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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要寫大專學生研究計畫成果報告,報告相關規定、格式或限制為何?連結在哪邊?

1.依本會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學生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且於繳交報告時,須經指導教授確認,逾期繳交者,不列入研究創作獎之評獎對象。上開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的時間包含指導教授確認報告無誤成功傳送至本會時間。
2.格式及限制部分,除不須製作報告封面,由系統自動產生外,其餘請參考至本會網頁 首頁點選 > 學術研究 > 專題研究計畫專區 > 共用表格之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撰寫格式。

【報銷_共通類】條文中有關「其他經費」是指哪些? 加班費、特休折工資只能從管理費用支付,但管理費不足時,是否可以由人事費支應?

1.「其他經費」是指非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要點補助之經費,如學校自籌款、本會其他補助款。
2.本要點補助之各款補助項目為部分補助性質,申請機構得於補助期間內,由自籌經費或執行本會各類計畫經費支應其餘不足之經費。

【核定_共通類】延攬客座科技人才申請時,延攬事由是「參與研究計畫」,學校可以另外請他授課但不支薪嗎?

依據本會102年1月15日臺會綜一字第1020003810號函說明:

(1)據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略以,獲本會核定補助者,於本會補助期間內,應專任於延攬事由之職務;另申請機構亦應與受延攬人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簽訂契約,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負管理之責,合先敘明。
(2)基於尊重各申請機構自主與差異性前提下,授權由申請機構自行訂定相關規範或依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中關於兼課或兼職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受延攬人循各申請機構行政程序提出申請並獲許可。
(3)本會100年1月10日臺會綜一字第1000003187號及100年2月18日臺會綜一字第100001206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申請_博後類】請問博士級研究人員的屬性是教職員或是其他?該如何認定?

(一)本會係經費補助機關,申請機構是受補助對象(即用人單位),受延攬之博士級研究人員並非國科會聘僱人員。
(二)依規定,博士級研究人員應與申請機構簽訂契約(含補助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及工作內容等),並受申請機構管理。
(三)博士級研究人員之屬性,由申請機構與博士級研究人員雙方間自行依勞務提供事實之實質關係個案認定。

【核定_博後類】博士級研究人員之研究費如何審定? 若申請人提出之建議金額高於國科會核定之金額時,差額部分是否由申請機構補足?

(一)本會補助之教學研究費或研究費係依受延攬人之學經歷、學術地位、特殊技術及工作經驗、近年來論著價值、研究或教學對國內學術科技領域助益及貢獻程度等,由本會酌情審定本會補助之金額。但情形特殊者,得視受延攬人特殊專長,且敘明具體理由並經專案核定酌予提高。
(二)本會將參酌申請機構所提出的建議金額,個案送學術審查,並在尊重專業審查意見後,審定補助額度。
(三)本要點補助之各款補助項目為部分補助性質,申請機構得於補助期間內,由自籌經費或執行本會各類計畫經費支應其餘不足之經費。

【報銷_共通類】博士級研究人員因兼職致使其投保(勞健保與勞退)級距變更而增加費用部分,其分攤方式如何?

(一)博士級研究人員應於國科會補助期間內,專任於延攬事由之職務,始可以支領各項補助經費。
(二)博士級研究人員因兼職而衍生之保險費,係個人兼職所增加之費用,非本會補助事項所生費用,故由申請機構與博士級研究人員依雙方契約約定辦理。

Q13: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的補助經費要怎麼請領?要在什麼時候向國科會辦理結報?又應如何結報?

A13: 一、經費撥付方式及報銷時程:(一)結案時歸墊:由申請機構先行墊付,並於計畫執行每半年或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依實際可結報金額辦理款項歸墊。(二)先請撥後結報:申請機構於接獲本會核定通知函後,依期限檢附領款收據向本會請撥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經費,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依實際可結報金額辦理款項歸墊。補助經費如有結餘者,應如數繳回。
二、經費結報:(一)報銷時須檢附: 1.支用單據(審核後檢還)。2.經費核定清單。 3.領款收據一份。 4.計畫經費收支明細報告表二份。(二)採結案時歸墊者辦理第一次報銷時,請檢附已用印之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計畫補助合約書及執行同意書各乙份。 三、申請機構辦理全程結報歸墊前,應先完成報告繳交相關事宜,未完成者不予撥付經費。四、申請機構對計畫款項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依有關規定妥善存管備查,本會得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如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減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Q2:申請補助辦理學術推廣業務的團體要具備怎樣的資格?

