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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變更】產學合作計畫是否可以申請變更合作企業?需檢附哪些資料?

A:

一、依本計畫作業要點第14、15點規定,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內,如有合作企業變更之情事者,計畫執行機構應於情事發生一個月內,就合作企業變更及智慧財產權或技術使用所應遵守之相關事項,以書面約定,並函送本會審查。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超過一年者,如有中途加入之合作企業,計畫執行機構應於第二年度或第三年度申請本會補助經費時,檢附中途加入合作企業之相關資料,辦理加入程序。

二、在經費不變之原則下,計畫執行機構應檢附下列資料,備函送本會審查:

(一)原合作企業放棄聲明書(需蓋大、小章)。

(二)新合作企業依照與執行機構合作之內容,填妥申請書表T001、CM01A、T002、T003、CM18A、CM20A。

(三)新合作企業相關證件:

      1.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中華民國境內

         營業之公司者,請提供各合作企業資料及公司登記、商業登記。

      2.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公司未繳稅者,請附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新

         創公司可繳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

 

42.【變更】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如經審核後獲補助款被刪減,企業出資額度是否可以調整?

A:企業出資額度係申請時企業承諾出資金額,委員審酌個案申請總經費之合理性核定補助款經費,如企業出資額度調降,仍須符合計畫要點之規定,並由委員審核經費變更合理性。

39.【督導】計畫執行期間如遇糾紛,其調解權責單位為何?

A:依本計畫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計畫執行機構負責督導,並加強管考機制,如遇糾紛應依計畫執行機構內部機制進行調解,合作企業如有違約等重大情事,計畫執行機構除依其與合作企業之合作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通知本會,並做後續計畫變更事宜。

 

37.【利益迴避】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是否訂有計畫申請人、共同主持人、審查委員與合作企業間之利益迴避相關規範?

A:依據本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具該點規範關係之一 者,應行迴避。

     依據「國科會審查獎勵及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亦針對審查人與實際參與補助案之企業負責人間訂有應行迴避之規範。

     計畫主持人提出產學計畫申請案時,共同主持人應於線上申請系統簽署利益迴避暨保密聲明,學研機構也應另行建立利益迴避相關機制,送本會之計畫申請案應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

29.【核定通知】產學合作計畫業經國科會核定後,有關經費核定清單上國科會補助之經費、計畫執行期間等項目可否變更?

A:計畫執行期間,有關計畫執行期程、經費分配、動支核銷、延長等所有實質及程序之相關變更事宜,計畫主持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於事前填具申請表並敍明理由,由執行機構於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提出專題計畫線上變更申請,經本會同意後始得變更之。

32.【核定通知】產學合作計畫內,助理的勞健保費用若超過原核定金額該怎麼辦?

A:產學合作計畫之專任助理勞健保費用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辦理,若約聘之助理等級與計畫核定不同,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31.【核定通知】產學合作計畫企業配合款之經費核銷,是否與國科會補助款一起核銷?依據的標準是否與國科會補助款相同?或是另有規定?

A:有關企業配合款之經費核銷,由計畫執行機構向企業辦理報銷,不必送本會。其依據標準,可參考核定清單、與合作企業簽訂之合約書、計畫執行機構會計法規及本會之相關規定。

38.【利益迴避】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所稱之「委任」,是什麼意思?計畫申請人與合作企業之前已有合作關係,是否還可以申請產學計畫?

A:

一、本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所稱「委任」,應依個案合約內容之實質關係認定,不宜僅由名稱判別。

二、計畫申請人與企業進行先期、屬研究性質之小型計畫,或有「初步」實驗成果後,再據以規劃完整產學合作計畫,本會為鼓勵後續更深入、更有價值的研究計畫,當事人如就此類研究性質之計畫,主動向學研機構揭露,且經學研

      機構依內部利益迴避相關機制審核管控者,可不受本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委任」之限制。

 

 

12.【申請方式】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為何?

A: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應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者。

 

13.【申請方式】國科會線上申請系統繳交期限與徵求公告繳交期限不同,何者為確切繳交期限?

A:線上系統繳交截止日期係由申請機構承辦窗口依各計畫類別、行政作業設定,如對繳交截止日期有疑義,應洽申請機構承辦窗口。

41.【變更】執行中之計畫如屬於合作企業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作為出資比,是否可以申請變更設備項目?

A:可以,在經費不變之原則下,應檢附設備之相關評價文件(均需經計畫執行機構循行政程序簽報核准之),備函送本會審查。

6.【申請方式】單一整合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應該分別提出還是合併計畫提出?主題有無限制在哪幾個大項?

A:依本計畫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不論個別型或單一整合型計畫,有二家以上計畫執行機構共同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時,應由計畫主持人任職之計畫執行機構提出申請,計畫研究主題並無特殊限制。

4.【申請方式】還可以申請多年期的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嗎?

A:本計畫可依計畫規模規劃執行年限為一年期或多年期計畫。

21.【先期技轉】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意義為何?國科會是否有提供先期技轉授權合約書範本?

A:

一、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係指針對計畫已獲得或預期產出之成果,先行估算合作企業申請技術移轉授權使用之金額。合作企業於計畫開始執行前與計畫執行機構簽訂先期技轉合約,並繳交授權金者,在合約有效期間內,對計畫所產生之技術資料及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等)享有在國內製造、使用及販賣之權利,不需再支付任何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

二、先期技轉授權合約書無制式範本,由計畫執行機構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與合作企業議定合約內容,且經由研發成果推廣單位評估,並依計畫執行機構內部行政程序簽核後,辦理相關事項。

三、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簽訂之先期技轉合約,至少應包括本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所列的事項,若擬修改授權期間、先期技轉金額度及付款方式(議定原則第5、7款)等相關條文時,則應先經由計畫執行機構之研發成果推廣單位(如技轉中心等)評估,並依內部行政程序簽核,再由計畫執行機構報請本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2.【申請方式】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是否會依照申請的經費及年限進行核可?

A:本計畫由申請機構依計畫實際需求提出執行期間及經費之申請,由審查委員依該計畫執行之內容與其執行期間與各項經費之合宜性進行審查,以核定計畫之最適執行期間及經費。

25.【審查】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的審查是分學門領域由各處審查,還是不分領域一起審查?

A: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是依領域分別由各學術處審查,且依本計畫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產學合作計畫與本會專題研究計畫分開評比,並以專案方式進行審查,必要時,本會得通知申請人到本會簡報。

16.【合作企業】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申請案應該由誰來尋找合適的合作企業?

A.依本計畫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合作企業係由計畫申請機構自行遴選,此外,未來本會將加強建構學界與業界跨部會資訊流通的平台,鼓勵更多企業參與產學合作計畫。

20.【研究經費補助項目】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主持費額度規定為何?計畫主持費是由國科會或合作企業支付?

A:

一、依據本計畫作業要點第7點第2項第2款之規定,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研究主持費得依計畫規模編列。

二、計畫主持費須於合作企業配合款項下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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