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Q&A分類過濾

知識庫分類

【申請_共通類】如果申請人為某校依據教育部五年五百億補助之教學研究人員,是否可以提出研究學者申請案?

(一)請申請人先洽申請機構釐清其是否為該校之編制內或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二)若申請人非屬國內任一機構編制內或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則可以提出申請。

【申請_共通類】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之申請步驟為何?

(一)申請機構擬延攬之申請人:

1.申請人應自本會網站(http://www.nstc.gov.tw/mp.aspx)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登入」項下點選「新人註冊」,申請帳號及密碼。

2.至本會網站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登入」點選「研究人員及學生登入」輸入申請人之帳號(ID)及密碼(Password)後進入「學術研發服務網」,點選左方「學術獎補助申辦及查詢」後,選擇專題研究計畫(含構想書、申覆、產學、博後研究獎、研究學者)」,再按下「新增申請案」並選擇「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類別後,進行線上製作及傳送電子檔。

(二)申請機構之承辦人:

1.至本會網站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登入」項下點選「研發機構行政人員」,輸入承辦人之ID 及Password 後,點選「專題研究計畫線上申請彙整」製作,執行「彙整送出」及列印「申請名冊(按計畫歸屬處別列印)」一式2份。

2.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查申請人之資格條件,並於申請名冊之備註欄內逐案確認申請人資格,符合者始得將其申請案彙整送出,並連同申請人資格切結書1式2份經有關人員核章後備函向本會提出申請。

【申請_共通類】申請研究學者是否有年齡的限制

無年齡限制。

【申請_共通類】申請人如為研發替代役男身份,是否可以提出研究學者申請案?

(一)以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之資格申請之本國籍男性受延攬人,須服畢兵役(含替代役)或免服兵役。申請時須隨同檢附退伍、除役、免服兵役或服畢兵役(含替代役)之證明文件。但以至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傑出且具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人士之資格申請之男性受延攬人,仍服兵役現役者,於申請時得先提供經系所驗證用印之服(兵)役證明書,並於報到及研究計畫開始執行時,提供退伍令、退役證明書或服研發替代役第三階段之服役證明書,供申請機構查核。

(二)以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之資格申請之本國籍男性受延攬人須先完成軍事訓練,並取得完成兵役服務證書後,方可提出申請。

(三)有關研發替代役相關問題請洽內政部役政署。

【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機票費之補助標準為何?

(一)依下列標準補助由居住地至目的地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補助對象為申請人及其配偶與直系親屬二人:

1.國科會講座: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

2.研究學者:補助往返經濟艙機票。

(二)機票費之補助以一次為限,依申請次年度人事費補助或已獲得國內其他單位之旅費補助者,本會不另予補助。

【核定_共通類】獲國科會核定補助之研究學者,可否於補助期間內兼任教學工作?或兼任其他工作

(一)在本會補助期間內,應專任於研究學者職務。(二)研究學者除事先以書面報請所屬主管及申請機構許可後,得在該機構兼任教學工作外,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結報_共通類】申請機構未繳交受延攬人工作報告,是否可先辦理經費結報?

可以。請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三個月內將該受延攬人工作報告於「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線上作業系統」,依國科會規定格式線上上傳繳交。

【申請_共通類】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之申請資格及期限為何?

(一)申請資格:

1.計畫主持人在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應不得為國內任一機構編制內或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不含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之人士)。

2.申請人為國外科技人才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不得為國內任一大學或研究機構退休人員;且國外科技人才須任職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之大學或研究機構,連續服務一年以上。

(2)現為本會依本要點補助執行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且符合第八點規定者。

(二)申請期限:

1.國科會講座:隨到隨審。

2.研究學者:依本會規定期限,以每年辦理一次,補助期間以當年八月一日起為原則。

【申請_共通類】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之申請文件為何?

