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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下放前本會既有成果】計畫執行機構辦理歸屬本會既有研發成果的技轉授權事宜,將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提送本會核備用印時,須一併提供那些資料?

A:

一、技術公開資料:研發成果公開遴選廠商資料,如技術移轉公告或公開說明會等資料,得以登報、網路、機關張貼公告或通知相關產業公會等方式為之。若係產學合作計畫研發成果授權出資廠商,得免公開程序。
二、技術作價資料:如技術作價會議紀錄、權利金協商紀錄或其他決定授權條件之說明資料。
三、廠商評選資料:決定授權該廠商之決議文件或原因說明。
四、廠商證明文件:包括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公司登記證明資料」或「商業登記證明資料」等等影本證明文件。
五、合約書(稿):協商完成之四方合約書(稿),俟本會同意後,再送計畫主持人、技術移轉授權廠商及計畫執行機構進行用印。前述三方用印完成之合約書,送本會用印後,完成簽約程序。

8.【成果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如要授權或讓與「大陸地區廠商/對象」或於「大陸地區實施」時,該如何處理?

A:

一、依「國科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2條規定,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國內無具承接意願之對象。
 (二)國內無具承接能力之對象。
 (三)不影響國內廠商競爭力及國內技術發展。
 (四)授權國外對象將更有利於國家整體發展。
二、另依經濟部「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先備具申請書件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許可。但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因此,各學研機構辦理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案,如屬前述規定事項,應依該辦法申請許可或申報作業。
三、依本會111年1月17日科部產字第1110004065號函,讓與合約應載明受讓廠商如有符合「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及其審查原則之事項,應依規定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許可。
四、學研機構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對象,須留意避免競爭國廠商關係。

17.【下放前本會既有成果】如何與本會簽訂「國科會研發成果授權推廣合約書?

A:請至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國科會首頁  >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  所有申辦作業>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首頁/合約範本項下,下載「國科會既有成果授權推廣合約書」並經機關用印後,再函送本會辦理即可。

9.【成果管理及運用】計畫主持人及計畫執行機構辦理研發成果的績效表現,和獲得本會補助或獎勵有關係嗎?

A:凡向本會申請各類計畫及相關獎補助措施者,其各項成果績效(含專利、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以及技術移轉、論文發表等績效)及相關管理機制,係為本會獎補助審查重要指標及考核項目,計畫主持人及計畫執行機構均應依規定切實填報,並應至「學術研發服務網」、「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本會首頁  >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  所有申辦作業  >  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等系統詳實登錄及管理(非本會成果績效資料亦可登錄)。

16.【下放前本會既有成果】歸屬於國科會的研發成果,計畫執行機構是否可代為推廣?

A:計畫執行機構如屬本會核備技轉專責單位,且與本會簽訂完成「國科會研發成果授權推廣合約書」者,即可辦理歸屬於本會既有成果的技轉授權事宜。

5.【成果管理及運用】如何申請「通案授權」辦理研發成果讓與及終止維護?

A:依本會成果歸屬運用辦法第18條規定,計畫執行機構建立符合本法第4條、第5條規定之完備管理機制者,本會得同意於1年至5年之通案授權期間內,逕依第16條或第17條規定辦理讓與、終止維護後,再報本會備查,相關申請資格、方式、時間及查核如下:

一、申請資格:本會受補助單位,建置完備管理機制且有本會成果技轉實績者。
二、申請方式:申請及通報表件請至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本會首頁 >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 所有申辦作業 > 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下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具研發成果讓與及終止維護通案授權申請表、管理機制相關證明文件(法規、作業流程、行政表單等),函報本會申請。
 (二)獲通案授權期間讓與、終止維護,依內部程序辦理後,需於年費到期前1個月檢具通報表,函報本會備查。
三、申請時間:
 (一)首次申請:隨到隨審,審查時間約3個月。
 (二)續約申請:通案授權期限屆滿前3個月。
四、期末查核:本會將於通案授權期限屆滿前6個月,安排實地查核輔導,確保執行機構落實管理。

12.【技轉收入】計畫執行機構應如何將研發成果收入繳交國科會?

