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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審查】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的審查是分學門領域由各處審查,還是不分領域一起審查?
A:產學計畫是依領域分別由各學術處審查,且依產學要點第8點規定,產學合作計畫與本會專題研究計畫分開評比,
並以專案方式進行審查,必要時,本會得通知申請人到本會簡報。
34.【核定通知】若要延長產學計畫的執行期限,可否追加國科會補助款及合作企業配合款?
A:延長計畫執行期間最多以延長一年為限;延長期間內所需費用,不另予補助。超過執行期限者,不得申請延期。
30.【核定通知】產學計畫中核准的「國外差旅費」項目包含哪些?計畫助理是否可使用?或是僅可由主持人使用?
A:
一、產學計畫之「國外差旅費」由本會補助款及企業配合款支付,並且係因執行計畫需要赴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差旅費
用,出國種類如次:
(一)執行國際合作與交流。
(二)出席國際會議。
(三)出國參訪及考察。
(四)參與國際展覽。
二、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產學研究計畫之工作人員皆可使用「國外差旅費」。
13.【申請方式】國科會線上申請系統繳交期限與徵求公告繳交期限不同,何者為確切繳交期限?
A:線上系統繳交截止日期係由申請機構承辦窗口依各計畫類別、行政作業設定,如對繳交截止日期有疑義,應洽申請機構承辦窗口。
42.【變更】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如經審核後獲補助款被刪減,企業出資額度是否可以調整?
A:企業出資額度係申請時企業承諾出資金額,委員審酌個案申請總經費之合理性核定補助款經費,如企業出資額度調
降,仍須符合計畫要點之規定,並由委員審核經費變更合理性。
8.【申請方式】對於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產學合作計畫是否有申請件數的限制?
A:申請件數無限制,但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5點第2項略以,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2件以
上產學合作計畫者,應於計畫申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本會依申請件數逐級審查,故計畫主持人應明列優先順序以
供審查,惟核定後之執行件數仍應符合「國科會單一計畫主持人計畫件數核給基準」之規定。
38.【利益迴避】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所稱之「委任」,是什麼意思?計畫申請人與合作企業之前已有合作關係,是否還可以申請產學計畫?
A:
一、本要點第6點第1款所稱「委任」,應依個案合約內容之實質關係認定,不宜僅由名稱判別。
二、計畫申請人與企業進行先期、屬研究性質之小型計畫,或有「初步」實驗成果後,再據以規劃完整產學合作計畫,
本會為鼓勵後續更深入、更有價值的研究計畫,當事人如就此類研究性質之計畫,主動向學研機構揭露,且經學研
機構依內部利益迴避相關機制審核管控者,可不受本要點第6點第1款「委任」之限制。
32.【核定通知】產學計畫內,助理的勞健保費用若超過原核定金額該怎麼辦?
A:產學計畫之專任助理勞健保費用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辦理,若約聘之助理等級
與計畫核定不同,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等相關規
定,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17.【合作企業】同一家合作企業同一年度之申請件數有限制否?
A:本會在鼓勵產學合作計畫之前提下,申請案雖無件數限制,惟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規
定略以,合作企業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為原則,且本會將視產學計畫及合作企業需要,逐案予以審
查。
33.【核定通知】若要變更「企業配合款」之經費使用,是否要函報國科會?
A:計畫主持人若要變更企業配合款項下之經費用途項目,需依據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簽訂之產學計畫合約書、
計畫執行機構之會計相關法規,以及本會補助專題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之規定,且企業配合款經費總額不變動之情
況下,簽奉首長同意,簽呈併附於報銷單據中即可,不需再函報本會。
36.【研發成果】產學計畫的計畫主持人是否要等計畫執行機構申請專利或成果的獎補助時,才需要到STRIKE系統登錄研發成果?
A: 本會補助產學計畫產出的研發成果,均列入本會審查計畫成果績效之考量。因此,計畫主持人應於研發成果產生時,即至STRIKE系統登錄成果資料,以作為日後
計畫申請案審查之依據。
5.【申請方式】未獲通過的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申請案,可不可以申覆?
A: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不受理申覆。
3.【申請方式】國科會的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該如何申請?是否有申請期限?
A:本會產學計畫每年受理2次,由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於本會公告受理期間提出申請。如申請案基於市場商機時效
性,有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申請之必要者,計畫執行機構得敘明具體事由向本會提出申請。
22.【先期技轉】國科會的產學計畫是否都需要繳交先期技轉金?其額度為何?
A:
一、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係合作企業辦理先期技術移轉授權所支付之對價。
二、依本計畫要點第13點第1項第3款,合作企業得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及授權年限
如次:
(一)各家合作企業選擇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者,自本產學
合作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至多三年本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之授權。
(二)各家合作企業選擇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達計畫總經費之15%以上者,自本產
學合作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至多七年本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之授權。
16.【合作企業】國科會產學計畫申請案應該由誰來尋找合適的合作企業?
A.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合作企業係由計畫申請機構自行遴選,此外,未來本會將加強
建構學界與業界跨部會資訊流通的平台,鼓勵更多企業參與產學合作計畫。
19.【合作企業】合作企業或民間廠商的主管可不可擔任產學計畫的主持人?
A:不可以。產學計畫之計畫主持人的申請資格須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因此,合作企業或
民間廠商的主管不符合產學計畫主持人的資格條件。
12.【申請方式】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為何?
A:計畫主持人及共同(協同)主持人應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者。
8.學生申請大專生研究計畫,但沒有通過,何處可以查詢沒有通過的原因呢?
申請人如欲查詢計畫未通過原因,請逕向原申請之計畫所屬處洽詢,各處聯絡電話,請至本會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