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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報_共通類】如果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實際支用金額高於核定金額或追加年終獎金比例,是否可辦理追加補助經費?

(一) 延攬科技人才之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及年終獎金係預估費用,項目間可視實際需要調整支應,不足者再向本會追加補助經費。(二) 請申請機構先行墊款,並於補助期滿後二個月內,檢據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辦理經費結報,若有不足款者,應附領據由本會補發差額。

【其他_共通類】科技人才申請工作許可及居(停)留簽證問題?

(一)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https://www.wda.gov.tw)諮詢。

(二)外籍人士居(停)留及簽證問題:請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317/7329/)、外交部領事事務局(https://www.boca.gov.tw/mp-1.html)諮詢。

(三)大陸地區人士: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諮詢。(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257/)

【其他_共通類】受延攬之研究學者是否可以向國科會申請核發「服務證明書」?

(一)本會係經費補助機關,申請機構為用人單位(即雇主),依勞基法相關規定,服務證明書係由雇主核發,故請受延攬人逕向申請機構申請。(二)另依據本會補助延攬科技人才相關規定,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機構應發給聘書予受延攬人,並與其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簽訂契約。

【撥款_共通類】如何辦理「研究學者人事費」及「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經費」之撥付?

(一)研究學者人事費:1.由申請機構於接獲本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經費核定清單」核定函後,得於到職前一個月內,備具領據函送本會辦理撥款。2.申請機構申請撥付研究學者人事費第一期款時,應同時檢附申請人「國科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聲明書」正本至本會備查。(二)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經費: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簽約及撥款事宜。

【核定_共通類】國科會是否補助受延攬人參加公保、農保或商業保險之保險費?

(一)本會並無補助研究學者參加公保、農保或商業保險之保險費。(二)依本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三項(三)規定,本會補助項目僅有「勞工保險」、「全民健保」或「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等三種保險中之任二種。

【申請_共通類】第1次申請研究學者時,申請機構應注意那些事項?

(一)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申請人之申請補助資格,並依相關審查程序審定後予以推薦。(二)申請機構應確實查核申請人所提各項申請及證明文件。如有隱匿或查核不實情形,經本會查證屬實,得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申請_共通類】申請研究學者是否有年齡的限制

無年齡限制。

【結報_共通類】結報相關表件有無規定格式?

結報相關表件請自行於本會網站(延攬科技人才執行作業相關表格)

(一)下載使用。

(二)如申請機構有符合國科會規定格式欄位之統一結報表件,亦可以使用。

【申請_共通類】全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尚未完成時,可否再提出新的計畫申請案?

不可以。經核定之全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未完成者,同一申請人不得提出新研究計畫申請案。但執行一年期或多年期之最後一年研究計畫者,不在此限。

【申請_共通類】申請人如係國防役男身份(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制度),是否可以提出研究學者申請案?

(一)以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之資格申請之本國籍男性受延攬人,須服畢兵役(含替代役)或免服兵役。申請時須隨同檢附退伍、除役、免服兵役或服畢兵役(含替代役)之證明文件。但以至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傑出且具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人士之資格申請之男性受延攬人,仍服兵役現役者,於申請時得先提供經系所驗證用印之服(兵)役證明書,並於報到及研究計畫開始執行時,提供退伍令、退役證明書或服研發替代役第三階段之服役證明書,供申請機構查核。

(二)以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之資格申請之本國籍男性受延攬人須先完成軍事訓練,並取得完成兵役服務證書後,方可提出申請。

(三)有關國防役相關問題請洽國防部。

【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人事費是否有總補助期間的規定?

研究學者人事費之補助期間,以一年為一期,總補助期間最長為六年。但本會主動推動之重要任務導向所需之研究計畫,不受總補助期間之限制。

【申請_共通類】如果於本會公告受理期間,申請人正服兵役並預計在計畫執行前可退伍,是否可以提出研究學者之申請?

