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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核定通知】產學合作計畫業經國科會核定後,有關經費核定清單上國科會補助之經費、計畫執行期間等項目可否變更?
A:計畫執行期間,有關計畫執行期程、經費分配、動支核銷、延長等所有實質及程序之相關變更事宜,計畫主持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於事前填具申請表並敍明理由,由執行機構於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提出專題計畫線上變更申請,經本會同意後始得變更之。
14.【合作企業】申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之合作企業資格為何?需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A:
一、合作企業係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並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為原則,且不得為陸資或陸資投資、參與之企業(應提供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合作企業須檢附證件資料如次:
(一)各合作企業資料及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經我國法律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公司未繳稅者,請附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新創公司可繳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如有合理之事由,本項證明得免提供)。
(三)合作企業如欲申請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作為出資比,經計畫主持人依規定循申請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依計畫申請書表CM18A之(三)及(三)2.說明辦理,提供該設備之評價資料及說明,並檢附於計畫簽約後3個月內將該設備所有權移轉予計畫執行單位所有之承諾,併入計畫申請書,並填於表CM10A供審查參考。
(四)合作企業在二家以上時,應提供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出資比率說明、權利義務規範等書面約定文件。
19.【合作企業】合作企業或民間廠商的主管可不可擔任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的主持人?
A:不可以。本計畫之計畫主持人的申請資格須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因此,合作企業或民間廠商的主管不符合計畫主持人的資格條件。
2.【申請方式】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是否會依照申請的經費及年限進行核可?
A:本計畫由申請機構依計畫實際需求提出執行期間及經費之申請,由審查委員依該計畫執行之內容與其執行期間與各項經費之合宜性進行審查,以核定計畫之最適執行期間及經費。
36.【研發成果】產學合作計畫的計畫主持人是否要等計畫執行機構申請專利或成果的獎補助時,才需要到STRIKE系統登錄研發成果?
A: 本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產出的研發成果,均列入本會審查計畫成果績效之考量。因此,計畫主持人應於研發成果產生時,即至STRIKE系統登錄成果資料,以作為日後計畫申請案審查之依據。
6.【申請方式】單一整合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應該分別提出還是合併計畫提出?主題有無限制在哪幾個大項?
A:依本計畫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不論個別型或單一整合型計畫,有二家以上計畫執行機構共同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時,應由計畫主持人任職之計畫執行機構提出申請,計畫研究主題並無特殊限制。
39.【督導】計畫執行期間如遇糾紛,其調解權責單位為何?
A:依本計畫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計畫執行機構負責督導,並加強管考機制,如遇糾紛應依計畫執行機構內部機制進行調解,合作企業如有違約等重大情事,計畫執行機構除依其與合作企業之合作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通知本會,並做後續計畫變更事宜。
28.【核定通知】產學合作計畫屬於整批簽約撥款作業,萬一簽約請款時,如果有附件不齊或其他的問題,導致計畫執行機構無法批次作業時,請問可以個別辦理簽約嗎?
A:原則上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機構應先整批彙整作業完畢,再函送本會辦理簽約請款。若因部分個別的案件無法整批作業時,始得個案辦理,惟須符合本會辦理期限(核定通知起2個月內簽約請款完畢)之規定。
1.【用詞定義】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要點修正後還有哪些計畫類型?
A:本計畫作業要點於109年6月修正時,將先導型、開發型、應用型進行整併,不再區分計畫類型,申請機構得依計畫需求申請計畫所需經費及執行年限,其經費規模及企業配合款須符合本要點第13點。
38.【利益迴避】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所稱之「委任」,是什麼意思?計畫申請人與合作企業之前已有合作關係,是否還可以申請產學計畫?
A:
一、本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所稱「委任」,應依個案合約內容之實質關係認定,不宜僅由名稱判別。
二、計畫申請人與企業進行先期、屬研究性質之小型計畫,或有「初步」實驗成果後,再據以規劃完整產學合作計畫,本會為鼓勵後續更深入、更有價值的研究計畫,當事人如就此類研究性質之計畫,主動向學研機構揭露,且經學研
機構依內部利益迴避相關機制審核管控者,可不受本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委任」之限制。
17.【合作企業】同一家合作企業同一年度之申請件數有限制否?
A:本會在鼓勵產學合作計畫之前提下,申請案雖無件數限制,惟依本計畫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規定略以,合作企業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為原則,且本會將視產學計畫及合作企業需要,逐案予以審查。
3.【申請方式】國科會的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該如何申請?是否有申請期限?
A:本計畫每年受理2次,由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於本會公告受理期間提出申請。如申請案基於市場商機時效性,有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申請之必要者,計畫執行機構得敘明具體事由向本會提出申請。
18.【合作企業】合作企業可否提供「智財權」作為出資比?
A:不行。按照本計畫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計畫合作企業配合款僅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之方式作為出資,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百分之六十,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
9.【申請方式】合作企業參與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之效益為何?
A:
一、藉由計畫之執行,建立與學術界之互動關係,增進學校師生技術研發之經驗與能力,增加企業延攬研發人才之機會,並縮短企業對新進員工之訓練期。
二、鼓勵學校從事與民間企業需求結合之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水準。
三、合作企業可迅速、密切掌握技術產出之資訊,依規定辦理技術移轉
24.【審查】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的審查指標是不是與專題計畫相同?審查委員會不會只重視論文著作(例如SCI)?
A:
一、本會產學合作計畫與一般專題計畫之審查方式,係分開辦理審查,且審查標準有所不同。本會產學合作計畫主要審查重點如次:
(一)研究群執行能力、研究群主題與目標、企業界技術需求,過去執行技化績效、預期研發成果、經費需求、企業資格、企業研發能力、承接計畫成果之意願及後續研發與成果運用規劃。
(二)配合自然、工程、生物、人文及科教等不同領域及屬性,也訂定各項審查原則及審查指標,詳情可參見本會各學術處網站查詢。
二、本會產學合作計畫審查委員之遴聘係依計畫之領域性質及特色,聘請企業界、學術研究機構、科技行政單位具實務經驗者組成評審小組,並不只重視論文寫作,而是依據本計畫審查重點進行審查。
34.【核定通知】若要延長產學合作計畫的執行期限,可否追加國科會補助款及合作企業配合款?
A:延長計畫執行期間最多以延長一年為限;延長期間內所需費用,不另予補助。超過執行期限者,不得申請延期。
21.【先期技轉】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意義為何?國科會是否有提供先期技轉授權合約書範本?
A:
一、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係指針對計畫已獲得或預期產出之成果,先行估算合作企業申請技術移轉授權使用之金額。合作企業於計畫開始執行前與計畫執行機構簽訂先期技轉合約,並繳交授權金者,在合約有效期間內,對計畫所產生之技術資料及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等)享有在國內製造、使用及販賣之權利,不需再支付任何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
二、先期技轉授權合約書無制式範本,由計畫執行機構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與合作企業議定合約內容,且經由研發成果推廣單位評估,並依計畫執行機構內部行政程序簽核後,辦理相關事項。
三、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簽訂之先期技轉合約,至少應包括本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所列的事項,若擬修改授權期間、先期技轉金額度及付款方式(議定原則第5、7款)等相關條文時,則應先經由計畫執行機構之研發成果推廣單位(如技轉中心等)評估,並依內部行政程序簽核,再由計畫執行機構報請本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21.何處可以看到已經繳交之大專學生研究計畫成果報告電子檔?
大專學生研究計畫成果報告電子檔查詢,請至本會學術補助獎勵查詢網頁,補助類別點選大專學生研究計畫,於年度點選單處選擇欲查詢之年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