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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核定通知】產學計畫內,助理的勞健保費用若超過原核定金額該怎麼辦?
A:產學計畫之專任助理勞健保費用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辦理,若約聘之助理等級
與計畫核定不同,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等相關規
定,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33.【核定通知】若要變更「企業配合款」之經費使用,是否要函報國科會?
A:計畫主持人若要變更企業配合款項下之經費用途項目,需依據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簽訂之產學計畫合約書、
計畫執行機構之會計相關法規,以及本會補助專題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之規定,且企業配合款經費總額不變動之情
況下,簽奉首長同意,簽呈併附於報銷單據中即可,不需再函報本會。
18.【合作企業】合作企業可否提供「智財權」作為出資比?
A:不行。按照產學計畫要點第13點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計畫合作企業配合款僅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之方式作
為出資,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百分之六十,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
37.【利益迴避】國科會產學計畫是否訂有計畫申請人、共同(協同)主持人、審查委員與合作企業間之利益迴避相關規範?
A:依據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計畫主持人、共同(協同)主持人具該點規範關係之一
者,應行迴避。
依據「國科會審查獎勵及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亦針對審查人與實際參與補助案之企業負責人間訂有
應行迴避之規範。
計畫主持人提出產學計畫申請案時,共同(協同)主持人應於線上申請系統簽署利益迴避暨保密聲明,學研機構也應
另行建立利益迴避相關機制,送本會之計畫申請案應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
9.【申請方式】合作企業參與產學合作計畫之效益為何?
A:
一、藉由計畫之執行,建立與學術界之互動關係,增進學校師生技術研發之經驗與能力,增加企業延攬研發人才之機
會,並縮短企業對新進員工之訓練期。
二、鼓勵學校從事與民間企業需求結合之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水準。
三、合作企業可迅速、密切掌握技術產出之資訊,依規定辦理技術移轉
8.【申請方式】對於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產學合作計畫是否有申請件數的限制?
A:申請件數無限制,但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5點第2項略以,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2件以
上產學合作計畫者,應於計畫申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本會依申請件數逐級審查,故計畫主持人應明列優先順序以
供審查,惟核定後之執行件數仍應符合「國科會單一計畫主持人計畫件數核給基準」之規定。
14.【合作企業】申請產學計畫之合作企業資格為何?需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A:
一、合作企業係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
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並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為原則。
二、合作企業須檢附證件資料如次:
(一)各合作企業資料及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經我國法律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公司未繳稅者,請附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新
創公司可繳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如有合理之事由,本項證明得免提供)。
(三)合作企業如欲申請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作為出資比,經計畫主持人依規定循申請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依
計畫申請書表CM18A之(三)及(三)2.說明辦理,提供該設備之評價資料及說明,並檢附於計畫簽約後3個月
內將該設備所有權移轉予計畫執行單位所有之承諾,併入計畫申請書,並填於表CM10A供審查參考。
(四)合作企業在二家以上時,應提供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出資比率說明、權利義務規範等書面約定文件。
41.【變更】執行中之計畫如屬於合作企業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作為出資比,是否可以申請變更設備項目?
A:可以,在經費不變之原則下,應檢附設備之相關評價文件(均需經計畫執行機構循行政程序簽報核准之),備函送本會審查。
15.【合作企業】一般的小型公司或中小企業,符合產學計畫的合作企業規定條件嗎?
A:本會產學合作作業要點所稱的合作企業,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
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並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
畫,故小型公司或中小企業如係依我國法律登記之事業,就符合參與產學計畫的資格。
4.【申請方式】還可以申請多年期的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嗎?
A:可依計畫規模規劃產學合作計畫執行年限為一年期或者多年期計畫。
26.【審查】計畫執行結束後,都要線上繳交結案報告,才能結案或申請下年度的計畫嗎?
A:是的。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3個月內,計畫執行機構應向本會及合作企業繳交產學合作計畫研究成果精簡報告及完整結案報告(電子檔),並將產生之研發成果及
實際運用績效等相關資料,於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辦理相關登錄作業。2年期以上產學合作計畫,則應於當年計畫結束3個月前向本會提出次
年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書,並線上繳交當年計畫執行之精簡進度報告及完整進度報告,以供審查。
10.【合作企業】產學計畫經費中之企業配合款之額度及處理方式為何?
A:
一、產學計畫之企業配合款額度如次:
(一)非屬人文領域計畫:
1.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5%之金額,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5萬元。合作企業為二家
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2.5%之金額。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為
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25%。
2.合作企業得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之金額,配合款
之總和得不受前項25%之限制,惟仍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之金額,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轉授權金合
計不得低於25萬元。
(二)屬人文領域計畫:
1.合作企業之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者
,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百分之10%。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
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20%。
2.合作企業選擇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者,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之金額,配合款之總和得不受前
項所定20%之限制,惟仍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5%之金額,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合計不得
低於20萬元。
二、計畫經費中之企業配合款為執行計畫所需經費,應由合作企業依經費核定清單所列金額之全部,於本會規定之期限
內,全額撥付計畫執行機構專戶。
20.【研究經費補助項目】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主持費額度規定為何?計畫主持費是由國科會或合作企業支付?
A:
一、依據本要點第7點第2項第2款之規定,若為整合型產學合作計畫,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均須至少主持一項子
計畫)之研究主持費得依計畫規模編列;若為個別型產學合作計畫,得依計畫規模編列。
二、計畫主持費須於合作企業配合款項下編列。
28.【核定通知】產學計畫屬於整批簽約撥款作業,萬一簽約請款時,如果有附件不齊或其他的問題,導致計畫執行機構無法批次作業時,請問可以個別辦理簽約嗎?
A:原則上產學計畫執行機構應先整批彙整作業完畢,再函送本會辦理簽約請款。若因部分個別的案件無法整批作業時,始得個案辦理,惟須符合本會辦理期限(核定通知起2個月內簽約請款完畢)之規定。
34.【核定通知】若要延長產學計畫的執行期限,可否追加國科會補助款及合作企業配合款?
A:延長計畫執行期間最多以延長一年為限;延長期間內所需費用,不另予補助。超過執行期限者,不得申請延期。
1.【用詞定義】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要點修正後還有哪些計畫類型?
A:109年6月產學合作計畫要點修正,將先導型、開發型、應用型進行整併,不再區分計畫類型,申請機構得依計畫
需求申請計畫所需經費及執行年限,其經費規模及企業配合款須符合本要點第13點。
17.【合作企業】同一家合作企業同一年度之申請件數有限制否?
A:本會在鼓勵產學合作計畫之前提下,申請案雖無件數限制,惟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規
定略以,合作企業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為原則,且本會將視產學計畫及合作企業需要,逐案予以審
查。
7.學生申請大專學生研究計畫,如果未獲通過是否會通知?
本會公告名單係為計畫通過者,未通過者則不在名單中且不另行通知,惟計畫未通過者,學生可以帳號、密碼登入本會大專學生系統後,點選「歷年計畫查詢」,即可查詢計畫狀態為「未獲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