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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方式】國科會的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該如何申請?是否有申請期限?

A:本會產學計畫每年受理2次,由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於本會公告受理期間提出申請。如申請案基於市場商機時效

     性,有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申請之必要者,計畫執行機構得敘明具體事由向本會提出申請。

41.【變更】執行中之計畫如屬於合作企業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作為出資比,是否可以申請變更設備項目?

A:可以,在經費不變之原則下,應檢附設備之相關評價文件(均需經計畫執行機構循行政程序簽報核准之),備函送本會審查。

24.【審查】國科會產學計畫的審查指標是不是與專題計畫相同?審查委員會不會只重視論文著作(例如SCI)?

A:

一、本會產學計畫與一般專題計畫之審查方式,係分開辦理審查,且審查標準有所不同。本會產學計畫主要審查重點如

      次:

    (一)研究群執行能力、研究群主題與目標、企業界技術需求,過去執行技化績效、預期研發成果、經費需求、企業

        資格、企業研發能力、承接計畫成果之意願及後續研發與成果運用規劃。

    (二)配合自然、工程、生物、人文及科教等不同領域及屬性,也訂定各項審查原則及審查指標,詳情可參見本會各

        學術處網站查詢。

二、本會產學計畫審查委員之遴聘係依計畫之領域性質及特色,聘請企業界、學術研究機構、科技行政單位具實務經

      驗者組成評審小組,並不只重視論文寫作,而是依據本計畫審查重點進行審查。

21.【先期技轉】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意義為何?國科會是否有提供先期技轉授權合約書範本?

A:

一、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係指針對計畫已獲得或預期產出之成果,先行估算合作企業申請技術移轉授權使用之金額。
      合作企業於計畫開始執行前與計畫執行機構簽訂先期技轉合約,並繳交授權金者,在合約有效期間內,對計畫所產

      生之技術資料及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等)享有在國內製造、使用及販賣之權利,

      不需再支付任何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

二、先期技轉授權合約書無制式範本,由計畫執行機構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

      與合作企業議定合約內容,且經由研發成果推廣單位評估,並依計畫執行機構內部行政程序簽核後,辦理相關事

      項。

三、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簽訂之先期技轉合約,至少應包括本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

      則」所列的事項,若擬修改授權期間、先期技轉金額度及付款方式(議定原則第5、7款)等相關條文時,則應先

      經由計畫執行機構之研發成果推廣單位(如技轉中心等)評估,並依內部行政程序簽核,再由計畫執行機構報請本

      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18.【合作企業】合作企業可否提供「智財權」作為出資比?

A:不行。按照產學計畫要點第13點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計畫合作企業配合款僅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之方式作

     為出資,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百分之六十,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

14.【合作企業】申請產學計畫之合作企業資格為何?需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A: 
一、合作企業係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

      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並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為原則。

二、合作企業須檢附證件資料如次:

(一)各合作企業資料及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經我國法律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公司未繳稅者,請附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新

         創公司可繳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如有合理之事由,本項證明得免提供)。

(三)合作企業如欲申請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作為出資比,經計畫主持人依規定循申請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依

         計畫申請書表CM18A之(三)及(三)2.說明辦理,提供該設備之評價資料及說明,並檢附於計畫簽約後3個月

        內將該設備所有權移轉予計畫執行單位所有之承諾,併入計畫申請書,並填於表CM10A供審查參考。

(四)合作企業在二家以上時,應提供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出資比率說明、權利義務規範等書面約定文件。

34.【核定通知】若要延長產學計畫的執行期限,可否追加國科會補助款及合作企業配合款?

A:延長計畫執行期間最多以延長一年為限;延長期間內所需費用,不另予補助。超過執行期限者,不得申請延期。

31.【核定通知】產學計畫企業配合款之經費核銷,是否與國科會補助款一起核銷?依據的標準是否與國科會補助款相同?或是另有規定?

A:有關企業配合款之經費核銷,由計畫執行機構向企業辦理報銷,不必送本會。其依據標準,

     可參考核定清單、與合作企業簽訂之合約書、計畫執行機構會計法規及本會之相關規定。

9.【申請方式】合作企業參與產學合作計畫之效益為何?

A:

一、藉由計畫之執行,建立與學術界之互動關係,增進學校師生技術研發之經驗與能力,增加企業延攬研發人才之機

      會,並縮短企業對新進員工之訓練期。

二、鼓勵學校從事與民間企業需求結合之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水準。

三、合作企業可迅速、密切掌握技術產出之資訊,依規定辦理技術移轉

42.【變更】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如經審核後獲補助款被刪減,企業出資額度是否可以調整?