(一)補助延攬研究學者申請書。

(二)個人資料表。

(三)補助延攬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

(四)申請機構完成審查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現職、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本國籍者應提供身分證影本)。國外科技人才應加附現職機構提供之正式留職停薪(leave of absence)、休假研究(sabbatical leave)、離職或其他相當證明文件。學經歷無法提供者,得以現職證明替代。以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或至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傑出且具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人士、專長為國內所欠缺之國外科技人才」資格申請之受延攬人,應提供博士學位證書。但於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之受延攬人,如為應屆畢業者,得於申請時先出具下列文件,並於報到及研究計畫開始執行時,提供博士學位證書供申請機構查核:

1.計畫主持人於國外就讀博士學位者,應提供國外大學出具口試及論文審查通過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

2.計畫主持人於國內就讀博士學位者,應提供經系所用印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及口試會議紀錄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

(六)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延長至七年內,曾服義務兵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與計畫內容相關之學術著作至多五篇。

(七)助理研究學者及獨立博士後研究學者之本國籍男性計畫主持人,須檢附義務兵役服役期滿退伍、退役(替代役)或免役之證明文件。但獨立博士後研究學者之本國籍男性計畫主持人,仍服兵役現役者,於申請時得先提供經系所驗證用印之服(兵)役證明書,並於報到及研究計畫開始執行時,提供退伍令、退役證明書或服研發替代役第三階段之服役證明書,供申請機構查核。

(八)於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之女性受延攬人曾有生育事實者,應隨畢業證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其他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及本會相關公告、函要求,應提供之文件。【自然處及生科處所有學門之申請人須提供「研究學者合作對象同意書」,並轉成PDF檔後上傳】。

【核定_共通類】申請機構之管理義務為何?

(一)申請機構應發給計畫主持人聘書,其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定。契約內容須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至契約細節內容由申請機構與研究學者間之實質關係自行決定。(二)申請機構應優先將確有長期延攬需要之研究學者納入編制。(三)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核研究學者之出國行程,如有超過規定之離臺天數或不符合規定之離台事由等,應核實扣發其教學研究費。(四)申請機構應協助國外之研究學者辦理出入境手續、攜帶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儀器、影片或書籍等必要之手續。(五)申請機構應提供研究學者研究所需相關空間及設備,並負責辦理研究計畫經費及教學研究費相關撥款及報銷等行政作業。(六)申請機構應督導研究學者依審定之研究計畫執行,並依相關規定,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及研究學者工作報告。(七)研究學者除事先以書面報請所屬主管及申請機構許可後,得在該機構兼任教學工作外,不得兼任其他工作。(八)計畫主持人於補助期間如有違背應履行義務之情事者,申請機構應負責查證,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後,將處理結果函報本會。

【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之義務為何?

(一)在本會補助期間內,應專任於研究學者職務。

(二)研究學者除事先以書面報請所屬主管及申請機構許可後,得在該機構兼任教學工作外,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三)研究計畫經本會審定後,應依審定之內容執行,非經本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四)每年依下列方式辦理報告繳交事宜:

1.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線上繳交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報告。

2.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期間結束後三個月內,登入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線上繳交研究學者工作報告。

【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人事費之補助性質為何?申請機構是否可以再提供額外報酬或津貼?

本會依本要點補助之各款補助項目為部分補助性質,申請機構得於補助期間內,由本會各項補助經費以外自籌經費支應其餘不足之經費。

【申請_共通類】目前正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之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可否申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

不可以。

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之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資格,且同時執行專題研究計畫者,不得提出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

【撥款_共通類】研究學者人事費如何申請撥付?可否同時請撥多位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款?

申請機構依本會核定通知函及經費核定清單規定辦理,並至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之「撥款申請作業」,選擇案件(可同時申請多筆補助款)後並列印撥款申請名冊,線上彙整送出,再將撥款申請名冊併同領據及公文送至本會。

【申請_共通類】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之申請機構為何?

申請機構為:(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二)經本會認可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申請_共通類】博士級研究人員可否申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

(一)符合本本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或至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傑出且具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人士、專長為國內所欠缺之國外科技人才」延攬資格者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之本國籍人士(女性計畫主持人獲得博士學位後,曾有生育事實者,每生育一胎得延長二年) ,得以「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傑出且具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人士」資格提出申請。

(三)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得以「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資格提出申請。

【申請_共通類】第1次申請研究學者時,申請機構應注意那些事項?

(一)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申請人之申請補助資格,並依相關審查程序審定後予以推薦。(二)申請機構應確實查核申請人所提各項申請及證明文件。如有隱匿或查核不實情形,經本會查證屬實,得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申請_共通類】研究學者執行專題研究計畫可否領取主持費?

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不可以編列主持費,因本會已另有補助研究學者人事費。

共 334 筆資料,第 5/19 頁,
每頁顯示 筆, 到第
 
1 4 5 6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