A:分配本會之研發成果收入(不得扣除成本)全數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其繳交方式如下: 
一、現金
 (一)匯款:1.帳戶:中央銀行  國庫局。  2.戶名: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二)帳號:24030101010045
 ※電匯時,應於電匯單上附言(備註欄)註明繳款機關名稱及款項內容,並盡量提供發文字號。另應於來文中檢附電匯單影本,以利收帳與核對。

二、股權 
 (一)已發行無實體股票:帳戶劃撥至下列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帳號37500002290。
 (二)已發行實體股票或未發行股票:應檢附技轉合約明細表、股權轉讓證明、過戶申請書及欲繳交之股權,函請本會用印。

   (三)股權證明書:內容應包含股東姓名為「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公司全名、代表人全名、公司統一編號、每股金額、持股數及核發日期,並經公司及代表人用印。

三、函報本會:依繳交收入方式,以公文檢附現金匯款單據、無實體股票劃撥證明或股權、STRIKE系統列印之技轉合約明細表函報本會。如經本會核准以其他比率或免繳方式為之者,應先函請本會核准後始得為之,並於上繳時檢附本會核准函。

四、合約內容應分別列明(稅前)技術價值及依稅法應另附加之稅金部分,以利計算上繳本會之金額,如因合約未敘明稅金另計者,本會一律以合約總金額計算上繳金額。

※計畫執行機構均須將各項收繳款記錄登錄於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

21.【下放前國科會既有成果】辦理歸屬於國科會既有研發成果的技轉授權事宜時,其推廣收入的分配原則為何?

A:計畫執行機構依「國科會既有研發成果授權推廣合約書」推廣既有研發成果所產生之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等所得收入(含遲延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沒入之履約保證金等),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7條、第18條及「國科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3條、第14條規定,分配20%(公立學研機構)或40%(其他計畫執行機構 )予本會 ,扣除分配本會之數額後,應將一定比率分配研發成果創作人及推廣有功人員;若計畫主持人或創作人已離職,計畫執行機構得視情況與其現任職單位共同分配計畫執行機構所得部分。  

22.【下放前國科會既有成果】歸屬國科會既有研發成果的技轉授權事宜時,其處理原則為何?若遇特殊情形應如何處理?

A:代為推廣本會成果之計畫執行機構辦理技轉授權時,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研發成果技術移轉廠商實施利用時,應以該成果作價收取授權金;完成產品上市後,應依產品銷售額之一定比率及授權技術佔產品之比重值,收取衍生利益金,或預估授權期限內產生衍生利益金總額,於簽約時與授權金一併收取。

二、計畫執行機構若因特殊原因而未能依四方合約書辦理時,應書面述明理由,函送本會同意後始得為之。

3.【成果管理及運用】計畫執行機構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時,本會是否有提供資訊管理系統?

A:有,本會計畫研發成果資料皆應切實登錄「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本會首頁  >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  所有申辦作業  >  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非本會成果績效資料亦可登錄,功能如下:
一、計畫各項研發成果及專利資料登錄管理。
二、技轉合約、收入資料登錄管理。
三、研發成果獎補助申請管理。
四、研發成果資料查詢及匯出。
五、相關法規、申請作業文件下載。
六、最新消息等相關資訊。

18.【下放前國科會既有成果】如何辦理歸屬於國科會之既有研發成果的技轉授權事宜?

A:經本會同意可代為推廣本會成果之計畫執行機構,應辦理技轉授權事宜,相關作業及處理原則詳細內容,茲摘述如次: 

一、公開推廣研發成果:辦理成果發表會、技術移轉公開說明會,或利用其他方式將本會既有研發成果公開推廣。 

二、遴選授權廠商 

(一)計畫執行機構必須接受廠商或發明人之申請,辦理技術移轉相關程序,並透過公平公開之程序,遴選授權廠商。 

(二)授權廠商之遴選以國內廠商為優先,在下列狀況下,方得授權國外廠商:  1.國內廠商無承接意願。 2.國內廠商無承接能力。  3.不影響國內廠商之競爭力及國內技術發展。 4.授權國外對象將更有利於國家整體發展。 

三、協商授權條件 

(一)推廣單位得依一定之程序(例如組成技術移轉委員會,辦理技術作價會議),與授權廠商及發明人協商合理之授權條件。包括授權金金額、衍生利益金之收取方式、授權範圍、年限、商品化時程、開發計畫等。 

(二)對於擬利用本會研發成果於商業營利行為者,均以有償授權為原則,亦即使用者必須繳納授權金,若有產品上市則應另繳納衍生利益金。如使用於學術研究、教育或公益用途,方得專案申請無償授權。

14.【技轉收入】財團法人取得科研計畫成果技術股,是否受財團法人法持股比例之限制?

