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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下放前本會既有成果】計畫執行機構辦理歸屬本會既有研發成果的技轉授權事宜,將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提送本會核備用印時,須一併提供那些資料?
A:
一、技術公開資料:研發成果公開遴選廠商資料,如技術移轉公告或公開說明會等資料,得以登報、網路、機關張貼公告或通知相關產業公會等方式為之。若係產學合作計畫研發成果授權出資廠商,得免公開程序。
二、技術作價資料:如技術作價會議紀錄、權利金協商紀錄或其他決定授權條件之說明資料。
三、廠商評選資料:決定授權該廠商之決議文件或原因說明。
四、廠商證明文件:包括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公司登記證明資料」或「商業登記證明資料」等等影本證明文件。
五、合約書(稿):協商完成之四方合約書(稿),俟本會同意後,再送計畫主持人、技術移轉授權廠商及計畫執行機構進行用印。前述三方用印完成之合約書,送本會用印後,完成簽約程序。
8.【成果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如要授權或讓與「大陸地區廠商/對象」或於「大陸地區實施」時,該如何處理?
A:
一、依「國科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2條規定,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國內無具承接意願之對象。
(二)國內無具承接能力之對象。
(三)不影響國內廠商競爭力及國內技術發展。
(四)授權國外對象將更有利於國家整體發展。
二、另依經濟部「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先備具申請書件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許可。但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因此,各學研機構辦理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案,如屬前述規定事項,應依該辦法申請許可或申報作業。
三、依本會111年1月17日科部產字第1110004065號函,讓與合約應載明受讓廠商如有符合「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及其審查原則之事項,應依規定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許可。
四、學研機構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對象,須留意避免競爭國廠商關係。
9.【成果管理及運用】計畫主持人及計畫執行機構辦理研發成果的績效表現,和獲得本會補助或獎勵有關係嗎?
A:凡向本會申請各類計畫及相關獎補助措施者,其各項成果績效(含專利、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以及技術移轉、論文發表等績效)及相關管理機制,係為本會獎補助審查重要指標及考核項目,計畫主持人及計畫執行機構均應依規定切實填報,並應至「學術研發服務網」、「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本會首頁 >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 所有申辦作業 > 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等系統詳實登錄及管理(非本會成果績效資料亦可登錄)。
16.【下放前本會既有成果】歸屬於國科會的研發成果,計畫執行機構是否可代為推廣?
A:計畫執行機構如屬本會核備技轉專責單位,且與本會簽訂完成「國科會研發成果授權推廣合約書」者,即可辦理歸屬於本會既有成果的技轉授權事宜。
17.【下放前本會既有成果】如何與本會簽訂「國科會研發成果授權推廣合約書?
A:請至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國科會首頁 >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 所有申辦作業>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首頁/合約範本項下,下載「國科會既有成果授權推廣合約書」並經機關用印後,再函送本會辦理即可。
7.【成果管理及運用】歸屬計畫執行機構之研發成果,有授權或讓與合約範本可參考嗎?
A:基於研發成果下放精神,鼓勵學研機構技轉單位自主管理研發成果,故本會並未提供合約範本。惟簽訂合約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載明研發成果價值、本會研發成果佔整體技術價值貢獻比率、未稅及含稅收入總額。
二、收入為股權者,應載明股權總額、股數及每股發行價格。
8.若產學計畫執行完畢以後,產出的技術全部歸屬於學校所有,該參與產學合作的企業並未簽訂先期技轉合約,也沒有談妥後續的技轉合約,但該合作企業可能已有相關技術、資料,是否可以直接進行技術製造或生產等事宜?
A:不行。合作企業如未簽訂先期技轉合約或依規定完成技轉者,則無使用該技術或成果之權限。
5.計畫主持人於產學計畫執行期間變更計畫執行機構,其研發成果歸屬事宜應如何處理?
A: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第16點第5項規定,計畫主持人於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變更所屬機構時,其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等相關事項,由變更前、後所屬機構、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自行協調之,並由計畫執行機構函報本會同意後辦理。
4.產學合作計畫之研發成果,其歸屬應如何認定呢?
一、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屬本會補助之部分,除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全部歸屬計畫執行機構所有(詳見經費核定清單之研究成果歸屬欄)。其申請專利、辦理技術移轉、專利授權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由計畫執行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合作企業不得拒絕,並應給予必要之配合及協助。
二、屬合作企業出資部分,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依相關法令規定商議約定。
14.【技轉收入】財團法人取得科研計畫成果技術股,是否受財團法人法持股比例之限制?
