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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款_共通類】研究學者人事費如何申請撥付?可否同時請撥多位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款?

申請機構依本會核定通知函及經費核定清單規定辦理,並至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之「撥款申請作業」,選擇案件(可同時申請多筆補助款)後並列印撥款申請名冊,線上彙整送出,再將撥款申請名冊併同領據及公文送至本會。

【申請_共通類】為什麼每次新增案件前,都要先瀏覽個人資料維護?

申請人個人基本資料(C301~C304)中的服務機構即申請機構,會影響到後續彙整單位(申請機構)辦理繳交送出作業程序,故申請人作業前須先點選「個人資料維護」確認基本資料是否需要更新或修改。

【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機票費之補助標準為何?

(一)依下列標準補助由居住地至目的地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補助對象為申請人及其配偶與直系親屬二人:

1.國科會講座: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

2.研究學者:補助往返經濟艙機票。

(二)機票費之補助以一次為限,依申請次年度人事費補助或已獲得國內其他單位之旅費補助者,本會不另予補助。

【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人事費是否有總補助期間的規定?

研究學者人事費之補助期間,以一年為一期,總補助期間最長為六年。但本會主動推動之重要任務導向所需之研究計畫,不受總補助期間之限制。

【結案_共通類】研究學者要繳交那些報告?

研究學者每年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報告繳交:

(一)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線上繳交「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報告」。

(二)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期間結束後三個月內,登入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線上繳交「研究學者工作報告」。

【撥款_共通類】如何辦理「研究學者人事費」及「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經費」之撥付?

(一)研究學者人事費:1.由申請機構於接獲本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經費核定清單」核定函後,得於到職前一個月內,備具領據函送本會辦理撥款。2.申請機構申請撥付研究學者人事費第一期款時,應同時檢附申請人「國科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聲明書」正本至本會備查。(二)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經費: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簽約及撥款事宜。

【申請_共通類】多年期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之次年度人事費申請期限為何?

經核定為多年期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其第二年以後人事費補助之申請期限,應於前一年補助期滿前二個月,登入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線上繳交前一年研究學者工作報告後,再至「研究學者續聘申請」項下,申請次年度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

【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在補助期間出國之規定?

計畫主持人因特殊事故(如出國開會、考察或為執行研究計畫及蒐集資料等)需暫時離臺者,應經申請機構同意,其每年出國日數以累計不超過三星期(含例假日)為限,到職未滿一年者按實際在職期間比例計算。超過之離臺天數,各該機構應核實扣發其教學研究費。但研究工作性質特殊,確有需要者,得經由申請機構同意後函轉本會審核。

【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之義務為何?

(一)在本會補助期間內,應專任於研究學者職務。

(二)研究學者除事先以書面報請所屬主管及申請機構許可後,得在該機構兼任教學工作外,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三)研究計畫經本會審定後,應依審定之內容執行,非經本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四)每年依下列方式辦理報告繳交事宜:

1.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線上繳交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報告。

2.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期間結束後三個月內,登入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線上繳交研究學者工作報告。

【結報_共通類】研究學者如何辦理結報?

(一)研究計畫經費部分:申請機構應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計畫經費結報相關事宜。

(二)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部分:申請機構應於受延攬人人事費補助期滿後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向本會辦理研究學者人事經費結報,如有餘款並應繳回,或有不足者,應附領據由本會補發差額:

1.本會補助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者,其原始憑證應依本會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應檢附各項費用收支報告(總)表函送本會辦理結報。

2.本會補助研究計畫原始憑證未實施就地查核者,申請機構應將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後,併同下列各件函送本會辦理經費結報:

(1)研究學者經費核定清單。

(2)收支報告總表。

(3)教學研究費印領清冊。

(4)結報機票費者,應加附機票費印領清冊,並檢附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收據、發票或相關書面文件核實結報。

(三)申請機構對研究學者人事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四)申請機構辦理經費結報時,請由「執行中案件」,點選「經費結報」,登錄「本次結報金額」之明細,待輸入完畢,請點選執行中案件左上方之「結報資料繳交送出」確認結報類別、金額等資料,並由彙整單位彙整送至本會。

(五)相關表件請至本會網站下載。(https://www.nstc.gov.tw/folksonomy/list?menu_id=a95ba2e7-6321-4269-ae33-e5a086153e24&subSite=&l=ch)

【申請_共通類】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之申請文件為何?

