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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要寫大專學生研究計畫成果報告,報告相關規定、格式或限制為何?連結在哪邊?
【報銷_共通類】條文中有關「其他經費」是指哪些? 加班費、特休折工資只能從管理費用支付,但管理費不足時,是否可以由人事費支應?
1.「其他經費」是指非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要點補助之經費,如學校自籌款、本會其他補助款。
2.本要點補助之各款補助項目為部分補助性質,申請機構得於補助期間內,由自籌經費或執行本會各類計畫經費支應其餘不足之經費。
【核定_共通類】延攬客座科技人才申請時,延攬事由是「參與研究計畫」,學校可以另外請他授課但不支薪嗎?
依據本會102年1月15日臺會綜一字第1020003810號函說明:
【報銷_共通類】博士級研究人員因兼職致使其投保(勞健保與勞退)級距變更而增加費用部分,其分攤方式如何?
(一)博士級研究人員應於國科會補助期間內,專任於延攬事由之職務,始可以支領各項補助經費。
(二)博士級研究人員因兼職而衍生之保險費,係個人兼職所增加之費用,非本會補助事項所生費用,故由申請機構與博士級研究人員依雙方契約約定辦理。
【申請_博後類】請問博士級研究人員的屬性是教職員或是其他?該如何認定?
(一)本會係經費補助機關,申請機構是受補助對象(即用人單位),受延攬之博士級研究人員並非國科會聘僱人員。
(二)依規定,博士級研究人員應與申請機構簽訂契約(含補助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及工作內容等),並受申請機構管理。
(三)博士級研究人員之屬性,由申請機構與博士級研究人員雙方間自行依勞務提供事實之實質關係個案認定。
【核定_博後類】博士級研究人員之研究費如何審定? 若申請人提出之建議金額高於國科會核定之金額時,差額部分是否由申請機構補足?
(一)本會補助之教學研究費或研究費係依受延攬人之學經歷、學術地位、特殊技術及工作經驗、近年來論著價值、研究或教學對國內學術科技領域助益及貢獻程度等,由本會酌情審定本會補助之金額。但情形特殊者,得視受延攬人特殊專長,且敘明具體理由並經專案核定酌予提高。
(二)本會將參酌申請機構所提出的建議金額,個案送學術審查,並在尊重專業審查意見後,審定補助額度。
(三)本要點補助之各款補助項目為部分補助性質,申請機構得於補助期間內,由自籌經費或執行本會各類計畫經費支應其餘不足之經費。
Q3: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計畫的主持人有無資格限制?
A3:計畫主持人應為申請機構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或期刊總編輯。
Q4:申請補助內容只有辦理學術推廣活動經費,不含出版學術期刊,可不可以不要出具曾出版學術期刊的資格文件?為什麼?
A4:近5年內每年均定期出版學術性期刊之資料為作業要點規定的必備證明文件之ㄧ,所以未申請出版學術期刊經費補助者仍應出具相關文件,以利本會審查。
Q14:若獲國科會核定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計畫,國科會會如何撥付計畫補助經費?
A14:經審定同意補助者,本會就補助項目、金額及結報程序通知申請機構,補助經費撥付方式由申請機構依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辦理:一、結案時歸墊:由申請機構先行墊付,並於計畫執行每半年或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依實際可結報金額辦理款項歸墊。二、先請撥後結報:(一)申請機構於接獲本會核定通知函後,依期限檢附領款收據向本會請撥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經費,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依實際可結報金額辦理款項歸墊。(二)補助經費如有結餘者,應如數繳回。
Q7: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要在什麼時候提出申請?又應該如何辦理?
A7: 一、申請期間: 申請機構應依本會公告之期間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方式: 採線上申辦方式,計畫主持人應至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項下線上申請並將申請案線上傳送,經申請機構審核通過後備函向本會提出申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本會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Q2:申請補助辦理學術推廣業務的團體要具備怎樣的資格?
A2:申請機構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以推展學術研究及促進教育發展為宗旨及任務,依內政部人民團體法及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立案5年以上之全國性學術團體。 二、定期辦理理監事改選,且其理監事成員中現任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占五分之三以上。 三、近5年內,每年均定期出版學術性期刊。 四、近3年內曾主辦科普教育活動、學術研討會及其他學術推廣活動(如學術競賽、展覽及研習)。
23.【先期技轉】計畫執行期間,合作企業中止契約者,或計畫結束後,其成果未如預期者,已繳交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是否退還合作企業?
A: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研發成果不符預期,合作企業違約終止或解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不退還,合作企業中途退出者亦同。
22.【先期技轉】國科會的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是否都需要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為何?
A:
一、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係合作企業辦理先期技術移轉授權所支付之對價。
二、依本計畫要點第13點第1項第3款,合作企業得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及授權年限如次:
(一)各家合作企業選擇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者,自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至多三年本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之授權。
(二)各家合作企業選擇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達計畫總經費之15%以上者,自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至多七年本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之授權。
7.【申請方式】文化創意產業可不可以申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A:可以。本計畫涵蓋各領域,如屬文化創意產業或其他人文社會等領域,只要符合規定均可視其計畫內容與產業需求可逕行申請。
42.【變更】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如經審核後獲補助款被刪減,企業出資額度是否可以調整?
A:企業出資額度係申請時企業承諾出資金額,委員審酌個案申請總經費之合理性核定補助款經費,如企業出資額度調降,仍須符合計畫要點之規定,並由委員審核經費變更合理性。
32.【核定通知】產學合作計畫內,助理的勞健保費用若超過原核定金額該怎麼辦?
A:產學合作計畫之專任助理勞健保費用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辦理,若約聘之助理等級與計畫核定不同,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26.【審查】計畫執行結束後,都要線上繳交結案報告,才能結案或申請下年度的計畫嗎?
A:是的。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3個月內,計畫執行機構應向本會及合作企業繳交產學合作計畫研究成果精簡報告及完整結案報告(電子檔),並將產生之研發成果及實際運用績效等相關資料,於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辦理相關登錄作業。2年期以上產學合作計畫,則應於當年計畫結束3個月前向本會提出次年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書,並線上繳交當年計畫執行之精簡進度報告及完整進度報告,以供審查。
25.【審查】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的審查是分學門領域由各處審查,還是不分領域一起審查?
A: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是依領域分別由各學術處審查,且依本計畫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產學合作計畫與本會專題研究計畫分開評比,並以專案方式進行審查,必要時,本會得通知申請人到本會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