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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請方式】對於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是否有申請件數的限制?
A:申請件數無限制,但依本計畫作業要點第5點第2項略以,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2件以上產學合作計畫者,應於計畫申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本會依申請件數逐級審查,故計畫主持人應明列優先順序以供審查,惟核定後之執行件數仍應符合「國科會單一計畫主持人計畫件數核給基準」之規定。
11.【合作企業】產學合作研究計畫109年修正計畫作業要點後,對於合作企業誘因為何?
A:
一、提升企業財務彈性:企業提供之配合款,可改提供計畫所需設備,可折抵配合款至多60%之金額,除可協助加速計畫研發外,更能提高企業財務槓桿,以降低企業現金周轉風險。
二、增加計畫彈性:計畫申請期間及經費可依計畫規模及實際需求提出申請,充足研發所需經費,企業即可透過較少之資金投入,加速布局規劃多年所需技術,以符合市場商機時效性。
三、提高研發成果分配比重:企業投入配合款由20%調整至25%,提高企業於研究計畫中之角色,相較過去能擁有較多產學計畫研發成果之分配比重,提升企業後續成果運用之所有權,並有利於專利提前布局及未來研發成果之應用。
9.【申請方式】合作企業參與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之效益為何?
A:
一、藉由計畫之執行,建立與學術界之互動關係,增進學校師生技術研發之經驗與能力,增加企業延攬研發人才之機會,並縮短企業對新進員工之訓練期。
二、鼓勵學校從事與民間企業需求結合之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水準。
三、合作企業可迅速、密切掌握技術產出之資訊,依規定辦理技術移轉
18.【合作企業】合作企業可否提供「智財權」作為出資比?
A:不行。按照本計畫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計畫合作企業配合款僅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之方式作為出資,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百分之六十,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
40.【變更】產學合作計畫是否可以申請變更合作企業?需檢附哪些資料?
A:
一、依本計畫作業要點第14、15點規定,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內,如有合作企業變更之情事者,計畫執行機構應於情事發生一個月內,就合作企業變更及智慧財產權或技術使用所應遵守之相關事項,以書面約定,並函送本會審查。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超過一年者,如有中途加入之合作企業,計畫執行機構應於第二年度或第三年度申請本會補助經費時,檢附中途加入合作企業之相關資料,辦理加入程序。
二、在經費不變之原則下,計畫執行機構應檢附下列資料,備函送本會審查:
(一)原合作企業放棄聲明書(需蓋大、小章)。
(二)新合作企業依照與執行機構合作之內容,填妥申請書表T001、CM01A、T002、T003、CM18A、CM20A。
(三)新合作企業相關證件:
1.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中華民國境內
營業之公司者,請提供各合作企業資料及公司登記、商業登記。
2.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公司未繳稅者,請附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新
創公司可繳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
13.【申請方式】國科會線上申請系統繳交期限與徵求公告繳交期限不同,何者為確切繳交期限?
A:線上系統繳交截止日期係由申請機構承辦窗口依各計畫類別、行政作業設定,如對繳交截止日期有疑義,應洽申請機構承辦窗口。
28.【核定通知】產學合作計畫屬於整批簽約撥款作業,萬一簽約請款時,如果有附件不齊或其他的問題,導致計畫執行機構無法批次作業時,請問可以個別辦理簽約嗎?
A:原則上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機構應先整批彙整作業完畢,再函送本會辦理簽約請款。若因部分個別的案件無法整批作業時,始得個案辦理,惟須符合本會辦理期限(核定通知起2個月內簽約請款完畢)之規定。
35.【核定通知】如果計畫中止,合作企業可以向學校要求返還配合款嗎?
A:依據本計畫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合作企業終止契約者,嗣後該合作企業不得主張本產學合作計畫相關研發成果之任權益,已撥付之配合款及所繳之相關授權金均不予退還。合作企業中途退出者,亦同。
30.【核定通知】產學合作計畫中核准的「國外差旅費」項目包含哪些?計畫助理是否可使用?或是僅可由主持人使用?
A:
一、產學合作計畫之「國外差旅費」由本會補助款及企業配合款支付,並且係因執行計畫需要赴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差旅費用,出國種類如次:
(一)執行國際合作與交流。
(二)出席國際會議。
(三)出國參訪及考察。
(四)參與國際展覽。
二、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產學合作計畫之工作人員皆可使用「國外差旅費」。
22.【先期技轉】國科會的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是否都需要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為何?
