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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變更】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如經審核後獲補助款被刪減,企業出資額度是否可以調整?

A:企業出資額度係申請時企業承諾出資金額,委員審酌個案申請總經費之合理性核定補助款經費,如企業出資額度調降,仍須符合計畫要點之規定,並由委員審核經費變更合理性。

28.【核定通知】產學合作計畫屬於整批簽約撥款作業,萬一簽約請款時,如果有附件不齊或其他的問題,導致計畫執行機構無法批次作業時,請問可以個別辦理簽約嗎?

A:原則上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機構應先整批彙整作業完畢,再函送本會辦理簽約請款。若因部分個別的案件無法整批作業時,始得個案辦理,惟須符合本會辦理期限(核定通知起2個月內簽約請款完畢)之規定。

10.【合作企業】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經費中之企業配合款之額度及處理方式為何?

A:

一、本計畫之企業配合款額度如次:
(一)非屬人文領域計畫:

1.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5%之金額,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5萬元。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2.5%之金額。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25%。

2.合作企業得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之金額,配合款之總和得不受前項25%之限制,惟仍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之金額,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轉授權金合計不得低於25萬元。

(二)屬人文領域計畫:

1.合作企業之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百分之10%。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20%。

2.合作企業選擇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者,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之金額,配合款之總和得不受前項所定20%之限制,惟仍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5%之金額,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合計不得低於20萬元。

二、計畫經費中之企業配合款為執行計畫所需經費,應由合作企業依經費核定清單所列金額之全部,於本會規定之期限內,全額撥付計畫執行機構專戶。

7.【申請方式】文化創意產業可不可以申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A:可以。本計畫涵蓋各領域,如屬文化創意產業或其他人文社會等領域,只要符合規定均可視其計畫內容與產業需求可逕行申請。

2.【申請方式】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是否會依照申請的經費及年限進行核可?

A:本計畫由申請機構依計畫實際需求提出執行期間及經費之申請,由審查委員依該計畫執行之內容與其執行期間與各項經費之合宜性進行審查,以核定計畫之最適執行期間及經費。

5.【申請方式】未獲通過的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申請案,可不可以申覆?

A: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不受理申覆。

40.【變更】產學合作計畫是否可以申請變更合作企業?需檢附哪些資料?

A:

一、依本計畫作業要點第14、15點規定,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內,如有合作企業變更之情事者,計畫執行機構應於情事發生一個月內,就合作企業變更及智慧財產權或技術使用所應遵守之相關事項,以書面約定,並函送本會審查。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超過一年者,如有中途加入之合作企業,計畫執行機構應於第二年度或第三年度申請本會補助經費時,檢附中途加入合作企業之相關資料,辦理加入程序。

二、在經費不變之原則下,計畫執行機構應檢附下列資料,備函送本會審查:

(一)原合作企業放棄聲明書(需蓋大、小章)。

(二)新合作企業依照與執行機構合作之內容,填妥申請書表T001、CM01A、T002、T003、CM18A、CM20A。

(三)新合作企業相關證件:

      1.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中華民國境內

         營業之公司者,請提供各合作企業資料及公司登記、商業登記。

      2.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公司未繳稅者,請附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新

         創公司可繳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

 

3.【申請方式】國科會的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該如何申請?是否有申請期限?

A:本計畫每年受理2次,由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於本會公告受理期間提出申請。如申請案基於市場商機時效性,有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申請之必要者,計畫執行機構得敘明具體事由向本會提出申請。

12.【申請方式】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為何?

A: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應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者。

 

27.【核定通知】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依規定應繳交國科會部分,應於何時繳交?計畫執行機構應如何辦理簽約撥款事宜?

