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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_共通類】國科會是否補助受延攬人參加公保、農保或商業保險之保險費?
(一)本會並無補助研究學者參加公保、農保或商業保險之保險費。(二)依本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三項(三)規定,本會補助項目僅有「勞工保險」、「全民健保」或「新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等三種保險中之任二種。
【核定_共通類】如何下載研究學者人事費之經費核定清單?
(一)由「執行中案件」,點選「核定清單」下載。(二)系統提供自94年08月01日後核定之案件核定清單。
【其他_共通類】受延攬之研究學者是否可以向國科會申請核發「服務證明書」?
(一)本會係經費補助機關,申請機構為用人單位(即雇主),依勞基法相關規定,服務證明書係由雇主核發,故請受延攬人逕向申請機構申請。(二)另依據本會補助延攬科技人才相關規定,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機構應發給聘書予受延攬人,並與其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簽訂契約。
【申請_共通類】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之申請人、計畫主持人、受延攬人分別為何?
申請人即計畫主持人,亦是受延攬之研究學者。
【申請_共通類】申請研究學者是否有年齡的限制
無年齡限制。
【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人事費是否有總補助期間的規定?
研究學者人事費之補助期間,以一年為一期,總補助期間最長為六年。但本會主動推動之重要任務導向所需之研究計畫,不受總補助期間之限制。
【申請_共通類】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之補助對象為何?申請次年度人事費補助時,是否受「申請時原任職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之機構」之限制?
(一)本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之補助對象非以國籍為區別,如受延攬之研究學者為國外科技人士,須於初次申請時原任職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之機構,連續服務一年以上,且不得為國內任一機構退休人員。(二)於前次補助期間結束後一年內,依規定申請次年度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者,不受「申請時原任職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之機構」之限制。
【申請_共通類】博士級研究人員可否申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
(一)符合本本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或至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傑出且具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人士、專長為國內所欠缺之國外科技人才」延攬資格者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之本國籍人士(女性計畫主持人獲得博士學位後,曾有生育事實者,每生育一胎得延長二年) ,得以「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傑出且具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人士」資格提出申請。
(三)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得以「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資格提出申請。
【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核定多年期(如3年),為何研究學者人事費用補助期間只有1年?申請人應如何提出次年度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
(一)研究學者人事費係參酌前一補助期間之研究或對國內學術科技領域助益及貢獻程度等評估調整擬支額度,採逐年審查核定方式,其補助期間以一年為一期。(二)經核定為多年期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申請人應於前一年補助期滿前二個月內,登入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線上繳交前一年研究學者工作報告後,再至「研究學者續聘申請」項下,申請次年度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三)經核定之全程研究計畫完成後,不得再申請研究學者人事費及研究計畫繼續補助。如申請人另有新研究計畫提出者,應依「國科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不以一次為限。
【結報_共通類】申請機構未繳交受延攬人工作報告,是否可先辦理經費結報?
可以。請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三個月內將該受延攬人工作報告於「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線上作業系統」,依國科會規定格式線上上傳繳交。
【申請_共通類】第1次申請研究學者時,申請機構應注意那些事項?
(一)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申請人之申請補助資格,並依相關審查程序審定後予以推薦。(二)申請機構應確實查核申請人所提各項申請及證明文件。如有隱匿或查核不實情形,經本會查證屬實,得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機票費之補助標準為何?
(一)依下列標準補助由居住地至目的地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補助對象為申請人及其配偶與直系親屬二人:
1.國科會講座: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
2.研究學者:補助往返經濟艙機票。
(二)機票費之補助以一次為限,依申請次年度人事費補助或已獲得國內其他單位之旅費補助者,本會不另予補助。
【變更_共通類】研究學者轉任到其他機構時,申請機構及申請人之作業程序為何?
(一)由原申請機構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研究計畫執行機構變更申請,並依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變更前之研究學者人事費經費報銷事宜。(二)研究學者應於新任職單位報到前,至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辦理研究學者提前離職申請,並繳交研究學者工作報告。(三)研究學者應於新任職單位繼續執行研究計畫,並於該計畫結束後,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四)研究學者轉任後,得由新任職單位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向本會申請追加核給研究主持費,並經本會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五)於研究計畫結束後,由轉任後之執行機構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計畫經費報銷事宜。
【申請_共通類】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中研究人力可否申請共同主持人或協同研究人員?
可以。共同主持人及協同研究人員相關規定請參考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及本會補助專題計畫研究人力約用注意事項。
【核定_共通類】國科會補助研究學者之保險費,支用範圍為何?
(一)依本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三項(三)規定,本會補助之保險費支用範圍為:1.於本會補助期間內,由申請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為申請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其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本會補助。2.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投保資格者,於本會補助期間內,得由申請機構協助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最高總保額為新臺幣四百萬元整,保險費由本會補助百分之六十五。3.申請人如遇提前離職或中斷投保情形,自離職日或中斷投保日起,本會不再補助本款保險費。(二)考量受延攬人之實際情形,得由申請機構協助就「勞工保險」、「全民健保」或「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等三種保險中之任二種辦理投保。
【結報_共通類】如果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實際支用金額高於核定金額或追加年終獎金比例,是否可辦理追加補助經費?
(一) 延攬科技人才之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及年終獎金係預估費用,項目間可視實際需要調整支應,不足者再向本會追加補助經費。(二) 請申請機構先行墊款,並於補助期滿後二個月內,檢據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辦理經費結報,若有不足款者,應附領據由本會補發差額。
【申請_共通類】全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尚未完成時,可否再提出新的計畫申請案?
不可以。經核定之全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未完成者,同一申請人不得提出新研究計畫申請案。但執行一年期或多年期之最後一年研究計畫者,不在此限。
【核定_共通類】申請機構之管理義務為何?
(一)申請機構應發給計畫主持人聘書,其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定。契約內容須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至契約細節內容由申請機構與研究學者間之實質關係自行決定。(二)申請機構應優先將確有長期延攬需要之研究學者納入編制。(三)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核研究學者之出國行程,如有超過規定之離臺天數或不符合規定之離台事由等,應核實扣發其教學研究費。(四)申請機構應協助國外之研究學者辦理出入境手續、攜帶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儀器、影片或書籍等必要之手續。(五)申請機構應提供研究學者研究所需相關空間及設備,並負責辦理研究計畫經費及教學研究費相關撥款及報銷等行政作業。(六)申請機構應督導研究學者依審定之研究計畫執行,並依相關規定,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及研究學者工作報告。(七)研究學者除事先以書面報請所屬主管及申請機構許可後,得在該機構兼任教學工作外,不得兼任其他工作。(八)計畫主持人於補助期間如有違背應履行義務之情事者,申請機構應負責查證,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後,將處理結果函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