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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下放前本會既有成果】計畫執行機構辦理歸屬本會既有研發成果的技轉授權事宜,將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提送本會核備用印時,須一併提供那些資料?

A:

一、技術公開資料:研發成果公開遴選廠商資料,如技術移轉公告或公開說明會等資料,得以登報、網路、機關張貼公告或通知相關產業公會等方式為之。若係產學合作計畫研發成果授權出資廠商,得免公開程序。
二、技術作價資料:如技術作價會議紀錄、權利金協商紀錄或其他決定授權條件之說明資料。
三、廠商評選資料:決定授權該廠商之決議文件或原因說明。
四、廠商證明文件:包括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公司登記證明資料」或「商業登記證明資料」等等影本證明文件。
五、合約書(稿):協商完成之四方合約書(稿),俟本會同意後,再送計畫主持人、技術移轉授權廠商及計畫執行機構進行用印。前述三方用印完成之合約書,送本會用印後,完成簽約程序。

20.【下放前國科會既有成果】辦理歸屬於國科會既有研發成果的技轉授權事宜時,有合約範本可參考嗎?

A:本會有提供既有研發成果合約範本,請各學研機構於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國科會首頁  >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  所有申辦作業>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下載使用。

21.【下放前國科會既有成果】辦理歸屬於國科會既有研發成果的技轉授權事宜時,其推廣收入的分配原則為何?

A:計畫執行機構依「國科會既有研發成果授權推廣合約書」推廣既有研發成果所產生之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等所得收入(含遲延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沒入之履約保證金等),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7條、第18條及「國科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3條、第14條規定,分配20%(公立學研機構)或40%(其他計畫執行機構 )予本會 ,扣除分配本會之數額後,應將一定比率分配研發成果創作人及推廣有功人員;若計畫主持人或創作人已離職,計畫執行機構得視情況與其現任職單位共同分配計畫執行機構所得部分。  

22.【下放前國科會既有成果】歸屬國科會既有研發成果的技轉授權事宜時,其處理原則為何?若遇特殊情形應如何處理?

A:代為推廣本會成果之計畫執行機構辦理技轉授權時,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研發成果技術移轉廠商實施利用時,應以該成果作價收取授權金;完成產品上市後,應依產品銷售額之一定比率及授權技術佔產品之比重值,收取衍生利益金,或預估授權期限內產生衍生利益金總額,於簽約時與授權金一併收取。

二、計畫執行機構若因特殊原因而未能依四方合約書辦理時,應書面述明理由,函送本會同意後始得為之。

23.【緩課暨擇低課稅】國科會在創作人緩課暨擇低課稅,有提供那些相關的法規或流程參考嗎?

A:可至本會科研成果法規鬆綁專區(國科會首頁  > 資訊及資料公開>  政府資訊開放  >  科研成果法規鬆綁專區)查詢相關法規及流程。網站連結:https://www.nstc.gov.tw/folksonomy/list/42a89302-11f6-4a9a-99ca-f657835a5a9c?l=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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