A:財團法人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技術作價所獲得之股權收入管理(含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及取得股票後因公司成長獲利分配股票股利者),因屬科技基本法特別規定之事項,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優先適用原則,該股權收入之運用方式,自不受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

7.不同機構執行國科會補助計畫(含產學計畫)有共同衍生成果時,其研發成果歸屬應該如何處理?

A: 單一計畫研發成果原則上歸屬計畫執行機構,惟針對不同計畫執行機構所執行計畫衍生之研發成果,則應由各計畫執行機構(研發成果管理單位)及計畫主持人協議確認所有權歸屬比例及權益分配比例後,依程序完成研發成果歸屬事宜。 例如A、B兩校各別執行不同計畫衍生的成果,其成果歸屬確認作業,原則上採線上操作,即應先由A校老師由STRIKE系統登錄所有權歸屬比例及權益分配比例後,送出至A校研發成果管理單位確認,再送交B校老師確認後,由B校研發成果管理單位線上同意後,送回A校即完成成果歸屬協商確認事宜。

11.【技轉收入】計畫之共同主持人,可否與總主持人共同分配技轉等研發成果收入?

A:計畫執行機構得依研發成果(技術)之貢獻度,由各技術貢獻者(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等)協商及訂定研發成果收入之分配比例,並簽署同意書,亦可於合約中敘明,另計畫之共同主持人、學生,亦得視實際參與情形共同列為合約當事人,亦可分配收入。

20.【下放前國科會既有成果】辦理歸屬於國科會既有研發成果的技轉授權事宜時,有合約範本可參考嗎?

A:本會有提供既有研發成果合約範本,請各學研機構於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國科會首頁  >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  所有申辦作業>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下載使用。

6.產學合作計畫所產出之研發成果,可否歸屬於教授個人?

A:不可以。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除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全部歸屬產學計畫執行機構所有,其他相關事項詳參見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

4.【成果管理及運用】計畫執行機構進行研發成果維護管理、授權或讓與時,是否有須經國科會審查同意的事項?

A:歸屬於計畫執行機構之研發成果進行維護或運用時,涉及權利轉讓或消滅之成果「讓與」、「終止維護」,須經本會審查同意方能辦理;成果「授權」等運用則下放由執行機構評估辦理:
一、授權:包含專屬、非專屬授權等形式,毋須本會審查同意,由計畫執行機構依「國科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會成果歸屬運用辦法)第11條、第12條原則評估辦理。
二、讓與:須本會審查同意。依本會成果歸屬運用辦法第16條規定,完成下列程序且經本會審查同意者,應於讓與後報本會備查;未獲同意者,應繼續維護與推廣。
 (一)程序要件:1.研發成果公開推廣一定合理期間。 2.內部進行讓與評估程序(包含以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方式無法發揮效益等項)。3.讓與內容公告周知。
 (二)申請方式:有第三人請求讓與時,執行機構應備函檢具申請清單及申請表、擬讓與合約書及讓與管理機制佐證文件,向本會申請讓與;讓與合約應載明受讓廠商如有符合「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及其審查事項,應事先向投審會申請許可。
 (三)申請時間:隨到隨審,審查時間約2-4個月。
三、終止維護:須本會審查同意。依本會成果歸屬運用辦法第17條規定,研發成果終止繳納維護費用應完成下列程序且經本會審查同意;未獲同意者,應繼續維護與推廣。
 (一)程序要件:應完成並接續讓與程序要件,讓與公告周知逾3個月無人請求讓與時,內部進行終止維護評估程序後,執行機構得備函檢具申請清單及申請表、終止維護管理機制佐證文件,向本會申請終止維護;申請日須距年費到期日1.5年以內。
 (二)申請方式:隨到隨審,審查時間約2-4個月。
四:通案授權:執行機構已建構完備研發成果管理機制,且有本會成果技轉實績者,得向本會申請通案授權辦理研發成果讓與及終止維護;執行機構獲通案授權期間之成果讓與、終止維護,無須逐案向本會申請審查,僅需報部備查。
五、相關申請表件請至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本會首頁  >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  所有申辦作業  >  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下載使用。

4.產學合作計畫之研發成果,其歸屬應如何認定呢?

一、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屬本會補助之部分,除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全部歸屬計畫執行機構所有(詳見經費核定清單之研究成果歸屬欄)。其申請專利、辦理技術移轉、專利授權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由計畫執行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合作企業不得拒絕,並應給予必要之配合及協助。 
二、屬合作企業出資部分,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依相關法令規定商議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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