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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先期技轉】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意義為何?國科會是否有提供先期技轉授權合約書範本?

A:

一、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係指針對計畫已獲得或預期產出之成果,先行估算合作企業申請技術移轉授權使用之金額。
      合作企業於計畫開始執行前與計畫執行機構簽訂先期技轉合約,並繳交授權金者,在合約有效期間內,對計畫所產

      生之技術資料及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等)享有在國內製造、使用及販賣之權利,

      不需再支付任何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

二、先期技轉授權合約書無制式範本,由計畫執行機構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

      與合作企業議定合約內容,且經由研發成果推廣單位評估,並依計畫執行機構內部行政程序簽核後,辦理相關事

      項。

三、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簽訂之先期技轉合約,至少應包括本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

      則」所列的事項,若擬修改授權期間、先期技轉金額度及付款方式(議定原則第5、7款)等相關條文時,則應先

      經由計畫執行機構之研發成果推廣單位(如技轉中心等)評估,並依內部行政程序簽核,再由計畫執行機構報請本

      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15.【合作企業】一般的小型公司或中小企業,符合產學計畫的合作企業規定條件嗎?

A:本會產學合作作業要點所稱的合作企業,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

     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並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

     畫,故小型公司或中小企業如係依我國法律登記之事業,就符合參與產學計畫的資格。

 

42.【變更】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如經審核後獲補助款被刪減,企業出資額度是否可以調整?

A:企業出資額度係申請時企業承諾出資金額,委員審酌個案申請總經費之合理性核定補助款經費,如企業出資額度調

     降,仍須符合計畫要點之規定,並由委員審核經費變更合理性。

7.【申請方式】文化創意產業可不可以申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A:可以。本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包含各領域,如屬文化創意產業或其他人文社會等領域,只要符合規定均可

     視其計畫內容與產業需求可逕行申請。

40.【變更】產學計畫是否可以申請變更合作企業?需檢附哪些資料?

A:

一、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4、15點規定,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內,如有合作企業變更之情事

      者,計畫執行機構應於情事發生一個月內,就合作企業變更及智慧財產權或技術使用所應遵守之相關事項,以

      書面約定,並函送本會審查。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超過一年者,如有中途加入之合作企業,計畫執行機構應於

      第二年度或第三年度申請本會補助經費時,檢附中途加入合作企業之相關資料,辦理加入程序。

二、在經費不變之原則下,計畫執行機構應檢附下列資料,備函送本會審查:

(一)原合作企業放棄聲明書(需蓋大、小章)。

(二)新合作企業依照與執行機構合作之內容,填妥申請書表T001、CM01A、T002、T003、CM18A、CM20A。

(三)新合作企業相關證件:

      1.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中華民國境內

         營業之公司者,請提供各合作企業資料及公司登記、商業登記。

      2.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公司未繳稅者,請附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新

         創公司可繳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

 

25.【審查】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的審查是分學門領域由各處審查,還是不分領域一起審查?

A:產學計畫是依領域分別由各學術處審查,且依產學要點第8點規定,產學合作計畫與本會專題研究計畫分開評比,

     並以專案方式進行審查,必要時,本會得通知申請人到本會簡報。

32.【核定通知】產學計畫內,助理的勞健保費用若超過原核定金額該怎麼辦?

A:產學計畫之專任助理勞健保費用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辦理,若約聘之助理等級

     與計畫核定不同,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等相關規

     定,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36.【研發成果】產學計畫的計畫主持人是否要等計畫執行機構申請專利或成果的獎補助時,才需要到STRIKE系統登錄研發成果?

A: 本會補助產學計畫產出的研發成果,均列入本會審查計畫成果績效之考量。因此,計畫主持人應於研發成果產生時,即至STRIKE系統登錄成果資料,以作為日後

     計畫申請案審查之依據。

6.【申請方式】單一整合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應該分別提出還是合併計畫提出?主題有無限制在哪幾個大項?

A:依產學要點第5點規定,整合型產學計畫有二家以上計畫執行機構共同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時,應由總計畫主持人任

     職之計畫執行機構提出申請,計畫研究主題並無特殊限制。

16.【合作企業】國科會產學計畫申請案應該由誰來尋找合適的合作企業?

A.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合作企業係由計畫申請機構自行遴選,此外,未來本會將加強

   建構學界與業界跨部會資訊流通的平台,鼓勵更多企業參與產學合作計畫。

12.【申請方式】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為何?

A:計畫主持人及共同(協同)主持人應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者。

 

29.【核定通知】產學合作計畫業經國科會核定後,有關經費核定清單上國科會補助之經費、計畫執行期間等項目可否變更?

A:計畫執行期間,有關計畫執行期程、經費分配、動支核銷、延長等所有實質及程序之相關變更事宜,計畫主持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於事前填具申請表並敍明理由,由執行機構於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提出專題計畫線上變更申請,經本會同意後始得變更之。

3.【申請方式】國科會的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該如何申請?是否有申請期限?

A:本會產學計畫每年受理2次,由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於本會公告受理期間提出申請。如申請案基於市場商機時效

     性,有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申請之必要者,計畫執行機構得敘明具體事由向本會提出申請。

18.【合作企業】合作企業可否提供「智財權」作為出資比?

A:不行。按照產學計畫要點第13點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計畫合作企業配合款僅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之方式作

     為出資,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百分之六十,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

31.【核定通知】產學計畫企業配合款之經費核銷,是否與國科會補助款一起核銷?依據的標準是否與國科會補助款相同?或是另有規定?

A:有關企業配合款之經費核銷,由計畫執行機構向企業辦理報銷,不必送本會。其依據標準,

     可參考核定清單、與合作企業簽訂之合約書、計畫執行機構會計法規及本會之相關規定。

17.【合作企業】同一家合作企業同一年度之申請件數有限制否?

A:本會在鼓勵產學合作計畫之前提下,申請案雖無件數限制,惟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規

     定略以,合作企業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為原則,且本會將視產學計畫及合作企業需要,逐案予以審

     查。

34.【核定通知】若要延長產學計畫的執行期限,可否追加國科會補助款及合作企業配合款?

A:延長計畫執行期間最多以延長一年為限;延長期間內所需費用,不另予補助。超過執行期限者,不得申請延期。

37.【利益迴避】國科會產學計畫是否訂有計畫申請人、共同(協同)主持人、審查委員與合作企業間之利益迴避相關規範?

A:依據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計畫主持人、共同(協同)主持人具該點規範關係之一

     者,應行迴避。

     依據「國科會審查獎勵及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亦針對審查人與實際參與補助案之企業負責人間訂有

     應行迴避之規範。

     計畫主持人提出產學計畫申請案時,共同(協同)主持人應於線上申請系統簽署利益迴避暨保密聲明,學研機構也應

     另行建立利益迴避相關機制,送本會之計畫申請案應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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