(一)補助延攬研究學者申請書。

(二)個人資料表。

(三)補助延攬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

(四)申請機構完成審查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現職、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本國籍者應提供身分證影本)。國外科技人才應加附現職機構提供之正式留職停薪(leave of absence)、休假研究(sabbatical leave)、離職或其他相當證明文件。學經歷無法提供者,得以現職證明替代。以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或至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傑出且具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人士、專長為國內所欠缺之國外科技人才」資格申請之受延攬人,應提供博士學位證書。但於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之受延攬人,如為應屆畢業者,得於申請時先出具下列文件,並於報到及研究計畫開始執行時,提供博士學位證書供申請機構查核:

1.計畫主持人於國外就讀博士學位者,應提供國外大學出具口試及論文審查通過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

2.計畫主持人於國內就讀博士學位者,應提供經系所用印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及口試會議紀錄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

(六)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延長至七年內,曾服義務兵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與計畫內容相關之學術著作至多五篇。

(七)助理研究學者及獨立博士後研究學者之本國籍男性計畫主持人,須檢附義務兵役服役期滿退伍、退役(替代役)或免役之證明文件。但獨立博士後研究學者之本國籍男性計畫主持人,仍服兵役現役者,於申請時得先提供經系所驗證用印之服(兵)役證明書,並於報到及研究計畫開始執行時,提供退伍令、退役證明書或服研發替代役第三階段之服役證明書,供申請機構查核。

(八)於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之女性受延攬人曾有生育事實者,應隨畢業證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其他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及本會相關公告、函要求,應提供之文件。【自然處及生科處所有學門之申請人須提供「研究學者合作對象同意書」,並轉成PDF檔後上傳】。

【申請_共通類】申請機構完成審查程序相關證明文件為何?

申請機構完成審查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一)公私立大專院校之教評會會議紀錄或院評會議紀錄等相當文件。(二)符合公立研究機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之內部相關審查機制之會議紀錄。

【申請_共通類】第1次申請研究學者時,申請人應注意那些事項?

(一)申請人應先確認是否符合申請資格,並自行洽申請機構同意後提出申請。

(二)如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者,應再確認是否有本會研究人員帳號,若無,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nstc.gov.tw/)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登入」項下點選「新人註冊」,申請帳號及密碼,其中個人資料表(表C301)之現職欄之「服務機關」須先填寫「申請機構」。

(三)接著輸入申請人之ID 及Password 後,進入「學術研發服務網」,點選左方「學術獎補助申辦及查詢」後,選擇「專題研究計畫」,再點選「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類別後,進行線上製作及傳送電子檔。

(四)其他請參閱「國科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其他_共通類】受延攬之研究學者是否可以向國科會申請核發「服務證明書」?

(一)本會係經費補助機關,申請機構為用人單位(即雇主),依勞基法相關規定,服務證明書係由雇主核發,故請受延攬人逕向申請機構申請。(二)另依據本會補助延攬科技人才相關規定,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機構應發給聘書予受延攬人,並與其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簽訂契約。

【申請_共通類】目前正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之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可否申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

不可以。

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之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資格,且同時執行專題研究計畫者,不得提出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

【申請_共通類】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之申請人、計畫主持人、受延攬人分別為何?

申請人即計畫主持人,亦是受延攬之研究學者。

【其他_共通類】申請機構進用國科會補助延攬之科技人才,是否均應適用勞基法?

本會係經費補助機關,申請機構為用人單位(即雇主),至是否適用勞基法,由申請機構與受延攬人雙方間自行依勞務提供事實之實質關係個案認定。

【申請_共通類】申請人如為研發替代役男身份,是否可以提出研究學者申請案?

(一)以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之資格申請之本國籍男性受延攬人,須服畢兵役(含替代役)或免服兵役。申請時須隨同檢附退伍、除役、免服兵役或服畢兵役(含替代役)之證明文件。但以至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傑出且具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人士之資格申請之男性受延攬人,仍服兵役現役者,於申請時得先提供經系所驗證用印之服(兵)役證明書,並於報到及研究計畫開始執行時,提供退伍令、退役證明書或服研發替代役第三階段之服役證明書,供申請機構查核。

(二)以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之資格申請之本國籍男性受延攬人須先完成軍事訓練,並取得完成兵役服務證書後,方可提出申請。

(三)有關研發替代役相關問題請洽內政部役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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