A:財團法人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技術作價所獲得之股權收入管理(含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及取得股票後因公司成長獲利分配股票股利者),因屬科技基本法特別規定之事項,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優先適用原則,該股權收入之運用方式,自不受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
1.國科會在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方面,調整鬆綁的法令規範有哪些?
A:可至本會科研成果法規鬆綁專區(國科會首頁 > 資訊及資料公開> 政府資訊開放 > 科研成果法規鬆綁專區)查詢相關法規。網站連結:https://www.nstc.gov.tw/folksonomy/list/42a89302-11f6-4a9a-99ca-f657835a5a9c?l=ch。
6.產學合作計畫所產出之研發成果,可否歸屬於教授個人?
A:不可以。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除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全部歸屬產學計畫執行機構所有,其他相關事項詳參見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
20.【下放前國科會既有成果】辦理歸屬於國科會既有研發成果的技轉授權事宜時,有合約範本可參考嗎?
A:本會有提供既有研發成果合約範本,請各學研機構於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國科會首頁 >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 所有申辦作業>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下載使用。
11.【技轉收入】計畫之共同主持人,可否與總主持人共同分配技轉等研發成果收入?
A:計畫執行機構得依研發成果(技術)之貢獻度,由各技術貢獻者(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等)協商及訂定研發成果收入之分配比例,並簽署同意書,亦可於合約中敘明,另計畫之共同主持人、學生,亦得視實際參與情形共同列為合約當事人,亦可分配收入。
2.【成果管理及運用】計畫執行機構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時,應依據的規定及機制為何?
A:科學技術基本法施行後,本會補助計畫研發成果原則歸屬於各計畫執行機構,由執行機構負管理及運用之責,應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國科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等相關法規,建立下列管理機制,進行成果管理或授權、讓與等運用:
一、指定管理單位:專人管理或由法務、研發部門之人員兼任或以任務性編組方式運作或委託代為管理。
二、維護管理: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終止維護程序,將研發成果記錄管理,並定期盤點。
三、運用管理:研發成果授權、讓與或其他運用方式之作業流程。
四、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受理資訊申報、審議利益衝突迴避、公告揭露資訊等程序。
五、文件保管:落實人員、文件及資訊等保密措施。
六、會計處理:單獨列帳管理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
七、股權處分管理:建立處分股權之價格、時點等評估程序。
15.【利益衝突】利益迴避相關規定為何?有無範本?
A: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計畫執行機構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利益迴避:
一、研發成果創作人應迴避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下列利益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二、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依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後取得者亦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三、計畫執行機構知悉研發成果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有前述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四、有前述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申請其迴避。
五、對於是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計畫執行機構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六、除前述法規規定外,亦可參考本會「科研成果商業化手冊:利益衝突管理篇」,下載連結:https://www.nstc.gov.tw/nstc/attachments/f224cc55-dd69-4c13-b49a-d67d5e9d7bd2。
3.【成果管理及運用】計畫執行機構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時,本會是否有提供資訊管理系統?
A:有,本會計畫研發成果資料皆應切實登錄「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本會首頁 >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 所有申辦作業 > 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非本會成果績效資料亦可登錄,功能如下:
一、計畫各項研發成果及專利資料登錄管理。
二、技轉合約、收入資料登錄管理。
三、研發成果獎補助申請管理。
四、研發成果資料查詢及匯出。
五、相關法規、申請作業文件下載。
六、最新消息等相關資訊。
18.【下放前國科會既有成果】如何辦理歸屬於國科會之既有研發成果的技轉授權事宜?
A:經本會同意可代為推廣本會成果之計畫執行機構,應辦理技轉授權事宜,相關作業及處理原則詳細內容,茲摘述如次:
一、公開推廣研發成果:辦理成果發表會、技術移轉公開說明會,或利用其他方式將本會既有研發成果公開推廣。
二、遴選授權廠商
(一)計畫執行機構必須接受廠商或發明人之申請,辦理技術移轉相關程序,並透過公平公開之程序,遴選授權廠商。
(二)授權廠商之遴選以國內廠商為優先,在下列狀況下,方得授權國外廠商: 1.國內廠商無承接意願。 2.國內廠商無承接能力。 3.不影響國內廠商之競爭力及國內技術發展。 4.授權國外對象將更有利於國家整體發展。
三、協商授權條件
(一)推廣單位得依一定之程序(例如組成技術移轉委員會,辦理技術作價會議),與授權廠商及發明人協商合理之授權條件。包括授權金金額、衍生利益金之收取方式、授權範圍、年限、商品化時程、開發計畫等。
(二)對於擬利用本會研發成果於商業營利行為者,均以有償授權為原則,亦即使用者必須繳納授權金,若有產品上市則應另繳納衍生利益金。如使用於學術研究、教育或公益用途,方得專案申請無償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