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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先期技轉】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意義為何?國科會是否有提供先期技轉授權合約書範本?
A:
一、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係指針對計畫已獲得或預期產出之成果,先行估算合作企業申請技術移轉授權使用之金額。合作企業於計畫開始執行前與計畫執行機構簽訂先期技轉合約,並繳交授權金者,在合約有效期間內,對計畫所產生之技術資料及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等)享有在國內製造、使用及販賣之權利,不需再支付任何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
二、先期技轉授權合約書無制式範本,由計畫執行機構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與合作企業議定合約內容,且經由研發成果推廣單位評估,並依計畫執行機構內部行政程序簽核後,辦理相關事項。
三、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簽訂之先期技轉合約,至少應包括本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所列的事項,若擬修改授權期間、先期技轉金額度及付款方式(議定原則第5、7款)等相關條文時,則應先經由計畫執行機構之研發成果推廣單位(如技轉中心等)評估,並依內部行政程序簽核,再由計畫執行機構報請本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9.【申請方式】合作企業參與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之效益為何?
A:
一、藉由計畫之執行,建立與學術界之互動關係,增進學校師生技術研發之經驗與能力,增加企業延攬研發人才之機會,並縮短企業對新進員工之訓練期。
二、鼓勵學校從事與民間企業需求結合之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水準。
三、合作企業可迅速、密切掌握技術產出之資訊,依規定辦理技術移轉
13.【申請方式】國科會線上申請系統繳交期限與徵求公告繳交期限不同,何者為確切繳交期限?
A:線上系統繳交截止日期係由申請機構承辦窗口依各計畫類別、行政作業設定,如對繳交截止日期有疑義,應洽申請機構承辦窗口。
42.【變更】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如經審核後獲補助款被刪減,企業出資額度是否可以調整?
A:企業出資額度係申請時企業承諾出資金額,委員審酌個案申請總經費之合理性核定補助款經費,如企業出資額度調降,仍須符合計畫要點之規定,並由委員審核經費變更合理性。
34.【核定通知】若要延長產學合作計畫的執行期限,可否追加國科會補助款及合作企業配合款?
A:延長計畫執行期間最多以延長一年為限;延長期間內所需費用,不另予補助。超過執行期限者,不得申請延期。
26.【審查】計畫執行結束後,都要線上繳交結案報告,才能結案或申請下年度的計畫嗎?
A:是的。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3個月內,計畫執行機構應向本會及合作企業繳交產學合作計畫研究成果精簡報告及完整結案報告(電子檔),並將產生之研發成果及實際運用績效等相關資料,於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辦理相關登錄作業。2年期以上產學合作計畫,則應於當年計畫結束3個月前向本會提出次年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書,並線上繳交當年計畫執行之精簡進度報告及完整進度報告,以供審查。
29.【核定通知】產學合作計畫業經國科會核定後,有關經費核定清單上國科會補助之經費、計畫執行期間等項目可否變更?
A:計畫執行期間,有關計畫執行期程、經費分配、動支核銷、延長等所有實質及程序之相關變更事宜,計畫主持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於事前填具申請表並敍明理由,由執行機構於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提出專題計畫線上變更申請,經本會同意後始得變更之。
35.【核定通知】如果計畫中止,合作企業可以向學校要求返還配合款嗎?
A:依據本計畫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合作企業終止契約者,嗣後該合作企業不得主張本產學合作計畫相關研發成果之任權益,已撥付之配合款及所繳之相關授權金均不予退還。合作企業中途退出者,亦同。
17.【合作企業】同一家合作企業同一年度之申請件數有限制否?
A:本會在鼓勵產學合作計畫之前提下,申請案雖無件數限制,惟依本計畫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規定略以,合作企業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為原則,且本會將視產學計畫及合作企業需要,逐案予以審查。
24.【審查】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的審查指標是不是與專題計畫相同?審查委員會不會只重視論文著作(例如SCI)?
A:
一、本會產學合作計畫與一般專題計畫之審查方式,係分開辦理審查,且審查標準有所不同。本會產學合作計畫主要審查重點如次:
(一)研究群執行能力、研究群主題與目標、企業界技術需求,過去執行技化績效、預期研發成果、經費需求、企業資格、企業研發能力、承接計畫成果之意願及後續研發與成果運用規劃。
(二)配合自然、工程、生物、人文及科教等不同領域及屬性,也訂定各項審查原則及審查指標,詳情可參見本會各學術處網站查詢。
二、本會產學合作計畫審查委員之遴聘係依計畫之領域性質及特色,聘請企業界、學術研究機構、科技行政單位具實務經驗者組成評審小組,並不只重視論文寫作,而是依據本計畫審查重點進行審查。
6.【申請方式】單一整合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應該分別提出還是合併計畫提出?主題有無限制在哪幾個大項?