A:
一、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係合作企業辦理先期技術移轉授權所支付之對價。
二、依本計畫要點第13點第1項第3款,合作企業得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及授權年限如次:
(一)各家合作企業選擇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者,自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至多三年本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之授權。
(二)各家合作企業選擇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達計畫總經費之15%以上者,自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至多七年本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之授權。
2.【申請方式】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是否會依照申請的經費及年限進行核可?
A:本計畫由申請機構依計畫實際需求提出執行期間及經費之申請,由審查委員依該計畫執行之內容與其執行期間與各項經費之合宜性進行審查,以核定計畫之最適執行期間及經費。
23.【先期技轉】計畫執行期間,合作企業中止契約者,或計畫結束後,其成果未如預期者,已繳交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是否退還合作企業?
A: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研發成果不符預期,合作企業違約終止或解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不退還,合作企業中途退出者亦同。
39.【督導】計畫執行期間如遇糾紛,其調解權責單位為何?
A:依本計畫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計畫執行機構負責督導,並加強管考機制,如遇糾紛應依計畫執行機構內部機制進行調解,合作企業如有違約等重大情事,計畫執行機構除依其與合作企業之合作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通知本會,並做後續計畫變更事宜。
38.【利益迴避】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所稱之「委任」,是什麼意思?計畫申請人與合作企業之前已有合作關係,是否還可以申請產學計畫?
A:
一、本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所稱「委任」,應依個案合約內容之實質關係認定,不宜僅由名稱判別。
二、計畫申請人與企業進行先期、屬研究性質之小型計畫,或有「初步」實驗成果後,再據以規劃完整產學合作計畫,本會為鼓勵後續更深入、更有價值的研究計畫,當事人如就此類研究性質之計畫,主動向學研機構揭露,且經學研
機構依內部利益迴避相關機制審核管控者,可不受本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委任」之限制。
19.【合作企業】合作企業或民間廠商的主管可不可擔任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的主持人?
A:不可以。本計畫之計畫主持人的申請資格須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因此,合作企業或民間廠商的主管不符合計畫主持人的資格條件。
21.【先期技轉】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意義為何?國科會是否有提供先期技轉授權合約書範本?
A:
一、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係指針對計畫已獲得或預期產出之成果,先行估算合作企業申請技術移轉授權使用之金額。合作企業於計畫開始執行前與計畫執行機構簽訂先期技轉合約,並繳交授權金者,在合約有效期間內,對計畫所產生之技術資料及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等)享有在國內製造、使用及販賣之權利,不需再支付任何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
二、先期技轉授權合約書無制式範本,由計畫執行機構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與合作企業議定合約內容,且經由研發成果推廣單位評估,並依計畫執行機構內部行政程序簽核後,辦理相關事項。
三、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簽訂之先期技轉合約,至少應包括本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所列的事項,若擬修改授權期間、先期技轉金額度及付款方式(議定原則第5、7款)等相關條文時,則應先經由計畫執行機構之研發成果推廣單位(如技轉中心等)評估,並依內部行政程序簽核,再由計畫執行機構報請本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10.【合作企業】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經費中之企業配合款之額度及處理方式為何?
A:
一、本計畫之企業配合款額度如次:
(一)非屬人文領域計畫:
1.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5%之金額,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5萬元。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2.5%之金額。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25%。
2.合作企業得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之金額,配合款之總和得不受前項25%之限制,惟仍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之金額,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轉授權金合計不得低於25萬元。
(二)屬人文領域計畫:
1.合作企業之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百分之10%。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20%。
2.合作企業選擇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者,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之金額,配合款之總和得不受前項所定20%之限制,惟仍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5%之金額,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合計不得低於20萬元。
二、計畫經費中之企業配合款為執行計畫所需經費,應由合作企業依經費核定清單所列金額之全部,於本會規定之期限內,全額撥付計畫執行機構專戶。
4.申請大專生研究計畫,同一個計畫中,最多能由幾位學生共同申請呢?
依本會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3點第2項規定,同一件計畫僅限一位學生提出申請,每位學生同一年度以申請一件計畫為限,爰無法共同申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