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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_博後類】延攬博士級研究人員補助期間如何?

補助期間以三個月至一年為原則;配合多年期研究計畫之全程執行期間,經審查後,研究表現優異者,其補助期間得配合所參與計畫之全程期間核給。補助期滿得申請繼續補助。

【申請_博後類】申請人於「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系統」申請博士級研究人員補助,系統要選「個案」或是「進用」申請?

(一)本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核定「博士級研究人員」預核名額時,於覓妥人選向本會辦理進用時,線上系統作業請選「進用」申請。

(二)本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未核定「博士級研究人員」或預核名額已用罄或自籌經費研究計畫,於線上系統申請時請選「個案」申請。

【申請_博後類】本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僅核定「博士級研究人員」員額時,申請人於覓得人選後,可否先行進用,再向本會提出進用申請?

不可以。

本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如僅核員額者,申請人於覓得人選後,應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進用」申請,並經本會審查通過後,申請人始得開始進用博士級研究人員。

【申請_博後類】博士級研究人員可否預核多年期?

配合多年期研究計畫之全程執行期間,經審查後,研究表現優異者,其補助期間得配合所參與計畫之全程期間核給。補助期滿得申請繼續補助。

【申請_博後類】受延攬博士級研究人員為研發替代役男身分,申請補助期間可否涵蓋第二及第三階段服役期間?

可以。

(一)受延攬人如係第二階段服役期間者,本會僅補助「研究發展費」;如第三階段服役期間者,本會補助「研究費」及其他相關補助項目。

(二)依規定,本會於補助研究發展費期間,不再補助研究費、機票費、保險費、薪給差額補助金、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三)符合資格之受延攬人,申請之補助期間可以同時涵蓋第二及第三階段服役期間。

【申請_博後類】申請博士級研究人員研發替代役第二階段服役期間研究發展費補助,應檢附之研發替代役男身分證影本可否用其他文件替代?

可以。

如受延攬人尚未取得研發替代役男身分證者,得以經申請機構用印之役男資料清單及研發替代役錄取役男名冊替代。

【申請_博後類】博士級研究人員為應屆畢業生,尚未取得博士學位證書,申請機構可否以臨時學位證明提出延攬申請?

(一)可以。

(二)博士級研究人員如為應屆畢業者,得先出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並於報到時,提供博士學位證書供申請機構查核:

1.延攬人於國外就讀博士學位者,應提供國外大學出具口試及論文審查通過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所附證明文件均須提供中譯本。

2.受延攬人於國內就讀博士學位者,應提供經系所用印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及口試會議紀錄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

(三)以臨時學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者,申請機構於撥款時應同時檢附博士學位證書影本。初聘博士級研究人員之起聘日應以獲得博士學位畢業證書之日期為依據。

【申請_博後類】如何申請成為國科會聘用之博士級研究人員?

(一)本會係經費補助機關,用人單位(僱主)為申請機構(即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受延攬之博士級研究人員並非本會聘僱人員。

(二)如擬申請擔任博士級研究人員者,請自行洽申請機構,再由該申請機構向本會提出申請。

【申請_博後類】有關博士級教學研究費,來文有說到是機構綜合考量後,依自行訂定之標準提列金額,是否要尊重各個執行機構所提供之建議金額?

(一)本會係參酌申請機構所提出的建議金額,個案送學術審查,並在尊重專業審查意見後,審定補助額度。
(二)本要點補助之各款補助項目為部分補助性質,申請機構得於補助期間內,由自籌經費或執行本會各類計畫經費支應其餘不足之經費。

【申請_博後類】請問博士級研究人員的屬性是教職員或是其他?該如何認定?

(一)本會係經費補助機關,申請機構是受補助對象(即用人單位),受延攬之博士級研究人員並非國科會聘僱人員。
(二)依規定,博士級研究人員應與申請機構簽訂契約(含補助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及工作內容等),並受申請機構管理。
(三)博士級研究人員之屬性,由申請機構與博士級研究人員雙方間自行依勞務提供事實之實質關係個案認定。

【核定_共通類】如何下載延攬科技人才之經費核定清單?

(一)由「執行中案件」,點選「核定清單」下載之。

(二)系統提供自94年08月01日後核定之案件核定清單。

【核定_共通類】受延攬人才之權利義務如何?

(一)受延攬之科技人才應由申請機構發給聘書,其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定。契約內容須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至契約細節內容由申請機構與受延攬人間之實質關係自行決定。 
(二)受延攬人於本會補助期間內,應專任於延攬事由之職務,並由申請機構負管理之責。 
(三)受延攬人於補助期間內如有違背應履行義務或相關規定者,申請機構應負責查證,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後,將處理結果函報本會。 
(四)受延攬人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經由申請人登入本會研究人才網內本項補助作業項下,線上繳交研究(教學或研發與管理)工作報告,向本會辦理結案。

【核定_共通類】申請機構之權利義務如何?

(一)申請機構應確實查核申請人及受延攬人所提各項申請與證明文件。如有隱匿或查核不實情形,經本會查證屬實,得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二)申請機構發聘書給受延攬人,其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定。契約內容須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
(三)受延攬人於補助期間內如有違背應履行義務或相關規定者,申請機構應負責查證,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後,將處理結果函報本會
(四)申請機構應依規定於補助期滿後三個月內,檢據向本會辦理經費結案,如有餘款並應繳回,或有不足者,應附領據由本會補發差額
(五)申請機構或申請人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交參與研究(教學或研發與管理)工作報告,及三個月內辦理經費結報,經本會催告仍未辦理者,本會得於申請機構之其他延攬科技人才補助經費項內扣除,亦得視情形暫停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六)申請機構應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原始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並應確實審核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如發現支付事實有不實、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不得報銷,並負相關責任。

【核定_共通類】除國科會補助之各項費用外,申請機構可否再提供其他補助經費?

可以。

(一)本要點補助之各款補助項目為部分補助性質,申請機構得於補助期間內,由自籌經費或執行本會各類計畫經費支應其餘不足之經費。

(二)為鼓勵學研機構積極延攬科技人才,現行規定並沒有排除申請機構於補助期間再提供其他補助經費之限制。

【核定_共通類】延攬之科技人才在補助期間出國之規定?

(一)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機構應與受延攬人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包括差假管理)簽訂契約,並負管理之責。

(二)有關科技人才在補助期間出國之規定,請按申請機構與受延攬人雙方所訂契約處理。

【核定_共通類】延攬科技人才機票費補助標準?

(一)依下列標準補助由居住地至目的地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補助對象為受延攬人及其配偶與直系親屬二人:

1.特聘講座及講座教授: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

2.客座人員及博士級研究人員:補助往返經濟艙機票。

(二)機票費之補助以一次為限,向本會申請繼續補助或已獲得國內其他單位之旅費補助者,本會不另予補助。

【核定_共通類】研究工作報告如何繳交?

(一)受延攬人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經由申請人登入本會研究人才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線上作業系統」之「執行中案件」項下,依本會規定格式,線上繳交研究(教學或研發與管理)工作報告的PDF檔。

(二)研究工作報告表之表CIF1107,應經計畫主持人或單位主管簽名或蓋章後,以PDF檔上傳。

【核定_共通類】核定機票費是否含國內交通費?

核定機票費不含國內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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