A:企業出資額度係申請時企業承諾出資金額,委員審酌個案申請總經費之合理性核定補助款經費,如企業出資額度調

     降,仍須符合計畫要點之規定,並由委員審核經費變更合理性。

17.【合作企業】同一家合作企業同一年度之申請件數有限制否?

A:本會在鼓勵產學合作計畫之前提下,申請案雖無件數限制,惟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規

     定略以,合作企業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為原則,且本會將視產學計畫及合作企業需要,逐案予以審

     查。

5.【申請方式】未獲通過的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申請案,可不可以申覆?

A: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不受理申覆。

10.【合作企業】產學計畫經費中之企業配合款之額度及處理方式為何?

A:

一、產學計畫之企業配合款額度如次:
(一)非屬人文領域計畫:

1.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5%之金額,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5萬元。合作企業為二家

   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2.5%之金額。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為

   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25%。

2.合作企業得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之金額,配合款

   之總和得不受前項25%之限制,惟仍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之金額,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轉授權金合

   計不得低於25萬元。

(二)屬人文領域計畫:

1.合作企業之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者

  ,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百分之10%。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

  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20%。

2.合作企業選擇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者,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之金額,配合款之總和得不受前

  項所定20%之限制,惟仍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5%之金額,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合計不得

  低於20萬元。

二、計畫經費中之企業配合款為執行計畫所需經費,應由合作企業依經費核定清單所列金額之全部,於本會規定之期限

      內,全額撥付計畫執行機構專戶。

11.【合作企業】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修正後,對於合作企業誘因為何?

A: 

一、提升企業財務彈性:企業提供之配合款,可改提供計畫所需設備,可折抵配合款至多60%之金額,除可協助加速

      計畫研發外,更能提高企業財務槓桿,以降低企業現金周轉風險。

二、增加計畫彈性:計畫申請期間及經費可依計畫規模及實際需求提出申請,充足研發所需經費,企業即可透過較少

      之資金投入,加速布局規劃多年所需技術,以符合市場商機時效性。

三、提高研發成果分配比重:企業投入配合款由20%調整至25%,提高企業於研究計畫中之角色,相較過去能擁有較

      多產學計畫研發成果之分配比重,提升企業後續成果運用之所有權,並有利於專利提前布局及未來研發成果之應

      用。

40.【變更】產學計畫是否可以申請變更合作企業?需檢附哪些資料?

A:

一、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4、15點規定,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內,如有合作企業變更之情事

      者,計畫執行機構應於情事發生一個月內,就合作企業變更及智慧財產權或技術使用所應遵守之相關事項,以

      書面約定,並函送本會審查。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超過一年者,如有中途加入之合作企業,計畫執行機構應於

      第二年度或第三年度申請本會補助經費時,檢附中途加入合作企業之相關資料,辦理加入程序。

二、在經費不變之原則下,計畫執行機構應檢附下列資料,備函送本會審查:

(一)原合作企業放棄聲明書(需蓋大、小章)。

(二)新合作企業依照與執行機構合作之內容,填妥申請書表T001、CM01A、T002、T003、CM18A、CM20A。

(三)新合作企業相關證件:

      1.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中華民國境內

         營業之公司者,請提供各合作企業資料及公司登記、商業登記。

      2.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公司未繳稅者,請附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新

         創公司可繳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

 

35.【核定通知】如果計畫中止,合作企業可以向學校要求返還配合款嗎?

A:依據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合作企業終止契約者,嗣後該合作企業不得主張本產學合作計畫相關研發成果之任

   權益,已撥付之配合款及所繳之相關授權金均不予退還。合作企業中途退出者,亦同。

 

32.【核定通知】產學計畫內,助理的勞健保費用若超過原核定金額該怎麼辦?

A:產學計畫之專任助理勞健保費用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辦理,若約聘之助理等級

     與計畫核定不同,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等相關規

     定,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28.【核定通知】產學計畫屬於整批簽約撥款作業,萬一簽約請款時,如果有附件不齊或其他的問題,導致計畫執行機構無法批次作業時,請問可以個別辦理簽約嗎?

A:原則上產學計畫執行機構應先整批彙整作業完畢,再函送本會辦理簽約請款。若因部分個別的案件無法整批作業時,始得個案辦理,惟須符合本會辦理期限(核定通知起2個月內簽約請款完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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