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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_共通類】延攬科技人才聘書及契約有無規定格式?

本會無規定聘書及契約格式。但契約內容須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

【核定_共通類】機構發給受延攬人聘書及契約可否合併內容為一式?

本會無規定聘書及契約格式,只要內容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即可,其細節內容由雙方之實質關係自行決定。

【核定_共通類】國科會補助受延攬人之保險費,支用範圍為何?

(一)依本會補助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八點(三)規定,本會補助之保險費支用範圍為:

1.本會補助期間內,由申請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為受延攬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其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本會補助。

2.如受延攬人有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投保資格者,於本會補助期間內,得由申請機構協助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最高總保額為新臺幣四百萬元整,保險費由本會補助百分之六十五。

(二)考量受延攬人之實際情形,得由申請機構協助就「勞工保險」、「全民健保」或「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等三種保險中之任二種辦理投保。

【核定_共通類】國科會是否補助受延攬人參加公保、農保或商業保險之保險費?

(一)本會並無補助受延攬人參加公保、農保或商業保險之保險費。 (二)依本會補助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八點(三)規定,本會補助項目僅有「勞工保險」、「全民健保」或「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等三種保險中之任二種。

【核定_共通類】核定通知函所載受延攬人英文姓名與護照不符,如何辦理更正?

(一)申請機構須來函辦理更正,並檢附受延攬人護照影本。

(二)請受延攬人至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右方「個人資料維護」區塊更正個人資料表(表C301)。

【核定_共通類】受延攬人在補助期間內是否可出國參加會議或蒐集資料?所補助機票費可支用為出國差旅費嗎?

(一)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機構應與受延攬人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包括差假管理)簽訂契約,並負管理之責。有關受延攬人在補助期間出國參加會議或蒐集資料之規定,請按申請機構與受延攬人雙方所訂契約處理。 (二)本會補助申請機構延攬科技人才之補助項目並未包括出國差旅費。

【核定_共通類】申請補助期間自本年8月1日起,為何核定補助期間自本年9月1日起?

(一)依規定,本會審查期間為自收件之次日起二個月。 (二)非屬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預核名額者,補助期間依審查結果核定,原則依審查通過當月份起補助。

【核定_共通類】獲國科會核定補助之科技人才,其教學研究費核給標準為何?如何申請次年度補助?

(一)本會補助之教學研究費或研究費係依受延攬人之學經歷、學術地位、特殊技術及工作經驗、近年來論著價值、研究或教學對國內學術科技領域助益及貢獻程度等,由本會酌情審定本會補助之金額。但情形特殊者,得視受延攬人特殊專長,且敘明具體理由並經專案核定酌予提高。請參照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教學研究費或研究費支給基準表」。
(二)申請繼續補助者,應於補助期滿一個月前,由申請人登入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進入「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資訊系統」,上傳執行中案件之工作報告,再至「歷次申請案件」按下「新增」按鈕提出新申請。

【核定_共通類】延攬客座科技人才申請時,延攬事由是「參與研究計畫」,學校可以另外請他授課但不支薪嗎?

依據本會102年1月15日臺會綜一字第1020003810號函說明:

(1)據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略以,獲本會核定補助者,於本會補助期間內,應專任於延攬事由之職務;另申請機構亦應與受延攬人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簽訂契約,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負管理之責,合先敘明。
(2)基於尊重各申請機構自主與差異性前提下,授權由申請機構自行訂定相關規範或依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中關於兼課或兼職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受延攬人循各申請機構行政程序提出申請並獲許可。
(3)本會100年1月10日臺會綜一字第1000003187號及100年2月18日臺會綜一字第100001206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核定_博後類】博士級研究人員是否能兼職?

一、依據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略以,獲本會核定補助者,於本會補助期間內,應專任於延攬事由之職務;另申請機構亦應與受延攬人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簽訂契約,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負管理之責。

二、基於尊重各申請機構自主與差異性前提下,授權由申請機構自行訂定相關規範或依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中關於兼課或兼職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受延攬人循各申請機構行政程序提出申請並獲許可。

(有關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二項「專任」規定之補充說明,已於102.01.15以臺會綜一字第1020003810號函知各校)

【核定_博後類】博士級研究人員在非上班期間是否可兼職?

(一)依據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一項規定略以,獲本會核定補助者,申請機構應與受延攬人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簽訂契約,契約內容須包括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及工作內容等項目。

(二)博士級研究人員「於非上班期間兼任教學工作」乙節,因在下班後或假日期間係屬博士級研究人員個人時間,非本會規範範疇,應依雙方契約內容個案認定。

【核定_博後類】博士級研究人員曾任職於其他單位是否併計年終獎金?

(一)年終獎金之發給標準係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當年度發給規定辦理,當年度12月1日仍在職者始得領取。

(二)補助對象不分國內外人士,至在職月數之計算係以當年度1-12月間受本會補助之月數(含公私立機構),另曾任職於公務機關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者亦可併計。

【核定_博後類】博士級研究人員曾任職於其他單位是否併計年資,提敘薪級?

博士級研究人員應於其個人基本資料表(表C301)中載明其曾任職於其他單位之經歷,以供審查並作為核給其研究費薪級之參考。

【核定_博後類】博士級研究人員之研究費如何審定? 若申請人提出之建議金額高於國科會核定之金額時,差額部分是否由申請機構補足?

(一)本會補助之教學研究費或研究費係依受延攬人之學經歷、學術地位、特殊技術及工作經驗、近年來論著價值、研究或教學對國內學術科技領域助益及貢獻程度等,由本會酌情審定本會補助之金額。但情形特殊者,得視受延攬人特殊專長,且敘明具體理由並經專案核定酌予提高。
(二)本會將參酌申請機構所提出的建議金額,個案送學術審查,並在尊重專業審查意見後,審定補助額度。
(三)本要點補助之各款補助項目為部分補助性質,申請機構得於補助期間內,由自籌經費或執行本會各類計畫經費支應其餘不足之經費。

【變更_共通類】客座科技人才及博士級研究人員因故無法到職或須提前離職時,應如何辦理?

(一)請申請人於「執行中案件」申請變更(「註銷」或「提前離職」),再經申請機構之彙整人員彙整送出至本會。

(二)申請機構彙整人員應先行確認案件內容後、線上繳交送出至本會(需本會憑證)。

【變更_共通類】案件申請變更時,是否一定要列印案件清冊送國科會?

(一)請依各申請機構之內部需求,自行列印使用。 (二)本會針對案件之申請變更,不受理紙本公文,請由系統上登錄後,經申請機構彙整單位確認後,送至本會。

【變更_共通類】專題研究計畫變更主持人但執行機構未變更,計畫下延攬科技人才應如何辦理主持人變更?

請申請機構於「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線上申辦系統」辦理變更延攬科技人才申請人(計畫主持人)。

【變更_共通類】已在線上系統提出申請案,狀態為什麼是「待確認」?

系統登錄後,須經申請機構彙整單位確認送出至本會。案件狀態如呈現「待確認」,請聯絡申請機構彙整負責人確認送出至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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