以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 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資格申請之本國籍男性受延攬人,或以至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傑出且具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人士資格申請之男性受延攬人,須檢附義務兵役服役期滿退伍、退役(替代役)或免役之證明文件。

但本國籍男性受延攬人,仍服兵役現役者,於申請時得先提供經系所驗證用印之服(兵)役證明書,並於報到及研究計畫開始執行時,提供退伍令、退役證明書或服研發替代役第三階段之服役證明書,供申請機構查核。

【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核定多年期(如3年),為何研究學者人事費用補助期間只有1年?申請人應如何提出次年度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

(一)研究學者人事費係參酌前一補助期間之研究或對國內學術科技領域助益及貢獻程度等評估調整擬支額度,採逐年審查核定方式,其補助期間以一年為一期。(二)經核定為多年期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申請人應於前一年補助期滿前二個月內,登入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線上繳交前一年研究學者工作報告後,再至「研究學者續聘申請」項下,申請次年度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三)經核定之全程研究計畫完成後,不得再申請研究學者人事費及研究計畫繼續補助。如申請人另有新研究計畫提出者,應依「國科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不以一次為限。

【變更_共通類】研究學者如果轉任到其他機構,研究計畫和人事費補助要怎麼辦?

(一)研究學者於執行研究計畫期間,因故轉任本會受補助單位編制內擔任專任職務者,由原申請機構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研究計畫執行機構變更申請,並依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變更前之研究學者人事費經費報銷事宜。

(二)如研究學者於執行研究計畫期間擬轉任至非本會受補助單位(如企業)時,該項計畫則須辦理終止,不可以變更執行機關,至研究學者人事費部分,則須辦理提前離職。

【結報_共通類】研究學者如何辦理結報?

(一)研究計畫經費部分:申請機構應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計畫經費結報相關事宜。

(二)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部分:申請機構應於受延攬人人事費補助期滿後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向本會辦理研究學者人事經費結報,如有餘款並應繳回,或有不足者,應附領據由本會補發差額:

1.本會補助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者,其原始憑證應依本會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應檢附各項費用收支報告(總)表函送本會辦理結報。

2.本會補助研究計畫原始憑證未實施就地查核者,申請機構應將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後,併同下列各件函送本會辦理經費結報:

(1)研究學者經費核定清單。

(2)收支報告總表。

(3)教學研究費印領清冊。

(4)結報機票費者,應加附機票費印領清冊,並檢附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收據、發票或相關書面文件核實結報。

(三)申請機構對研究學者人事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四)申請機構辦理經費結報時,請由「執行中案件」,點選「經費結報」,登錄「本次結報金額」之明細,待輸入完畢,請點選執行中案件左上方之「結報資料繳交送出」確認結報類別、金額等資料,並由彙整單位彙整送至本會。

(五)相關表件請至本會網站下載。(https://www.nstc.gov.tw/folksonomy/list?menu_id=a95ba2e7-6321-4269-ae33-e5a086153e24&subSite=&l=ch)

【其他_共通類】有關外籍人士來台辦理保險問題?

(一)有關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問題,請分別逕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https://www.bli.gov.tw/)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https://www.nhi.gov.tw/)諮詢。

(二)如有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投保資格者,於本會補助期間內,得由申請機構協助向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https://www.twfhclife.com.tw/)

【結報_共通類】國科會補助延攬之科技人才提前離職時,其所投保「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是否應予以扣繳?

(一)受延攬人如遇提前離職(或中斷投保)情形,自離職日(或中斷投保日)起,本會不再補助保險費。(二)有關於保險期間須中途退保等相關問題,請洽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https://www.twfhclife.com.tw/)諮詢。

【核定_共通類】國科會補助研究學者之保險費,支用範圍為何?

(一)依本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三項(三)規定,本會補助之保險費支用範圍為:1.於本會補助期間內,由申請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為申請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其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本會補助。2.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投保資格者,於本會補助期間內,得由申請機構協助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最高總保額為新臺幣四百萬元整,保險費由本會補助百分之六十五。3.申請人如遇提前離職或中斷投保情形,自離職日或中斷投保日起,本會不再補助本款保險費。(二)考量受延攬人之實際情形,得由申請機構協助就「勞工保險」、「全民健保」或「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等三種保險中之任二種辦理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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