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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利益迴避】國科會產學計畫是否訂有計畫申請人、共同(協同)主持人、審查委員與合作企業間之利益迴避相關規範?

A:依據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計畫主持人、共同(協同)主持人具該點規範關係之一

     者,應行迴避。

     依據「國科會審查獎勵及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亦針對審查人與實際參與補助案之企業負責人間訂有

     應行迴避之規範。

     計畫主持人提出產學計畫申請案時,共同(協同)主持人應於線上申請系統簽署利益迴避暨保密聲明,學研機構也應

     另行建立利益迴避相關機制,送本會之計畫申請案應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

20.【研究經費補助項目】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主持費額度規定為何?計畫主持費是由國科會或合作企業支付?

A:

一、依據本要點第7點第2項第2款之規定,若為整合型產學合作計畫,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均須至少主持一項子

      計畫)之研究主持費得依計畫規模編列;若為個別型產學合作計畫,得依計畫規模編列。

二、計畫主持費須於合作企業配合款項下編列。

26.【審查】計畫執行結束後,都要線上繳交結案報告,才能結案或申請下年度的計畫嗎?

A:是的。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3個月內,計畫執行機構應向本會及合作企業繳交產學合作計畫研究成果精簡報告及完整結案報告(電子檔),並將產生之研發成果及

     實際運用績效等相關資料,於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辦理相關登錄作業。2年期以上產學合作計畫,則應於當年計畫結束3個月前向本會提出次

     年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書,並線上繳交當年計畫執行之精簡進度報告及完整進度報告,以供審查。

9.【申請方式】合作企業參與產學合作計畫之效益為何?

A:

一、藉由計畫之執行,建立與學術界之互動關係,增進學校師生技術研發之經驗與能力,增加企業延攬研發人才之機

      會,並縮短企業對新進員工之訓練期。

二、鼓勵學校從事與民間企業需求結合之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水準。

三、合作企業可迅速、密切掌握技術產出之資訊,依規定辦理技術移轉

4.【申請方式】還可以申請多年期的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嗎?

A:可依計畫規模規劃產學合作計畫執行年限為一年期或者多年期計畫。

7.【申請方式】文化創意產業可不可以申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A:可以。本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包含各領域,如屬文化創意產業或其他人文社會等領域,只要符合規定均可

     視其計畫內容與產業需求可逕行申請。

40.【變更】產學計畫是否可以申請變更合作企業?需檢附哪些資料?

A:

一、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4、15點規定,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內,如有合作企業變更之情事

      者,計畫執行機構應於情事發生一個月內,就合作企業變更及智慧財產權或技術使用所應遵守之相關事項,以

      書面約定,並函送本會審查。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超過一年者,如有中途加入之合作企業,計畫執行機構應於

      第二年度或第三年度申請本會補助經費時,檢附中途加入合作企業之相關資料,辦理加入程序。

二、在經費不變之原則下,計畫執行機構應檢附下列資料,備函送本會審查:

(一)原合作企業放棄聲明書(需蓋大、小章)。

(二)新合作企業依照與執行機構合作之內容,填妥申請書表T001、CM01A、T002、T003、CM18A、CM20A。

(三)新合作企業相關證件:

      1.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中華民國境內

         營業之公司者,請提供各合作企業資料及公司登記、商業登記。

      2.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公司未繳稅者,請附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新

         創公司可繳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

 

24.【審查】國科會產學計畫的審查指標是不是與專題計畫相同?審查委員會不會只重視論文著作(例如SCI)?

A:

一、本會產學計畫與一般專題計畫之審查方式,係分開辦理審查,且審查標準有所不同。本會產學計畫主要審查重點如

      次:

    (一)研究群執行能力、研究群主題與目標、企業界技術需求,過去執行技化績效、預期研發成果、經費需求、企業

        資格、企業研發能力、承接計畫成果之意願及後續研發與成果運用規劃。

    (二)配合自然、工程、生物、人文及科教等不同領域及屬性,也訂定各項審查原則及審查指標,詳情可參見本會各

        學術處網站查詢。

二、本會產學計畫審查委員之遴聘係依計畫之領域性質及特色,聘請企業界、學術研究機構、科技行政單位具實務經

      驗者組成評審小組,並不只重視論文寫作,而是依據本計畫審查重點進行審查。

14.【合作企業】申請產學計畫之合作企業資格為何?需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A: 
一、合作企業係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

      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並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為原則。

二、合作企業須檢附證件資料如次:

(一)各合作企業資料及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經我國法律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公司未繳稅者,請附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新

         創公司可繳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如有合理之事由,本項證明得免提供)。

(三)合作企業如欲申請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作為出資比,經計畫主持人依規定循申請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依

         計畫申請書表CM18A之(三)及(三)2.說明辦理,提供該設備之評價資料及說明,並檢附於計畫簽約後3個月

        內將該設備所有權移轉予計畫執行單位所有之承諾,併入計畫申請書,並填於表CM10A供審查參考。

(四)合作企業在二家以上時,應提供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出資比率說明、權利義務規範等書面約定文件。

17.【合作企業】同一家合作企業同一年度之申請件數有限制否?