A2:申請機構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以推展學術研究及促進教育發展為宗旨及任務,依人民團體法及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五年以上之全國性學術團體。 二、定期辦理理監事改選,且其理監事成員中現任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占五分之三以上者。 三、近五年內,每年均定期出版學術性期刊。 四、近三年內曾主辦科普教育活動、學術研討會及其他學術推廣活動(如學術競賽、展覽及研習)。

Q4:申請補助內容只有辦理學術推廣活動經費,不含出版學術期刊,可不可以不要出具曾出版學術期刊的資格文件?為什麼?

A4:近五年內每年均定期出版學術性期刊之資料為作業要點規定的必備證明文件之ㄧ,所以未申請出版學術期刊經費補助者仍應出具相關文件,以利本會審查。

Q3: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計畫的主持人有無資格限制?

A3:計畫主持人應為申請機構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或期刊總編輯。

Q7: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要在什麼時候提出申請?又應該如何辦理?

A7: 一、申請期間: 申請機構應依本會公告之期間(約每年6-7月間)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方式: 採線上申辦方式,計畫主持人應至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項下線上申請並將申請案線上傳送,再由申請機構備函向本會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5.【申請方式】未獲通過的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申請案,可不可以申覆?

A: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不受理申覆。

36.【研發成果】產學計畫的計畫主持人是否要等計畫執行機構申請專利或成果的獎補助時,才需要到STRIKE系統登錄研發成果?

A: 本會補助產學計畫產出的研發成果,均列入本會審查計畫成果績效之考量。因此,計畫主持人應於研發成果產生時,即至STRIKE系統登錄成果資料,以作為日後

     計畫申請案審查之依據。

24.【審查】國科會產學計畫的審查指標是不是與專題計畫相同?審查委員會不會只重視論文著作(例如SCI)?

A:

一、本會產學計畫與一般專題計畫之審查方式,係分開辦理審查,且審查標準有所不同。本會產學計畫主要審查重點如

      次:

    (一)研究群執行能力、研究群主題與目標、企業界技術需求,過去執行技化績效、預期研發成果、經費需求、企業

        資格、企業研發能力、承接計畫成果之意願及後續研發與成果運用規劃。

    (二)配合自然、工程、生物、人文及科教等不同領域及屬性,也訂定各項審查原則及審查指標,詳情可參見本會各

        學術處網站查詢。

二、本會產學計畫審查委員之遴聘係依計畫之領域性質及特色,聘請企業界、學術研究機構、科技行政單位具實務經

      驗者組成評審小組,並不只重視論文寫作,而是依據本計畫審查重點進行審查。

31.【核定通知】產學計畫企業配合款之經費核銷,是否與國科會補助款一起核銷?依據的標準是否與國科會補助款相同?或是另有規定?

A:有關企業配合款之經費核銷,由計畫執行機構向企業辦理報銷,不必送本會。其依據標準,

     可參考核定清單、與合作企業簽訂之合約書、計畫執行機構會計法規及本會之相關規定。

25.【審查】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的審查是分學門領域由各處審查,還是不分領域一起審查?

A:產學計畫是依領域分別由各學術處審查,且依產學要點第8點規定,產學合作計畫與本會專題研究計畫分開評比,

     並以專案方式進行審查,必要時,本會得通知申請人到本會簡報。

10.【合作企業】產學計畫經費中之企業配合款之額度及處理方式為何?

A:

一、產學計畫之企業配合款額度如次:
(一)非屬人文領域計畫:

1.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5%之金額,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5萬元。合作企業為二家

   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2.5%之金額。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為

   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25%。

2.合作企業得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之金額,配合款

   之總和得不受前項25%之限制,惟仍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之金額,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轉授權金合

   計不得低於25萬元。

(二)屬人文領域計畫:

1.合作企業之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者

  ,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百分之10%。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

  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20%。

2.合作企業選擇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者,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之金額,配合款之總和得不受前

  項所定20%之限制,惟仍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5%之金額,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合計不得

  低於20萬元。

二、計畫經費中之企業配合款為執行計畫所需經費,應由合作企業依經費核定清單所列金額之全部,於本會規定之期限

      內,全額撥付計畫執行機構專戶。

9.【申請方式】合作企業參與產學合作計畫之效益為何?

A:

一、藉由計畫之執行,建立與學術界之互動關係,增進學校師生技術研發之經驗與能力,增加企業延攬研發人才之機

      會,並縮短企業對新進員工之訓練期。

二、鼓勵學校從事與民間企業需求結合之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水準。

三、合作企業可迅速、密切掌握技術產出之資訊,依規定辦理技術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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