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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要寫大專學生研究計畫成果報告,報告相關規定、格式或限制為何?連結在哪邊?
【報銷_共通類】條文中有關「其他經費」是指哪些? 加班費、特休折工資只能從管理費用支付,但管理費不足時,是否可以由人事費支應?
1.「其他經費」是指非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要點補助之經費,如學校自籌款、本會其他補助款。
2.本要點補助之各款補助項目為部分補助性質,申請機構得於補助期間內,由自籌經費或執行本會各類計畫經費支應其餘不足之經費。
【核定_共通類】延攬客座科技人才申請時,延攬事由是「參與研究計畫」,學校可以另外請他授課但不支薪嗎?
依據本會102年1月15日臺會綜一字第1020003810號函說明:
【報銷_共通類】博士級研究人員因兼職致使其投保(勞健保與勞退)級距變更而增加費用部分,其分攤方式如何?
(一)博士級研究人員應於國科會補助期間內,專任於延攬事由之職務,始可以支領各項補助經費。
(二)博士級研究人員因兼職而衍生之保險費,係個人兼職所增加之費用,非本會補助事項所生費用,故由申請機構與博士級研究人員依雙方契約約定辦理。
【申請_博後類】請問博士級研究人員的屬性是教職員或是其他?該如何認定?
(一)本會係經費補助機關,申請機構是受補助對象(即用人單位),受延攬之博士級研究人員並非國科會聘僱人員。
(二)依規定,博士級研究人員應與申請機構簽訂契約(含補助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及工作內容等),並受申請機構管理。
(三)博士級研究人員之屬性,由申請機構與博士級研究人員雙方間自行依勞務提供事實之實質關係個案認定。
【核定_博後類】博士級研究人員之研究費如何審定? 若申請人提出之建議金額高於國科會核定之金額時,差額部分是否由申請機構補足?
(一)本會補助之教學研究費或研究費係依受延攬人之學經歷、學術地位、特殊技術及工作經驗、近年來論著價值、研究或教學對國內學術科技領域助益及貢獻程度等,由本會酌情審定本會補助之金額。但情形特殊者,得視受延攬人特殊專長,且敘明具體理由並經專案核定酌予提高。
(二)本會將參酌申請機構所提出的建議金額,個案送學術審查,並在尊重專業審查意見後,審定補助額度。
(三)本要點補助之各款補助項目為部分補助性質,申請機構得於補助期間內,由自籌經費或執行本會各類計畫經費支應其餘不足之經費。
Q7: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要在什麼時候提出申請?又應該如何辦理?
A7: 一、申請期間: 申請機構應依本會公告之期間(約每年6-7月間)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方式: 採線上申辦方式,計畫主持人應至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項下線上申請並將申請案線上傳送,再由申請機構備函向本會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Q2:申請補助辦理學術推廣業務的團體要具備怎樣的資格?
A2:申請機構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以推展學術研究及促進教育發展為宗旨及任務,依人民團體法及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五年以上之全國性學術團體。 二、定期辦理理監事改選,且其理監事成員中現任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占五分之三以上者。 三、近五年內,每年均定期出版學術性期刊。 四、近三年內曾主辦科普教育活動、學術研討會及其他學術推廣活動(如學術競賽、展覽及研習)。
Q3: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計畫的主持人有無資格限制?
A3:計畫主持人應為申請機構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或期刊總編輯。
Q4:申請補助內容只有辦理學術推廣活動經費,不含出版學術期刊,可不可以不要出具曾出版學術期刊的資格文件?為什麼?
A4:近五年內每年均定期出版學術性期刊之資料為作業要點規定的必備證明文件之ㄧ,所以未申請出版學術期刊經費補助者仍應出具相關文件,以利本會審查。
Q13: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的補助經費要怎麼請領?要在什麼時候向國科會辦理結報?又應如何結報?
A13: 一、經費撥付方式及報銷時程:(一)結案時歸墊:由申請機構先行墊付,並於計畫執行每半年或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依實際可結報金額辦理款項歸墊。(二)先請撥後結報:申請機構於接獲本會核定通知函後,依期限檢附領款收據向本會請撥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經費,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依實際可結報金額辦理款項歸墊。補助經費如有結餘者,應如數繳回。
二、經費結報:(一)報銷時須檢附: 1.支用單據(審核後檢還)。2.經費核定清單。 3.領款收據一份。 4.計畫經費收支明細報告表二份。(二)採結案時歸墊者辦理第一次報銷時,請檢附已用印之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計畫補助合約書及執行同意書各乙份。 三、申請機構辦理全程結報歸墊前,應先完成報告繳交相關事宜,未完成者不予撥付經費。四、申請機構對計畫款項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依有關規定妥善存管備查,本會得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如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減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16.【合作企業】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申請案應該由誰來尋找合適的合作企業?
A.依本計畫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合作企業係由計畫申請機構自行遴選,此外,未來本會將加強建構學界與業界跨部會資訊流通的平台,鼓勵更多企業參與產學合作計畫。
38.【利益迴避】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所稱之「委任」,是什麼意思?計畫申請人與合作企業之前已有合作關係,是否還可以申請產學計畫?
A:
一、本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所稱「委任」,應依個案合約內容之實質關係認定,不宜僅由名稱判別。
二、計畫申請人與企業進行先期、屬研究性質之小型計畫,或有「初步」實驗成果後,再據以規劃完整產學合作計畫,本會為鼓勵後續更深入、更有價值的研究計畫,當事人如就此類研究性質之計畫,主動向學研機構揭露,且經學研
機構依內部利益迴避相關機制審核管控者,可不受本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委任」之限制。
18.【合作企業】合作企業可否提供「智財權」作為出資比?
A:不行。按照本計畫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計畫合作企業配合款僅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之方式作為出資,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百分之六十,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
37.【利益迴避】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是否訂有計畫申請人、共同主持人、審查委員與合作企業間之利益迴避相關規範?
A:依據本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具該點規範關係之一 者,應行迴避。
依據「國科會審查獎勵及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亦針對審查人與實際參與補助案之企業負責人間訂有應行迴避之規範。
計畫主持人提出產學計畫申請案時,共同主持人應於線上申請系統簽署利益迴避暨保密聲明,學研機構也應另行建立利益迴避相關機制,送本會之計畫申請案應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
11.【合作企業】產學合作研究計畫109年修正計畫作業要點後,對於合作企業誘因為何?
A:
一、提升企業財務彈性:企業提供之配合款,可改提供計畫所需設備,可折抵配合款至多60%之金額,除可協助加速計畫研發外,更能提高企業財務槓桿,以降低企業現金周轉風險。
二、增加計畫彈性:計畫申請期間及經費可依計畫規模及實際需求提出申請,充足研發所需經費,企業即可透過較少之資金投入,加速布局規劃多年所需技術,以符合市場商機時效性。
三、提高研發成果分配比重:企業投入配合款由20%調整至25%,提高企業於研究計畫中之角色,相較過去能擁有較多產學計畫研發成果之分配比重,提升企業後續成果運用之所有權,並有利於專利提前布局及未來研發成果之應用。
42.【變更】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如經審核後獲補助款被刪減,企業出資額度是否可以調整?
A:企業出資額度係申請時企業承諾出資金額,委員審酌個案申請總經費之合理性核定補助款經費,如企業出資額度調降,仍須符合計畫要點之規定,並由委員審核經費變更合理性。
5.【申請方式】未獲通過的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申請案,可不可以申覆?
A: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不受理申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