A:本會在鼓勵產學合作計畫之前提下,申請案雖無件數限制,惟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規

     定略以,合作企業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為原則,且本會將視產學計畫及合作企業需要,逐案予以審

     查。

19.【合作企業】合作企業或民間廠商的主管可不可擔任產學計畫的主持人?

A:不可以。產學計畫之計畫主持人的申請資格須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因此,合作企業或

     民間廠商的主管不符合產學計畫主持人的資格條件。

38.【利益迴避】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所稱之「委任」,是什麼意思?計畫申請人與合作企業之前已有合作關係,是否還可以申請產學計畫?

A:

一、本要點第6點第1款所稱「委任」,應依個案合約內容之實質關係認定,不宜僅由名稱判別。

二、計畫申請人與企業進行先期、屬研究性質之小型計畫,或有「初步」實驗成果後,再據以規劃完整產學合作計畫,

      本會為鼓勵後續更深入、更有價值的研究計畫,當事人如就此類研究性質之計畫,主動向學研機構揭露,且經學研

      機構依內部利益迴避相關機制審核管控者,可不受本要點第6點第1款「委任」之限制。

 

 

21.【先期技轉】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意義為何?國科會是否有提供先期技轉授權合約書範本?

A:

一、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係指針對計畫已獲得或預期產出之成果,先行估算合作企業申請技術移轉授權使用之金額。
      合作企業於計畫開始執行前與計畫執行機構簽訂先期技轉合約,並繳交授權金者,在合約有效期間內,對計畫所產

      生之技術資料及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等)享有在國內製造、使用及販賣之權利,

      不需再支付任何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

二、先期技轉授權合約書無制式範本,由計畫執行機構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

      與合作企業議定合約內容,且經由研發成果推廣單位評估,並依計畫執行機構內部行政程序簽核後,辦理相關事

      項。

三、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簽訂之先期技轉合約,至少應包括本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

      則」所列的事項,若擬修改授權期間、先期技轉金額度及付款方式(議定原則第5、7款)等相關條文時,則應先

      經由計畫執行機構之研發成果推廣單位(如技轉中心等)評估,並依內部行政程序簽核,再由計畫執行機構報請本

      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28.【核定通知】產學計畫屬於整批簽約撥款作業,萬一簽約請款時,如果有附件不齊或其他的問題,導致計畫執行機構無法批次作業時,請問可以個別辦理簽約嗎?

A:原則上產學計畫執行機構應先整批彙整作業完畢,再函送本會辦理簽約請款。若因部分個別的案件無法整批作業時,始得個案辦理,惟須符合本會辦理期限(核定通知起2個月內簽約請款完畢)之規定。

23.【先期技轉】計畫執行期間,合作企業中止契約者,或計畫結束後,其成果未如預期者,已繳交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是否退還合作企業?

A: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研發成果不符預期,合作企業違約終止或解除,

     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不退還,合作企業中途退出者亦同。

22.【先期技轉】國科會的產學計畫是否都需要繳交先期技轉金?其額度為何?

A:

一、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係合作企業辦理先期技術移轉授權所支付之對價。

二、依本計畫要點第13點第1項第3款,合作企業得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及授權年限

      如次:

    (一)各家合作企業選擇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者,自本產學

         合作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至多三年本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之授權。

    (二)各家合作企業選擇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達計畫總經費之15%以上者,自本產

         學合作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至多七年本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之授權。

2.【申請方式】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是否會依照申請的經費及年限進行核可?

A:本計畫由申請機構依計畫實際需求提出執行期間及經費之申請,由審查委員依該計畫執行之內容與其執行期間與各

     項經費之合宜性進行審查,以核定計畫之最適執行期間及經費。

1.【用詞定義】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要點修正後還有哪些計畫類型?

A:109年6月產學合作計畫要點修正,將先導型、開發型、應用型進行整併,不再區分計畫類型,申請機構得依計畫

     需求申請計畫所需經費及執行年限,其經費規模及企業配合款須符合本要點第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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