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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要寫大專學生研究計畫成果報告,報告相關規定、格式或限制為何?連結在哪邊?
【報銷_共通類】條文中有關「其他經費」是指哪些? 加班費、特休折工資只能從管理費用支付,但管理費不足時,是否可以由人事費支應?
1.「其他經費」是指非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要點補助之經費,如學校自籌款、本會其他補助款。
2.本要點補助之各款補助項目為部分補助性質,申請機構得於補助期間內,由自籌經費或執行本會各類計畫經費支應其餘不足之經費。
【核定_共通類】延攬客座科技人才申請時,延攬事由是「參與研究計畫」,學校可以另外請他授課但不支薪嗎?
依據本會102年1月15日臺會綜一字第1020003810號函說明:
【核定_博後類】博士級研究人員之研究費如何審定? 若申請人提出之建議金額高於國科會核定之金額時,差額部分是否由申請機構補足?
(一)本會補助之教學研究費或研究費係依受延攬人之學經歷、學術地位、特殊技術及工作經驗、近年來論著價值、研究或教學對國內學術科技領域助益及貢獻程度等,由本會酌情審定本會補助之金額。但情形特殊者,得視受延攬人特殊專長,且敘明具體理由並經專案核定酌予提高。
(二)本會將參酌申請機構所提出的建議金額,個案送學術審查,並在尊重專業審查意見後,審定補助額度。
(三)本要點補助之各款補助項目為部分補助性質,申請機構得於補助期間內,由自籌經費或執行本會各類計畫經費支應其餘不足之經費。
【報銷_共通類】博士級研究人員因兼職致使其投保(勞健保與勞退)級距變更而增加費用部分,其分攤方式如何?
(一)博士級研究人員應於國科會補助期間內,專任於延攬事由之職務,始可以支領各項補助經費。
(二)博士級研究人員因兼職而衍生之保險費,係個人兼職所增加之費用,非本會補助事項所生費用,故由申請機構與博士級研究人員依雙方契約約定辦理。
【申請_博後類】請問博士級研究人員的屬性是教職員或是其他?該如何認定?
(一)本會係經費補助機關,申請機構是受補助對象(即用人單位),受延攬之博士級研究人員並非國科會聘僱人員。
(二)依規定,博士級研究人員應與申請機構簽訂契約(含補助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及工作內容等),並受申請機構管理。
(三)博士級研究人員之屬性,由申請機構與博士級研究人員雙方間自行依勞務提供事實之實質關係個案認定。
Q2:申請補助辦理學術推廣業務的團體要具備怎樣的資格?
A2:申請機構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以推展學術研究及促進教育發展為宗旨及任務,依內政部人民團體法及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立案5年以上之全國性學術團體。 二、定期辦理理監事改選,且其理監事成員中現任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占五分之三以上。 三、近5年內,每年均定期出版學術性期刊。 四、近3年內曾主辦科普教育活動、學術研討會及其他學術推廣活動(如學術競賽、展覽及研習)。
Q7: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要在什麼時候提出申請?又應該如何辦理?
A7: 一、申請期間: 申請機構應依本會公告之期間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方式: 採線上申辦方式,計畫主持人應至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項下線上申請並將申請案線上傳送,經申請機構審核通過後備函向本會提出申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本會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Q14:若獲國科會核定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計畫,國科會會如何撥付計畫補助經費?
A14:經審定同意補助者,本會就補助項目、金額及結報程序通知申請機構,補助經費撥付方式由申請機構依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辦理:一、結案時歸墊:由申請機構先行墊付,並於計畫執行每半年或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依實際可結報金額辦理款項歸墊。二、先請撥後結報:(一)申請機構於接獲本會核定通知函後,依期限檢附領款收據向本會請撥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經費,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依實際可結報金額辦理款項歸墊。(二)補助經費如有結餘者,應如數繳回。
Q3: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計畫的主持人有無資格限制?
A3:計畫主持人應為申請機構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或期刊總編輯。
Q4:申請補助內容只有辦理學術推廣活動經費,不含出版學術期刊,可不可以不要出具曾出版學術期刊的資格文件?為什麼?
A4:近5年內每年均定期出版學術性期刊之資料為作業要點規定的必備證明文件之ㄧ,所以未申請出版學術期刊經費補助者仍應出具相關文件,以利本會審查。
27.【核定通知】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依規定應繳交國科會部分,應於何時繳交?計畫執行機構應如何辦理簽約撥款事宜?
