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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申請方式】國科會線上申請系統繳交期限與徵求公告繳交期限不同,何者為確切繳交期限?
A:線上系統繳交截止日期係由申請機構承辦窗口依各計畫類別、行政作業設定,如對繳交截止日期有疑義,應洽申請機構承辦窗口。
15.【合作企業】一般的小型公司或中小企業,符合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的合作企業規定條件嗎?
A:本計畫作業要點所稱之合作企業,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並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且不得為陸資或陸資投資、參與之企業(應提供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故小型公司或中小企業如係依我國法律登記之事業,就符合參與產學計畫的資格。
4.【申請方式】還可以申請多年期的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嗎?
A:本計畫可依計畫規模規劃執行年限為一年期或多年期計畫。
27.【核定通知】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依規定應繳交國科會部分,應於何時繳交?計畫執行機構應如何辦理簽約撥款事宜?
A:
一、計畫經本會核定通過後,計畫執行機構即應先與合作企業完成合約簽定事宜,合作企業並應1次繳交計畫配合款及先期技轉金;前述事項完成後,計畫執行機構再向本會辦理簽約請款事宜。
二、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執行機構向本會辦理簽約請款時,請整批作業,並應於收到本會核定通知函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無法完成簽約之計畫案,請於前述期限內另案申請延期辦理,逾期未簽約請款或未於期限內申請延期者,本會得註銷該計畫。
三、辦理第1期款請款時,請先於本會網站線上登錄請款相關資料,並備函檢附下列(一)至(三)項文件,如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則須再檢附(四)至(六)項文件:
(一)已用印之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1份(含經費核定清單、請款明細表)。
(二)第1期款之請款領據。
(三)合作企業配合款撥款證明(匯款或即期支票影本)。
(四)合作企業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證明(匯款或即期支票影本)。
(五)計畫執行機構(非合作企業)繳交本會先期技轉授權金之匯款證明(帳戶: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帳號:24030101010045)。如為匯款,應於匯款後3日內來文辦理簽約請款,並於電匯單附言(備註欄)註明繳款機關名稱及款項內容。如利用「e-Bill全國繳費網」繳交者,請至下列網址:https://ebill.most.gov.tw/caweb/申請以取得銷帳編號。(e-Bill全國繳費網網址:https://eBill.ba.org.tw/)
(六)先期技轉合約明細表(於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簡稱STRIKE系統】登錄先期技轉合約資料後列印之)。STRIKE系統路徑:國科會首頁→網頁右側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點選學術獎補助申辦及查詢→點選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如有登入問題請洽資訊系統客服。
四、第2期款請於計畫執行6個月後,由各計畫執行機構之承辦人於本會網站辦理線上簽約請款作業,製作第2期款請款明細表並檢附領據,整批辦理請款事宜。
33.【核定通知】若要變更「企業配合款」之經費使用,是否要函報國科會?
A:計畫主持人若要變更企業配合款項下之經費用途項目,需依據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簽訂之產學計畫合約書、計畫執行機構之會計相關法規,以及本會補助專題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之規定,且企業配合款經費總額不變動之情況下,簽奉首長同意,簽呈併附於報銷單據中即可,不需再函報本會。
8.【申請方式】對於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是否有申請件數的限制?
A:申請件數無限制,但依本計畫作業要點第5點第2項略以,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2件以上產學合作計畫者,應於計畫申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本會依申請件數逐級審查,故計畫主持人應明列優先順序以供審查,惟核定後之執行件數仍應符合「國科會單一計畫主持人計畫件數核給基準」之規定。
20.【研究經費補助項目】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主持費額度規定為何?計畫主持費是由國科會或合作企業支付?
A:
一、依據本計畫作業要點第7點第2項第2款之規定,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研究主持費得依計畫規模編列。
二、計畫主持費須於合作企業配合款項下編列。
30.【核定通知】產學合作計畫中核准的「國外差旅費」項目包含哪些?計畫助理是否可使用?或是僅可由主持人使用?
A:
一、產學合作計畫之「國外差旅費」由本會補助款及企業配合款支付,並且係因執行計畫需要赴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差旅費用,出國種類如次:
(一)執行國際合作與交流。
(二)出席國際會議。
(三)出國參訪及考察。
(四)參與國際展覽。
二、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產學合作計畫之工作人員皆可使用「國外差旅費」。
41.【變更】執行中之計畫如屬於合作企業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作為出資比,是否可以申請變更設備項目?