A:依本計畫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不論個別型或單一整合型計畫,有二家以上計畫執行機構共同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時,應由計畫主持人任職之計畫執行機構提出申請,計畫研究主題並無特殊限制。
32.【核定通知】產學合作計畫內,助理的勞健保費用若超過原核定金額該怎麼辦?
A:產學合作計畫之專任助理勞健保費用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辦理,若約聘之助理等級與計畫核定不同,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3.【申請方式】國科會的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該如何申請?是否有申請期限?
A:本計畫每年受理2次,由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於本會公告受理期間提出申請。如申請案基於市場商機時效性,有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申請之必要者,計畫執行機構得敘明具體事由向本會提出申請。
39.【督導】計畫執行期間如遇糾紛,其調解權責單位為何?
A:依本計畫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計畫執行機構負責督導,並加強管考機制,如遇糾紛應依計畫執行機構內部機制進行調解,合作企業如有違約等重大情事,計畫執行機構除依其與合作企業之合作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通知本會,並做後續計畫變更事宜。
37.【利益迴避】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是否訂有計畫申請人、共同主持人、審查委員與合作企業間之利益迴避相關規範?
A:依據本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具該點規範關係之一 者,應行迴避。
依據「國科會審查獎勵及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亦針對審查人與實際參與補助案之企業負責人間訂有應行迴避之規範。
計畫主持人提出產學計畫申請案時,共同主持人應於線上申請系統簽署利益迴避暨保密聲明,學研機構也應另行建立利益迴避相關機制,送本會之計畫申請案應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
31.【核定通知】產學合作計畫企業配合款之經費核銷,是否與國科會補助款一起核銷?依據的標準是否與國科會補助款相同?或是另有規定?
A:有關企業配合款之經費核銷,由計畫執行機構向企業辦理報銷,不必送本會。其依據標準,可參考核定清單、與合作企業簽訂之合約書、計畫執行機構會計法規及本會之相關規定。
27.【核定通知】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依規定應繳交國科會部分,應於何時繳交?計畫執行機構應如何辦理簽約撥款事宜?
A:
一、計畫經本會核定通過後,計畫執行機構即應先與合作企業完成合約簽定事宜,合作企業並應1次繳交計畫配合款及先期技轉金;前述事項完成後,計畫執行機構再向本會辦理簽約請款事宜。
二、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執行機構向本會辦理簽約請款時,請整批作業,並應於收到本會核定通知函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無法完成簽約之計畫案,請於前述期限內另案申請延期辦理,逾期未簽約請款或未於期限內申請延期者,本會得註銷該計畫。
三、辦理第1期款請款時,請先於本會網站線上登錄請款相關資料,並備函檢附下列(一)至(三)項文件,如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則須再檢附(四)至(六)項文件:
(一)已用印之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1份(含經費核定清單、請款明細表)。
(二)第1期款之請款領據。
(三)合作企業配合款撥款證明(匯款或即期支票影本)。
(四)合作企業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證明(匯款或即期支票影本)。
(五)計畫執行機構(非合作企業)繳交本會先期技轉授權金之匯款證明(帳戶: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帳號:24030101010045)。如為匯款,應於匯款後3日內來文辦理簽約請款,並於電匯單附言(備註欄)註明繳款機關名稱及款項內容。如利用「e-Bill全國繳費網」繳交者,請至下列網址:https://ebill.most.gov.tw/caweb/申請以取得銷帳編號。(e-Bill全國繳費網網址:https://eBill.ba.org.tw/)
(六)先期技轉合約明細表(於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簡稱STRIKE系統】登錄先期技轉合約資料後列印之)。STRIKE系統路徑:國科會首頁→網頁右側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點選學術獎補助申辦及查詢→點選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如有登入問題請洽資訊系統客服。
四、第2期款請於計畫執行6個月後,由各計畫執行機構之承辦人於本會網站辦理線上簽約請款作業,製作第2期款請款明細表並檢附領據,整批辦理請款事宜。
30.【核定通知】產學合作計畫中核准的「國外差旅費」項目包含哪些?計畫助理是否可使用?或是僅可由主持人使用?
A:
一、產學合作計畫之「國外差旅費」由本會補助款及企業配合款支付,並且係因執行計畫需要赴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差旅費用,出國種類如次:
(一)執行國際合作與交流。
(二)出席國際會議。
(三)出國參訪及考察。
(四)參與國際展覽。
二、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產學合作計畫之工作人員皆可使用「國外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