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分類
知識庫分類
37.【利益迴避】國科會產學計畫是否訂有計畫申請人、共同(協同)主持人、審查委員與合作企業間之利益迴避相關規範?
A:依據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計畫主持人、共同(協同)主持人具該點規範關係之一
者,應行迴避。
依據「國科會審查獎勵及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亦針對審查人與實際參與補助案之企業負責人間訂有
應行迴避之規範。
計畫主持人提出產學計畫申請案時,共同(協同)主持人應於線上申請系統簽署利益迴避暨保密聲明,學研機構也應
另行建立利益迴避相關機制,送本會之計畫申請案應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
38.【利益迴避】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所稱之「委任」,是什麼意思?計畫申請人與合作企業之前已有合作關係,是否還可以申請產學計畫?
A:
一、本要點第6點第1款所稱「委任」,應依個案合約內容之實質關係認定,不宜僅由名稱判別。
二、計畫申請人與企業進行先期、屬研究性質之小型計畫,或有「初步」實驗成果後,再據以規劃完整產學合作計畫,
本會為鼓勵後續更深入、更有價值的研究計畫,當事人如就此類研究性質之計畫,主動向學研機構揭露,且經學研
機構依內部利益迴避相關機制審核管控者,可不受本要點第6點第1款「委任」之限制。
39.【督導】計畫執行期間如遇糾紛,其調解權責單位為何?
A: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計畫執行機構負責督導,並加強管考機制,如遇糾紛應依計畫
執行機構內部機制進行調解,合作企業如有違約等重大情事,計畫執行機構除依其與合作企業之合作契約規定處理
外,並應通知本會,並做後續計畫變更事宜。
40.【變更】產學計畫是否可以申請變更合作企業?需檢附哪些資料?
A:
一、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4、15點規定,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內,如有合作企業變更之情事
者,計畫執行機構應於情事發生一個月內,就合作企業變更及智慧財產權或技術使用所應遵守之相關事項,以
書面約定,並函送本會審查。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超過一年者,如有中途加入之合作企業,計畫執行機構應於
第二年度或第三年度申請本會補助經費時,檢附中途加入合作企業之相關資料,辦理加入程序。
二、在經費不變之原則下,計畫執行機構應檢附下列資料,備函送本會審查:
(一)原合作企業放棄聲明書(需蓋大、小章)。
(二)新合作企業依照與執行機構合作之內容,填妥申請書表T001、CM01A、T002、T003、CM18A、CM20A。
(三)新合作企業相關證件:
1.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中華民國境內
營業之公司者,請提供各合作企業資料及公司登記、商業登記。
2.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公司未繳稅者,請附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新
創公司可繳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
41.【變更】執行中之計畫如屬於合作企業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作為出資比,是否可以申請變更設備項目?
A:可以,在經費不變之原則下,應檢附設備之相關評價文件(均需經計畫執行機構循行政程序簽報核准之),備函送本會審查。
42.【變更】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如經審核後獲補助款被刪減,企業出資額度是否可以調整?
A:企業出資額度係申請時企業承諾出資金額,委員審酌個案申請總經費之合理性核定補助款經費,如企業出資額度調
降,仍須符合計畫要點之規定,並由委員審核經費變更合理性。
106214 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106號
電話:(02) 2737-7992
資訊系統服務專線:(02) 2737-7592
上班時間: 每週一到週五8:30 至 17:30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cil, 106, Sec. 2, Heping E. Rd., Taipei 106214, Taiwan, R.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