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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人事費是否有總補助期間的規定?

研究學者人事費之補助期間,以一年為一期,總補助期間最長為六年。但本會主動推動之重要任務導向所需之研究計畫,不受總補助期間之限制。

【其他_共通類】科技人才申請工作許可及居(停)留簽證問題?

(一)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https://www.wda.gov.tw)諮詢。

(二)外籍人士居(停)留及簽證問題:請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317/7329/)、外交部領事事務局(https://www.boca.gov.tw/mp-1.html)諮詢。

(三)大陸地區人士: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諮詢。(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257/)

【其他_共通類】受延攬之研究學者是否可以向國科會申請核發「服務證明書」?

(一)本會係經費補助機關,申請機構為用人單位(即雇主),依勞基法相關規定,服務證明書係由雇主核發,故請受延攬人逕向申請機構申請。(二)另依據本會補助延攬科技人才相關規定,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機構應發給聘書予受延攬人,並與其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簽訂契約。

【申請_共通類】申請機構完成審查程序相關證明文件為何?

申請機構完成審查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一)公私立大專院校之教評會會議紀錄或院評會議紀錄等相當文件。(二)符合公立研究機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之內部相關審查機制之會議紀錄。

【申請_共通類】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之申請機構為何?

申請機構為:(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二)經本會認可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核定_共通類】申請機構發給研究學者聘書及契約可否合併內容為一式?

本會無規定聘書及契約格式,只要內容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即可,其細節內容由雙方之實質關係自行決定。

【核定_共通類】國科會是否補助受延攬人參加公保、農保或商業保險之保險費?

(一)本會並無補助研究學者參加公保、農保或商業保險之保險費。(二)依本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三項(三)規定,本會補助項目僅有「勞工保險」、「全民健保」或「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等三種保險中之任二種。

【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機票費之補助標準為何?

(一)依下列標準補助由居住地至目的地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補助對象為申請人及其配偶與直系親屬二人:

1.國科會講座: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

2.研究學者:補助往返經濟艙機票。

(二)機票費之補助以一次為限,依申請次年度人事費補助或已獲得國內其他單位之旅費補助者,本會不另予補助。

【核定_共通類】申請機構之管理義務為何?

(一)申請機構應發給計畫主持人聘書,其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定。契約內容須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至契約細節內容由申請機構與研究學者間之實質關係自行決定。(二)申請機構應優先將確有長期延攬需要之研究學者納入編制。(三)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核研究學者之出國行程,如有超過規定之離臺天數或不符合規定之離台事由等,應核實扣發其教學研究費。(四)申請機構應協助國外之研究學者辦理出入境手續、攜帶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儀器、影片或書籍等必要之手續。(五)申請機構應提供研究學者研究所需相關空間及設備,並負責辦理研究計畫經費及教學研究費相關撥款及報銷等行政作業。(六)申請機構應督導研究學者依審定之研究計畫執行,並依相關規定,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及研究學者工作報告。(七)研究學者除事先以書面報請所屬主管及申請機構許可後,得在該機構兼任教學工作外,不得兼任其他工作。(八)計畫主持人於補助期間如有違背應履行義務之情事者,申請機構應負責查證,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後,將處理結果函報本會。

【申請_共通類】第1次申請研究學者時,申請機構應注意那些事項?

(一)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申請人之申請補助資格,並依相關審查程序審定後予以推薦。(二)申請機構應確實查核申請人所提各項申請及證明文件。如有隱匿或查核不實情形,經本會查證屬實,得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申請_共通類】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之申請文件為何?

(一)補助延攬研究學者申請書。

(二)個人資料表。

(三)補助延攬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

(四)申請機構完成審查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現職、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本國籍者應提供身分證影本)。國外科技人才應加附現職機構提供之正式留職停薪(leave of absence)、休假研究(sabbatical leave)、離職或其他相當證明文件。學經歷無法提供者,得以現職證明替代。以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或至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傑出且具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人士、專長為國內所欠缺之國外科技人才」資格申請之受延攬人,應提供博士學位證書。但於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之受延攬人,如為應屆畢業者,得於申請時先出具下列文件,並於報到及研究計畫開始執行時,提供博士學位證書供申請機構查核:

1.計畫主持人於國外就讀博士學位者,應提供國外大學出具口試及論文審查通過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

2.計畫主持人於國內就讀博士學位者,應提供經系所用印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及口試會議紀錄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

