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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研究經費補助項目】個別型產學計畫的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主持費,那整合型產學計畫的子計畫主持人可以申請主持費嗎?

A:產學計畫申請人可依需求編列整合型產學計畫各子計畫主持人的主持費,本會將視各子計畫的情形審查核給主持費。

20.【研究經費補助項目】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主持費額度規定為何?計畫主持費是由國科會或合作企業支付?

A:

一、整合型計畫,計畫總主持人(至少須主持一項子計畫)及共同主持人(至少須主持一項子計畫)之研究主持費得

      依計畫規模編列,惟應用型計畫之共同主持人每月不逾一萬元;個別型計畫,先導型及開發型計畫得依計畫規模

      編列,應用型計畫每月不逾一萬元。但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

二、計畫主持費須於企業配合款項下編列。

21.【先期技轉】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意義為何?國科會是否有提供先期技轉授權合約書範本?

A:

一、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係指針對計畫已獲得或預期產出之成果,先行估算合作企業申請技術移轉授權使用之金額。

     合作企業於計畫開始執行前與計畫執行機構簽訂先期技轉合約,並繳交授權金者,在合約有效期間內,對計畫所

     產生之技術資料及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等)享有在國內製造、使用及販賣之權

     利,不需再支付任何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

二、先期技轉授權合約書無制式範本,由計畫執行機構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

     ,與合作企業議定合約內容,且經由研發成果推廣單位評估,並依計畫執行機構內部行政程序簽核後,辦理相關

      事項。

三、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簽訂之先期技轉合約,至少應包括本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

      原則」所列的事項,若擬修改授權方式、授權期間、授權地區及先期技轉金額度和付款方式(議定原則第5、6、

      7、9款)等相關條文時,則應先經由計畫執行機構之研發成果推廣單位(如技轉中心等)評估,並依內部行政程

      序簽核,再由計畫執行機構報請本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22.【先期技轉】國科會的產學計畫是否都需要繳交先期技轉金?其額度為何?

A:

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係合作企業辦理先期技術移轉授權所支付之對價。

開發型計畫各家合作企業可選擇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總和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15%;

應用型計畫各家合作企業可選擇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總和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

23.【先期技轉】先期技轉合約書生效之起算日為何?

A:

一、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6點第2項規定,

      自本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最多7年本產學計畫所屬研發成果之授權。

二、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7點第2項規定,

      自本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最多3年本產學計畫所屬研發成果之授權。

24.【先期技轉】計畫執行期間,合作企業中止契約者,或計畫結束後,其成果未如預期者,已繳交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是否退還合作企業?

A: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研發成果不符預期,合作企業違約終止或解除,

     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不退還,合作企業中途退出者亦同。

25.【先期技轉】合作企業能否參與分配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A: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係指合作企業利用本計畫研發成果應給付之對價,故合作企業不參與分配。

26.【先期技轉】若產學計畫執行完畢以後,產出的技術全部歸屬於執行機構所有,該參與產學合作的企業並未簽訂先期技轉合約,也沒有談妥後續的技轉合約,但該合作企業可能已有相關技術、資料,是否可以直接進行技術製造或生產等事宜?

A:不行。合作企業如未簽訂先期技轉合約或依規定完成技轉者,則無使用該技術或成果之權限。

27.【審查】國科會產學計畫的審查指標是不是與專題計畫相同?審查委員會不會只重視論文著作(例如SCI)?

A:本會產學計畫與一般專題計畫之審查方式,係分開辦理審查。本會產學計畫審查委員之遴聘係依計畫之領域性質

     及特色,聘請企業界、學術研究機構、科技行政單位具實務經驗者組成評審小組。主要審查重點包含:研究群執

     行能力、研究群主題與目標、企業界技術需求,過去執行技化績效、預期研發成果、經費需求、企業資格、企業

     研發能力、承接計畫成果之意願及計畫成果後續研發能力。配合自然、工程、生物、人文及科教等不同領域及屬

     性,也訂定各項審查原則及審查指標,詳情可參見本會各學術處網站查詢。

28.【審查】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的審查是分學門領域由各處審查,還是不分領域一起審查?

A:產學計畫是依領域分別由各學術處審查,且依產學要點第10點規定,產學合作計畫與本會專題研究計畫分開評比,並以專案方式進行審查,必要時,本會得通知申請人到本會簡報。

29.【審查】計畫執行結束後,都要線上繳交結案報告,才能結案或申請下年度的計畫嗎?