A:可以,在經費不變之原則下,應檢附設備之相關評價文件(均需經計畫執行機構循行政程序簽報核准之),備函送本會審查。
10.【合作企業】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經費中之企業配合款之額度及處理方式為何?
A:
一、本計畫之企業配合款額度如次:
(一)非屬人文領域計畫:
1.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5%之金額,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5萬元。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2.5%之金額。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25%。
2.合作企業得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之金額,配合款之總和得不受前項25%之限制,惟仍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之金額,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轉授權金合計不得低於25萬元。
(二)屬人文領域計畫:
1.合作企業之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百分之10%。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20%。
2.合作企業選擇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者,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之金額,配合款之總和得不受前項所定20%之限制,惟仍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5%之金額,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合計不得低於20萬元。
二、計畫經費中之企業配合款為執行計畫所需經費,應由合作企業依經費核定清單所列金額之全部,於本會規定之期限內,全額撥付計畫執行機構專戶。
12.【申請方式】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為何?
A: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應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者。
16.【合作企業】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申請案應該由誰來尋找合適的合作企業?
A.依本計畫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合作企業係由計畫申請機構自行遴選,此外,未來本會將加強建構學界與業界跨部會資訊流通的平台,鼓勵更多企業參與產學合作計畫。
35.【核定通知】如果計畫中止,合作企業可以向學校要求返還配合款嗎?
A:依據本計畫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合作企業終止契約者,嗣後該合作企業不得主張本產學合作計畫相關研發成果之任權益,已撥付之配合款及所繳之相關授權金均不予退還。合作企業中途退出者,亦同。
37.【利益迴避】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是否訂有計畫申請人、共同主持人、審查委員與合作企業間之利益迴避相關規範?
A:依據本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具該點規範關係之一 者,應行迴避。
依據「國科會審查獎勵及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亦針對審查人與實際參與補助案之企業負責人間訂有應行迴避之規範。
計畫主持人提出產學計畫申請案時,共同主持人應於線上申請系統簽署利益迴避暨保密聲明,學研機構也應另行建立利益迴避相關機制,送本會之計畫申請案應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
40.【變更】產學合作計畫是否可以申請變更合作企業?需檢附哪些資料?
A:
一、依本計畫作業要點第14、15點規定,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內,如有合作企業變更之情事者,計畫執行機構應於情事發生一個月內,就合作企業變更及智慧財產權或技術使用所應遵守之相關事項,以書面約定,並函送本會審查。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超過一年者,如有中途加入之合作企業,計畫執行機構應於第二年度或第三年度申請本會補助經費時,檢附中途加入合作企業之相關資料,辦理加入程序。
二、在經費不變之原則下,計畫執行機構應檢附下列資料,備函送本會審查:
(一)原合作企業放棄聲明書(需蓋大、小章)。
(二)新合作企業依照與執行機構合作之內容,填妥申請書表T001、CM01A、T002、T003、CM18A、CM20A。
(三)新合作企業相關證件:
1.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中華民國境內
營業之公司者,請提供各合作企業資料及公司登記、商業登記。
2.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公司未繳稅者,請附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新
創公司可繳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
5.【申請方式】未獲通過的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申請案,可不可以申覆?
A: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不受理申覆。
31.【核定通知】產學合作計畫企業配合款之經費核銷,是否與國科會補助款一起核銷?依據的標準是否與國科會補助款相同?或是另有規定?
A:有關企業配合款之經費核銷,由計畫執行機構向企業辦理報銷,不必送本會。其依據標準,可參考核定清單、與合作企業簽訂之合約書、計畫執行機構會計法規及本會之相關規定。
11.【合作企業】產學合作研究計畫109年修正計畫作業要點後,對於合作企業誘因為何?
A:
一、提升企業財務彈性:企業提供之配合款,可改提供計畫所需設備,可折抵配合款至多60%之金額,除可協助加速計畫研發外,更能提高企業財務槓桿,以降低企業現金周轉風險。
二、增加計畫彈性:計畫申請期間及經費可依計畫規模及實際需求提出申請,充足研發所需經費,企業即可透過較少之資金投入,加速布局規劃多年所需技術,以符合市場商機時效性。
三、提高研發成果分配比重:企業投入配合款由20%調整至25%,提高企業於研究計畫中之角色,相較過去能擁有較多產學計畫研發成果之分配比重,提升企業後續成果運用之所有權,並有利於專利提前布局及未來研發成果之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