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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核定通知】若要變更「企業配合款」之經費使用,是否要函報國科會?
A:計畫主持人若要變更企業配合款項下之經費用途項目,需依據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簽訂之產學計畫合約書、計畫執行機構之會計相關法規,以及本會補助專題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之規定,且企業配合款經費總額不變動之情況下,簽奉首長同意,簽呈併附於報銷單據中即可,不需再函報本會。
9.【申請方式】合作企業參與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之效益為何?
A:
一、藉由計畫之執行,建立與學術界之互動關係,增進學校師生技術研發之經驗與能力,增加企業延攬研發人才之機會,並縮短企業對新進員工之訓練期。
二、鼓勵學校從事與民間企業需求結合之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水準。
三、合作企業可迅速、密切掌握技術產出之資訊,依規定辦理技術移轉
38.【利益迴避】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所稱之「委任」,是什麼意思?計畫申請人與合作企業之前已有合作關係,是否還可以申請產學計畫?
A:
一、本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所稱「委任」,應依個案合約內容之實質關係認定,不宜僅由名稱判別。
二、計畫申請人與企業進行先期、屬研究性質之小型計畫,或有「初步」實驗成果後,再據以規劃完整產學合作計畫,本會為鼓勵後續更深入、更有價值的研究計畫,當事人如就此類研究性質之計畫,主動向學研機構揭露,且經學研
機構依內部利益迴避相關機制審核管控者,可不受本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委任」之限制。
3.【申請方式】國科會的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該如何申請?是否有申請期限?
A:本計畫每年受理2次,由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於本會公告受理期間提出申請。如申請案基於市場商機時效性,有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申請之必要者,計畫執行機構得敘明具體事由向本會提出申請。
26.【審查】計畫執行結束後,都要線上繳交結案報告,才能結案或申請下年度的計畫嗎?
A:是的。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3個月內,計畫執行機構應向本會及合作企業繳交產學合作計畫研究成果精簡報告及完整結案報告(電子檔),並將產生之研發成果及實際運用績效等相關資料,於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辦理相關登錄作業。2年期以上產學合作計畫,則應於當年計畫結束3個月前向本會提出次年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書,並線上繳交當年計畫執行之精簡進度報告及完整進度報告,以供審查。
24.【審查】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的審查指標是不是與專題計畫相同?審查委員會不會只重視論文著作(例如SCI)?
A:
一、本會產學合作計畫與一般專題計畫之審查方式,係分開辦理審查,且審查標準有所不同。本會產學合作計畫主要審查重點如次:
(一)研究群執行能力、研究群主題與目標、企業界技術需求,過去執行技化績效、預期研發成果、經費需求、企業資格、企業研發能力、承接計畫成果之意願及後續研發與成果運用規劃。
(二)配合自然、工程、生物、人文及科教等不同領域及屬性,也訂定各項審查原則及審查指標,詳情可參見本會各學術處網站查詢。
二、本會產學合作計畫審查委員之遴聘係依計畫之領域性質及特色,聘請企業界、學術研究機構、科技行政單位具實務經驗者組成評審小組,並不只重視論文寫作,而是依據本計畫審查重點進行審查。
22.【先期技轉】國科會的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是否都需要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為何?
A:
一、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係合作企業辦理先期技術移轉授權所支付之對價。
二、依本計畫要點第13點第1項第3款,合作企業得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及授權年限如次:
(一)各家合作企業選擇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者,自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至多三年本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之授權。
(二)各家合作企業選擇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達計畫總經費之15%以上者,自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至多七年本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之授權。
21.【先期技轉】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意義為何?國科會是否有提供先期技轉授權合約書範本?
A:
一、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係指針對計畫已獲得或預期產出之成果,先行估算合作企業申請技術移轉授權使用之金額。合作企業於計畫開始執行前與計畫執行機構簽訂先期技轉合約,並繳交授權金者,在合約有效期間內,對計畫所產生之技術資料及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等)享有在國內製造、使用及販賣之權利,不需再支付任何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
二、先期技轉授權合約書無制式範本,由計畫執行機構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與合作企業議定合約內容,且經由研發成果推廣單位評估,並依計畫執行機構內部行政程序簽核後,辦理相關事項。
三、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簽訂之先期技轉合約,至少應包括本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所列的事項,若擬修改授權期間、先期技轉金額度及付款方式(議定原則第5、7款)等相關條文時,則應先經由計畫執行機構之研發成果推廣單位(如技轉中心等)評估,並依內部行政程序簽核,再由計畫執行機構報請本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15.【合作企業】一般的小型公司或中小企業,符合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的合作企業規定條件嗎?
A:本計畫作業要點所稱之合作企業,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並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且不得為陸資或陸資投資、參與之企業(應提供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故小型公司或中小企業如係依我國法律登記之事業,就符合參與產學計畫的資格。
28.【核定通知】產學合作計畫屬於整批簽約撥款作業,萬一簽約請款時,如果有附件不齊或其他的問題,導致計畫執行機構無法批次作業時,請問可以個別辦理簽約嗎?
A:原則上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機構應先整批彙整作業完畢,再函送本會辦理簽約請款。若因部分個別的案件無法整批作業時,始得個案辦理,惟須符合本會辦理期限(核定通知起2個月內簽約請款完畢)之規定。
34.【核定通知】若要延長產學合作計畫的執行期限,可否追加國科會補助款及合作企業配合款?
A:延長計畫執行期間最多以延長一年為限;延長期間內所需費用,不另予補助。超過執行期限者,不得申請延期。
1.【用詞定義】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要點修正後還有哪些計畫類型?
A:本計畫作業要點於109年6月修正時,將先導型、開發型、應用型進行整併,不再區分計畫類型,申請機構得依計畫需求申請計畫所需經費及執行年限,其經費規模及企業配合款須符合本要點第13點。
30.【核定通知】產學合作計畫中核准的「國外差旅費」項目包含哪些?計畫助理是否可使用?或是僅可由主持人使用?
A:
一、產學合作計畫之「國外差旅費」由本會補助款及企業配合款支付,並且係因執行計畫需要赴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差旅費用,出國種類如次:
(一)執行國際合作與交流。
(二)出席國際會議。
(三)出國參訪及考察。
(四)參與國際展覽。
二、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產學合作計畫之工作人員皆可使用「國外差旅費」。
4.【申請方式】還可以申請多年期的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嗎?
A:本計畫可依計畫規模規劃執行年限為一年期或多年期計畫。
8.【申請方式】對於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是否有申請件數的限制?
A:申請件數無限制,但依本計畫作業要點第5點第2項略以,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2件以上產學合作計畫者,應於計畫申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本會依申請件數逐級審查,故計畫主持人應明列優先順序以供審查,惟核定後之執行件數仍應符合「國科會單一計畫主持人計畫件數核給基準」之規定。
25.【審查】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的審查是分學門領域由各處審查,還是不分領域一起審查?
A: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是依領域分別由各學術處審查,且依本計畫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產學合作計畫與本會專題研究計畫分開評比,並以專案方式進行審查,必要時,本會得通知申請人到本會簡報。
7.【申請方式】文化創意產業可不可以申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A:可以。本計畫涵蓋各領域,如屬文化創意產業或其他人文社會等領域,只要符合規定均可視其計畫內容與產業需求可逕行申請。
16.申請大專學生研究計畫所需的成績正本是學校寄到家裡的成績單用掃描的方式到電腦中上傳嗎?還是要再向學校另外申請呢?
上傳的成績單只要能證明申請人在學成績之證明文件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