A:是的。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3個月內,計畫執行機構應向本會及合作企業繳交產學合作計畫研究成果精簡報告及完整結案報告(電子檔),並將產生之研發成果及實際運用績效等相關資料,於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辦理相關登錄作業。2年期以上產學合作計畫,則應於當年計畫結束3個月前向本會提出次年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書,並線上繳交當年計畫執行之精簡進度報告及完整進度報告,以供審查。

30.【核定通知】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依規定應繳交國科會部分,應於何時繳交?計畫執行機構應如何辦理簽約撥款事宜?

A:

一、計畫經本會核定通過後,計畫執行機構即應先與合作企業完成合約簽定事宜,合作企業並應1次繳交計畫配合

      款及先期技轉金;前述事項完成後,計畫執行機構再向本會辦理簽約請款事宜。

二、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執行機構向本會辦理簽約請款時,請整批作業,並應於收到本會核定通知函次日起2個月內

      完成。無法完成簽約之計畫案,請於前述期限內另案申請延期辦理,逾期未簽約請款或未於期限內申請延期者

     ,本會得註銷該計畫。

三、辦理第1期款請款時,請先於本會網站線上簽核系統登錄請款相關資料,並備函檢附下列(一)至(三)項文

      件,如屬應用型計畫或開發型計畫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則須再檢附(四)至(六)項文件(文件不齊或

      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一)已用印之本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合約書乙份(含經費核定清單、請款明細表)。

     (二)第1期款之請款領據。

     (三)合作企業配合款撥款證明(匯款或支票影本)。

     (四)合作企業繳交先期技轉金證明(匯款或支票影本)。

     (五)繳交本會之先期技轉金即期支票正本(抬頭: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或匯款證明(帳戶:中央

              銀行國庫局,戶名: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帳號:24030101010045。)如為匯款,應於匯款

              後3日內來文辦理簽約請款,並於電匯單附言(備註欄)註明繳款機關名稱及款項內容,且盡量提供發

              文字號。

     (六)先期技轉合約明細表(請於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登錄先期技轉合約資料後列印之)。

三、第2期款請於計畫執行6個月後,由各計畫執行機構之承辦人於本會網站辦理線上簽約請款作業,製作第2期款

      請款明細表並檢附領據,整批辦理請款事宜。

31.【核定通知】產學計畫屬於整批簽約撥款作業,萬一簽約請款時,如果有附件不齊或其他的問題,導致計畫執行機構無法批次作業時,請問可以個別辦理簽約嗎?

A:原則上產學計畫執行機構應先整批彙整作業完畢,再函送本會辦理簽約請款。若因部分個別的案件無法整批作業時,始得個案辦理,惟須符合本會辦理期限(核定通知起2個月內簽約請款完畢)之規定。

32.【核定通知】產學合作計畫業經國科會核定後,有關經費核定清單上國科會補助之經費、計畫執行期間等項目可否變更?

A:計畫執行期間,有關計畫執行期程、經費分配、動支核銷、延長等所有實質及程序之相關變更事宜,計畫主持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於事前填具申請表並敍明理由,由執行機構於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提出專題計畫線上變更申請,經本會同意後始得變更之。

33.【核定通知】產學計畫中核准的「國外差旅費」,計畫助理是否可使用?或是僅可由主持人使用?

A:產學計畫之「國外差旅費」是由企業配合款支付,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產學研究計畫之工作人員皆可使用「國外差旅費」。

34.【核定通知】產學計畫企業配合款之經費核銷,是否與國科會補助款一起核銷?依據的標準是否與國科會補助款相同?或是另有規定?

A:有關企業配合款之經費核銷,由計畫執行機構向企業辦理報銷,不必送本會。其依據標準,

     可參考核定清單、與合作企業簽訂之合約書、計畫執行機構會計法規及本會之相關規定。

35.【核定通知】產學計畫內,助理的勞健保費用若超過原核定金額該怎麼辦?

A:產學計畫之專任助理勞健保費用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辦理,若約聘之助理等級

     與計畫核定不同,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等相關規

     定,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36.【核定通知】若要變更「企業配合款」之經費使用,是否要函報國科會?

A:計畫主持人若要變更企業配合款項下之經費用途項目,需依據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簽訂之產學計畫合約書、

     計畫執行機構之會計相關法規,以及本會補助專題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之規定,且企業配合款經費總額不變動之情

     況下,簽奉首長同意,簽呈併附於報銷單據中即可,不需再函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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