A:
一、計畫經本會核定通過後,計畫執行機構即應先與合作企業完成合約簽定事宜,合作企業並應1次繳交計畫配合款及先期技轉金;前述事項完成後,計畫執行機構再向本會辦理簽約請款事宜。
二、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執行機構向本會辦理簽約請款時,請整批作業,並應於收到本會核定通知函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無法完成簽約之計畫案,請於前述期限內另案申請延期辦理,逾期未簽約請款或未於期限內申請延期者,本會得註銷該計畫。
三、辦理第1期款請款時,請先於本會網站線上登錄請款相關資料,並備函檢附下列(一)至(三)項文件,如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則須再檢附(四)至(六)項文件:
(一)已用印之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1份(含經費核定清單、請款明細表)。
(二)第1期款之請款領據。
(三)合作企業配合款撥款證明(匯款或即期支票影本)。
(四)合作企業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證明(匯款或即期支票影本)。
(五)計畫執行機構(非合作企業)繳交本會先期技轉授權金之匯款證明(帳戶: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帳號:24030101010045)。如為匯款,應於匯款後3日內來文辦理簽約請款,並於電匯單附言(備註欄)註明繳款機關名稱及款項內容。如利用「e-Bill全國繳費網」繳交者,請至下列網址:https://ebill.most.gov.tw/caweb/申請以取得銷帳編號。(e-Bill全國繳費網網址:https://eBill.ba.org.tw/)
(六)先期技轉合約明細表(於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簡稱STRIKE系統】登錄先期技轉合約資料後列印之)。STRIKE系統路徑:國科會首頁→網頁右側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點選學術獎補助申辦及查詢→點選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如有登入問題請洽資訊系統客服。
四、第2期款請於計畫執行6個月後,由各計畫執行機構之承辦人於本會網站辦理線上簽約請款作業,製作第2期款請款明細表並檢附領據,整批辦理請款事宜。
10.【合作企業】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經費中之企業配合款之額度及處理方式為何?
A:
一、本計畫之企業配合款額度如次:
(一)非屬人文領域計畫:
1.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5%之金額,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5萬元。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2.5%之金額。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25%。
2.合作企業得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之金額,配合款之總和得不受前項25%之限制,惟仍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之金額,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轉授權金合計不得低於25萬元。
(二)屬人文領域計畫:
1.合作企業之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百分之10%。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20%。
2.合作企業選擇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者,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之金額,配合款之總和得不受前項所定20%之限制,惟仍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5%之金額,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合計不得低於20萬元。
二、計畫經費中之企業配合款為執行計畫所需經費,應由合作企業依經費核定清單所列金額之全部,於本會規定之期限內,全額撥付計畫執行機構專戶。
32.【核定通知】產學合作計畫內,助理的勞健保費用若超過原核定金額該怎麼辦?
A:產學合作計畫之專任助理勞健保費用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辦理,若約聘之助理等級與計畫核定不同,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35.【核定通知】如果計畫中止,合作企業可以向學校要求返還配合款嗎?
A:依據本計畫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合作企業終止契約者,嗣後該合作企業不得主張本產學合作計畫相關研發成果之任權益,已撥付之配合款及所繳之相關授權金均不予退還。合作企業中途退出者,亦同。
42.【變更】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如經審核後獲補助款被刪減,企業出資額度是否可以調整?
A:企業出資額度係申請時企業承諾出資金額,委員審酌個案申請總經費之合理性核定補助款經費,如企業出資額度調降,仍須符合計畫要點之規定,並由委員審核經費變更合理性。
11.【合作企業】產學合作研究計畫109年修正計畫作業要點後,對於合作企業誘因為何?
A:
一、提升企業財務彈性:企業提供之配合款,可改提供計畫所需設備,可折抵配合款至多60%之金額,除可協助加速計畫研發外,更能提高企業財務槓桿,以降低企業現金周轉風險。
二、增加計畫彈性:計畫申請期間及經費可依計畫規模及實際需求提出申請,充足研發所需經費,企業即可透過較少之資金投入,加速布局規劃多年所需技術,以符合市場商機時效性。
三、提高研發成果分配比重:企業投入配合款由20%調整至25%,提高企業於研究計畫中之角色,相較過去能擁有較多產學計畫研發成果之分配比重,提升企業後續成果運用之所有權,並有利於專利提前布局及未來研發成果之應用。
14.【合作企業】申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之合作企業資格為何?需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A:
一、合作企業係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並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為原則,且不得為陸資或陸資投資、參與之企業(應提供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合作企業須檢附證件資料如次:
(一)各合作企業資料及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經我國法律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公司未繳稅者,請附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新創公司可繳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如有合理之事由,本項證明得免提供)。
(三)合作企業如欲申請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作為出資比,經計畫主持人依規定循申請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依計畫申請書表CM18A之(三)及(三)2.說明辦理,提供該設備之評價資料及說明,並檢附於計畫簽約後3個月內將該設備所有權移轉予計畫執行單位所有之承諾,併入計畫申請書,並填於表CM10A供審查參考。
(四)合作企業在二家以上時,應提供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出資比率說明、權利義務規範等書面約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