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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_共通類】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之補助對象為何?申請次年度人事費補助時,是否受「申請時原任職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之機構」之限制?
(一)本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之補助對象非以國籍為區別,如受延攬之研究學者為國外科技人士,須於初次申請時原任職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之機構,連續服務一年以上,且不得為國內任一機構退休人員。(二)於前次補助期間結束後一年內,依規定申請次年度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者,不受「申請時原任職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之機構」之限制。
【結報_共通類】如果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實際支用金額高於核定金額或追加年終獎金比例,是否可辦理追加補助經費?
(一) 延攬科技人才之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及年終獎金係預估費用,項目間可視實際需要調整支應,不足者再向本會追加補助經費。(二) 請申請機構先行墊款,並於補助期滿後二個月內,檢據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辦理經費結報,若有不足款者,應附領據由本會補發差額。
【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核定多年期(如3年),為何研究學者人事費用補助期間只有1年?申請人應如何提出次年度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
(一)研究學者人事費係參酌前一補助期間之研究或對國內學術科技領域助益及貢獻程度等評估調整擬支額度,採逐年審查核定方式,其補助期間以一年為一期。(二)經核定為多年期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申請人應於前一年補助期滿前二個月內,登入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線上繳交前一年研究學者工作報告後,再至「研究學者續聘申請」項下,申請次年度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三)經核定之全程研究計畫完成後,不得再申請研究學者人事費及研究計畫繼續補助。如申請人另有新研究計畫提出者,應依「國科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不以一次為限。
【申請_共通類】申請機構完成審查程序相關證明文件為何?
申請機構完成審查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一)公私立大專院校之教評會會議紀錄或院評會議紀錄等相當文件。(二)符合公立研究機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之內部相關審查機制之會議紀錄。
【申請_共通類】如果申請人為某校依據教育部五年五百億補助之教學研究人員,是否可以提出研究學者申請案?
(一)請申請人先洽申請機構釐清其是否為該校之編制內或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二)若申請人非屬國內任一機構編制內或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則可以提出申請。
【變更_共通類】研究學者轉任到其他機構時,申請機構及申請人之作業程序為何?
(一)由原申請機構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研究計畫執行機構變更申請,並依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變更前之研究學者人事費經費報銷事宜。(二)研究學者應於新任職單位報到前,至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辦理研究學者提前離職申請,並繳交研究學者工作報告。(三)研究學者應於新任職單位繼續執行研究計畫,並於該計畫結束後,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四)研究學者轉任後,得由新任職單位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向本會申請追加核給研究主持費,並經本會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五)於研究計畫結束後,由轉任後之執行機構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計畫經費報銷事宜。
【申請_共通類】第1次申請研究學者時,申請人應注意那些事項?
(一)申請人應先確認是否符合申請資格,並自行洽申請機構同意後提出申請。
(二)如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者,應再確認是否有本會研究人員帳號,若無,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nstc.gov.tw/)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登入」項下點選「新人註冊」,申請帳號及密碼,其中個人資料表(表C301)之現職欄之「服務機關」須先填寫「申請機構」。
(三)接著輸入申請人之ID 及Password 後,進入「學術研發服務網」,點選左方「學術獎補助申辦及查詢」後,選擇「專題研究計畫」,再點選「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類別後,進行線上製作及傳送電子檔。
(四)其他請參閱「國科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申請_共通類】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之申請文件為何?
(一)補助延攬研究學者申請書。
(二)個人資料表。
(三)補助延攬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
(四)申請機構完成審查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現職、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本國籍者應提供身分證影本)。國外科技人才應加附現職機構提供之正式留職停薪(leave of absence)、休假研究(sabbatical leave)、離職或其他相當證明文件。學經歷無法提供者,得以現職證明替代。以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或至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傑出且具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人士、專長為國內所欠缺之國外科技人才」資格申請之受延攬人,應提供博士學位證書。但於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之受延攬人,如為應屆畢業者,得於申請時先出具下列文件,並於報到及研究計畫開始執行時,提供博士學位證書供申請機構查核:
1.計畫主持人於國外就讀博士學位者,應提供國外大學出具口試及論文審查通過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
2.計畫主持人於國內就讀博士學位者,應提供經系所用印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及口試會議紀錄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
(六)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延長至七年內,曾服義務兵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與計畫內容相關之學術著作至多五篇。
(七)助理研究學者及獨立博士後研究學者之本國籍男性計畫主持人,須檢附義務兵役服役期滿退伍、退役(替代役)或免役之證明文件。但獨立博士後研究學者之本國籍男性計畫主持人,仍服兵役現役者,於申請時得先提供經系所驗證用印之服(兵)役證明書,並於報到及研究計畫開始執行時,提供退伍令、退役證明書或服研發替代役第三階段之服役證明書,供申請機構查核。
(八)於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之女性受延攬人曾有生育事實者,應隨畢業證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其他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及本會相關公告、函要求,應提供之文件。【自然處及生科處所有學門之申請人須提供「研究學者合作對象同意書」,並轉成PDF檔後上傳】。
【核定_共通類】獲國科會核定補助之研究學者,可否於補助期間內兼任教學工作?或兼任其他工作
(一)在本會補助期間內,應專任於研究學者職務。(二)研究學者除事先以書面報請所屬主管及申請機構許可後,得在該機構兼任教學工作外,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結報_共通類】研究學者如何辦理結報?