A:

一、計畫經本會核定通過後,計畫執行機構即應先與合作企業完成合約簽定事宜,合作企業並應1次繳交計畫配合款及先期技轉金;前述事項完成後,計畫執行機構再向本會辦理簽約請款事宜。

二、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執行機構向本會辦理簽約請款時,請整批作業,並應於收到本會核定通知函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無法完成簽約之計畫案,請於前述期限內另案申請延期辦理,逾期未簽約請款或未於期限內申請延期者,本會得註銷該計畫。

三、辦理第1期款請款時,請先於本會網站線上登錄請款相關資料,並備函檢附下列(一)至(三)項文件,如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則須再檢附(四)至(六)項文件:

  (一)已用印之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1份(含經費核定清單、請款明細表)。

  (二)第1期款之請款領據。

  (三)合作企業配合款撥款證明(匯款或即期支票影本)。

  (四)合作企業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證明(匯款或即期支票影本)。

  (五)計畫執行機構(非合作企業)繳交本會先期技轉授權金之匯款證明(帳戶: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帳號:24030101010045)。如為匯款,應於匯款後3日內來文辦理簽約請款,並於電匯單附言(備註欄)註明繳款機關名稱及款項內容。如利用「e-Bill全國繳費網」繳交者,請至下列網址:https://ebill.most.gov.tw/caweb/申請以取得銷帳編號。(e-Bill全國繳費網網址:https://eBill.ba.org.tw/) 

  (六)先期技轉合約明細表(於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簡稱STRIKE系統】登錄先期技轉合約資料後列印之)。STRIKE系統路徑:國科會首頁→網頁右側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點選學術獎補助申辦及查詢→點選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如有登入問題請洽資訊系統客服。

四、第2期款請於計畫執行6個月後,由各計畫執行機構之承辦人於本會網站辦理線上簽約請款作業,製作第2期款請款明細表並檢附領據,整批辦理請款事宜。

17.【合作企業】同一家合作企業同一年度之申請件數有限制否?

A:本會在鼓勵產學合作計畫之前提下,申請案雖無件數限制,惟依本計畫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規定略以,合作企業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為原則,且本會將視產學計畫及合作企業需要,逐案予以審查。

9.【申請方式】合作企業參與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之效益為何?

A:

一、藉由計畫之執行,建立與學術界之互動關係,增進學校師生技術研發之經驗與能力,增加企業延攬研發人才之機會,並縮短企業對新進員工之訓練期。

二、鼓勵學校從事與民間企業需求結合之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水準。

三、合作企業可迅速、密切掌握技術產出之資訊,依規定辦理技術移轉

39.【督導】計畫執行期間如遇糾紛,其調解權責單位為何?

A:依本計畫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計畫執行機構負責督導,並加強管考機制,如遇糾紛應依計畫執行機構內部機制進行調解,合作企業如有違約等重大情事,計畫執行機構除依其與合作企業之合作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通知本會,並做後續計畫變更事宜。

 

37.【利益迴避】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是否訂有計畫申請人、共同主持人、審查委員與合作企業間之利益迴避相關規範?

A:依據本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具該點規範關係之一 者,應行迴避。

     依據「國科會審查獎勵及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亦針對審查人與實際參與補助案之企業負責人間訂有應行迴避之規範。

     計畫主持人提出產學計畫申請案時,共同主持人應於線上申請系統簽署利益迴避暨保密聲明,學研機構也應另行建立利益迴避相關機制,送本會之計畫申請案應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

16.【合作企業】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申請案應該由誰來尋找合適的合作企業?

A.依本計畫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合作企業係由計畫申請機構自行遴選,此外,未來本會將加強建構學界與業界跨部會資訊流通的平台,鼓勵更多企業參與產學合作計畫。

31.【核定通知】產學合作計畫企業配合款之經費核銷,是否與國科會補助款一起核銷?依據的標準是否與國科會補助款相同?或是另有規定?

A:有關企業配合款之經費核銷,由計畫執行機構向企業辦理報銷,不必送本會。其依據標準,可參考核定清單、與合作企業簽訂之合約書、計畫執行機構會計法規及本會之相關規定。

34.【核定通知】若要延長產學合作計畫的執行期限,可否追加國科會補助款及合作企業配合款?

A:延長計畫執行期間最多以延長一年為限;延長期間內所需費用,不另予補助。超過執行期限者,不得申請延期。

1.【用詞定義】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要點修正後還有哪些計畫類型?

A:本計畫作業要點於109年6月修正時,將先導型、開發型、應用型進行整併,不再區分計畫類型,申請機構得依計畫需求申請計畫所需經費及執行年限,其經費規模及企業配合款須符合本要點第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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