二)受延攬之客座科技人才係「參與」申請人之科技研究計畫(含本會補助或機構自籌經費計畫)或擔任特殊領域教學。
【申請_共通類】申請人如係國防役男身份(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制度),是否可以提出研究學者申請案?
(一)以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之資格申請之本國籍男性受延攬人,須服畢兵役(含替代役)或免服兵役。申請時須隨同檢附退伍、除役、免服兵役或服畢兵役(含替代役)之證明文件。但以至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傑出且具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人士之資格申請之男性受延攬人,仍服兵役現役者,於申請時得先提供經系所驗證用印之服(兵)役證明書,並於報到及研究計畫開始執行時,提供退伍令、退役證明書或服研發替代役第三階段之服役證明書,供申請機構查核。
(二)以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之資格申請之本國籍男性受延攬人須先完成軍事訓練,並取得完成兵役服務證書後,方可提出申請。
(三)有關國防役相關問題請洽國防部。
【申請_共通類】如果於本會公告受理期間,申請人正服兵役並預計在計畫執行前可退伍,是否可以提出研究學者之申請?
以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 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資格申請之本國籍男性受延攬人,或以至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傑出且具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人士資格申請之男性受延攬人,須檢附義務兵役服役期滿退伍、退役(替代役)或免役之證明文件。
但本國籍男性受延攬人,仍服兵役現役者,於申請時得先提供經系所驗證用印之服(兵)役證明書,並於報到及研究計畫開始執行時,提供退伍令、退役證明書或服研發替代役第三階段之服役證明書,供申請機構查核。
【其他_共通類】申請機構進用國科會補助延攬之科技人才,是否均應適用勞基法?
本會係經費補助機關,申請機構為用人單位(即雇主),至是否適用勞基法,由申請機構與受延攬人雙方間自行依勞務提供事實之實質關係個案認定。
【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之義務為何?
(一)在本會補助期間內,應專任於研究學者職務。
(二)研究學者除事先以書面報請所屬主管及申請機構許可後,得在該機構兼任教學工作外,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三)研究計畫經本會審定後,應依審定之內容執行,非經本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四)每年依下列方式辦理報告繳交事宜:
1.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線上繳交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報告。
2.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期間結束後三個月內,登入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線上繳交研究學者工作報告。
【其他_共通類】受延攬之研究學者是否可以向國科會申請核發「服務證明書」?
(一)本會係經費補助機關,申請機構為用人單位(即雇主),依勞基法相關規定,服務證明書係由雇主核發,故請受延攬人逕向申請機構申請。(二)另依據本會補助延攬科技人才相關規定,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機構應發給聘書予受延攬人,並與其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簽訂契約。
【申請_共通類】多年期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之次年度人事費申請期限為何?
經核定為多年期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其第二年以後人事費補助之申請期限,應於前一年補助期滿前二個月,登入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線上繳交前一年研究學者工作報告後,再至「研究學者續聘申請」項下,申請次年度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
【申請_共通類】研究學者執行專題研究計畫可否領取主持費?
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不可以編列主持費,因本會已另有補助研究學者人事費。
【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人事費是否有總補助期間的規定?
研究學者人事費之補助期間,以一年為一期,總補助期間最長為六年。但本會主動推動之重要任務導向所需之研究計畫,不受總補助期間之限制。
【撥款_共通類】研究學者人事費如何申請撥付?可否同時請撥多位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款?
申請機構依本會核定通知函及經費核定清單規定辦理,並至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之「撥款申請作業」,選擇案件(可同時申請多筆補助款)後並列印撥款申請名冊,線上彙整送出,再將撥款申請名冊併同領據及公文送至本會。
【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核定多年期(如3年),為何研究學者人事費用補助期間只有1年?申請人應如何提出次年度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
(一)研究學者人事費係參酌前一補助期間之研究或對國內學術科技領域助益及貢獻程度等評估調整擬支額度,採逐年審查核定方式,其補助期間以一年為一期。(二)經核定為多年期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申請人應於前一年補助期滿前二個月內,登入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線上繳交前一年研究學者工作報告後,再至「研究學者續聘申請」項下,申請次年度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三)經核定之全程研究計畫完成後,不得再申請研究學者人事費及研究計畫繼續補助。如申請人另有新研究計畫提出者,應依「國科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不以一次為限。
【結報_共通類】實際依法提撥之「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年終獎金」金額超過核定額度時,於補助期間結束後,是否可以申請追加?
延攬科技人才之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及年終獎金係預估費用,項目間可視實際需要調整支應。補助經費有不足時,請申請機構先行墊款,並於補助期滿三個月內向本會辦理經費結案,若有不足款者,應附領據由本會補發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