(一)研究計畫經費部分:申請機構應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計畫經費結報相關事宜。
(二)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部分:申請機構應於受延攬人人事費補助期滿後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向本會辦理研究學者人事經費結報,如有餘款並應繳回,或有不足者,應附領據由本會補發差額:
1.本會補助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者,其原始憑證應依本會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應檢附各項費用收支報告(總)表函送本會辦理結報。
2.本會補助研究計畫原始憑證未實施就地查核者,申請機構應將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後,併同下列各件函送本會辦理經費結報:
(1)研究學者經費核定清單。
(2)收支報告總表。
(3)教學研究費印領清冊。
(4)結報機票費者,應加附機票費印領清冊,並檢附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收據、發票或相關書面文件核實結報。
(三)申請機構對研究學者人事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四)申請機構辦理經費結報時,請由「執行中案件」,點選「經費結報」,登錄「本次結報金額」之明細,待輸入完畢,請點選執行中案件左上方之「結報資料繳交送出」確認結報類別、金額等資料,並由彙整單位彙整送至本會。
(五)相關表件請至本會網站下載。(https://www.nstc.gov.tw/folksonomy/list?menu_id=a95ba2e7-6321-4269-ae33-e5a086153e24&subSite=&l=ch)
【結報_共通類】申請機構未繳交受延攬人工作報告,是否可先辦理經費結報?
可以。請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三個月內將該受延攬人工作報告於「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線上作業系統」,依國科會規定格式線上上傳繳交。
【核定_共通類】國科會補助研究學者之保險費,支用範圍為何?
(一)依本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三項(三)規定,本會補助之保險費支用範圍為:1.於本會補助期間內,由申請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為申請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其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本會補助。2.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投保資格者,於本會補助期間內,得由申請機構協助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最高總保額為新臺幣四百萬元整,保險費由本會補助百分之六十五。3.申請人如遇提前離職或中斷投保情形,自離職日或中斷投保日起,本會不再補助本款保險費。(二)考量受延攬人之實際情形,得由申請機構協助就「勞工保險」、「全民健保」或「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等三種保險中之任二種辦理投保。
【核定_共通類】申請機構之管理義務為何?
(一)申請機構應發給計畫主持人聘書,其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定。契約內容須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至契約細節內容由申請機構與研究學者間之實質關係自行決定。(二)申請機構應優先將確有長期延攬需要之研究學者納入編制。(三)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核研究學者之出國行程,如有超過規定之離臺天數或不符合規定之離台事由等,應核實扣發其教學研究費。(四)申請機構應協助國外之研究學者辦理出入境手續、攜帶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儀器、影片或書籍等必要之手續。(五)申請機構應提供研究學者研究所需相關空間及設備,並負責辦理研究計畫經費及教學研究費相關撥款及報銷等行政作業。(六)申請機構應督導研究學者依審定之研究計畫執行,並依相關規定,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及研究學者工作報告。(七)研究學者除事先以書面報請所屬主管及申請機構許可後,得在該機構兼任教學工作外,不得兼任其他工作。(八)計畫主持人於補助期間如有違背應履行義務之情事者,申請機構應負責查證,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後,將處理結果函報本會。
【結案_共通類】研究學者要繳交那些報告?
研究學者每年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報告繳交:
(一)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線上繳交「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報告」。
(二)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期間結束後三個月內,登入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線上繳交「研究學者工作報告」。
【申請_共通類】目前正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之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可否申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
不可以。
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之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資格,且同時執行專題研究計畫者,不得提出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
【申請_共通類】博士級研究人員可否申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
(一)符合本本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或至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傑出且具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人士、專長為國內所欠缺之國外科技人才」延攬資格者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之本國籍人士(女性計畫主持人獲得博士學位後,曾有生育事實者,每生育一胎得延長二年) ,得以「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傑出且具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人士」資格提出申請。
(三)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得以「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資格提出申請。
【結報_共通類】結報相關表件有無規定格式?
【申請_共通類】全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尚未完成時,可否再提出新的計畫申請案?
不可以。經核定之全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未完成者,同一申請人不得提出新研究計畫申請案。但執行一年期或多年期之最後一年研究計畫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