(六)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延長至七年內,曾服義務兵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與計畫內容相關之學術著作至多五篇。

(七)助理研究學者及獨立博士後研究學者之本國籍男性計畫主持人,須檢附義務兵役服役期滿退伍、退役(替代役)或免役之證明文件。但獨立博士後研究學者之本國籍男性計畫主持人,仍服兵役現役者,於申請時得先提供經系所驗證用印之服(兵)役證明書,並於報到及研究計畫開始執行時,提供退伍令、退役證明書或服研發替代役第三階段之服役證明書,供申請機構查核。

(八)於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之女性受延攬人曾有生育事實者,應隨畢業證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其他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及本會相關公告、函要求,應提供之文件。【自然處及生科處所有學門之申請人須提供「研究學者合作對象同意書」,並轉成PDF檔後上傳】。

【結報_共通類】如果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實際支用金額高於核定金額或追加年終獎金比例,是否可辦理追加補助經費?

(一) 延攬科技人才之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及年終獎金係預估費用,項目間可視實際需要調整支應,不足者再向本會追加補助經費。(二) 請申請機構先行墊款,並於補助期滿後二個月內,檢據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辦理經費結報,若有不足款者,應附領據由本會補發差額。

【變更_共通類】研究學者轉任到其他機構時,申請機構及申請人之作業程序為何?

(一)由原申請機構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研究計畫執行機構變更申請,並依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變更前之研究學者人事費經費報銷事宜。(二)研究學者應於新任職單位報到前,至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辦理研究學者提前離職申請,並繳交研究學者工作報告。(三)研究學者應於新任職單位繼續執行研究計畫,並於該計畫結束後,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四)研究學者轉任後,得由新任職單位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向本會申請追加核給研究主持費,並經本會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五)於研究計畫結束後,由轉任後之執行機構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計畫經費報銷事宜。

【結報_共通類】結報相關表件有無規定格式?

結報相關表件請自行於本會網站(延攬科技人才執行作業相關表格)

(一)下載使用。

(二)如申請機構有符合國科會規定格式欄位之統一結報表件,亦可以使用。

【結報_共通類】研究學者如何辦理結報?

(一)研究計畫經費部分:申請機構應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計畫經費結報相關事宜。

(二)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部分:申請機構應於受延攬人人事費補助期滿後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向本會辦理研究學者人事經費結報,如有餘款並應繳回,或有不足者,應附領據由本會補發差額:

1.本會補助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者,其原始憑證應依本會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應檢附各項費用收支報告(總)表函送本會辦理結報。

2.本會補助研究計畫原始憑證未實施就地查核者,申請機構應將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後,併同下列各件函送本會辦理經費結報:

(1)研究學者經費核定清單。

(2)收支報告總表。

(3)教學研究費印領清冊。

(4)結報機票費者,應加附機票費印領清冊,並檢附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收據、發票或相關書面文件核實結報。

(三)申請機構對研究學者人事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四)申請機構辦理經費結報時,請由「執行中案件」,點選「經費結報」,登錄「本次結報金額」之明細,待輸入完畢,請點選執行中案件左上方之「結報資料繳交送出」確認結報類別、金額等資料,並由彙整單位彙整送至本會。

(五)相關表件請至本會網站下載。(https://www.nstc.gov.tw/folksonomy/list?menu_id=a95ba2e7-6321-4269-ae33-e5a086153e24&subSite=&l=ch)

【申請_共通類】博士級研究人員可否申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

(一)符合本本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或至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傑出且具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人士、專長為國內所欠缺之國外科技人才」延攬資格者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之本國籍人士(女性計畫主持人獲得博士學位後,曾有生育事實者,每生育一胎得延長二年) ,得以「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傑出且具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人士」資格提出申請。

(三)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得以「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資格提出申請。

【申請_共通類】全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尚未完成時,可否再提出新的計畫申請案?

不可以。經核定之全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未完成者,同一申請人不得提出新研究計畫申請案。但執行一年期或多年期之最後一年研究計畫者,不在此限。

【核定_共通類】獲國科會核定補助之研究學者,可否於補助期間內兼任教學工作?或兼任其他工作

(一)在本會補助期間內,應專任於研究學者職務。(二)研究學者除事先以書面報請所屬主管及申請機構許可後,得在該機構兼任教學工作外,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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