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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下放前本會既有成果】計畫執行機構辦理歸屬本會既有研發成果的技轉授權事宜,將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提送本會核備用印時,須一併提供那些資料?
A:
一、技術公開資料:研發成果公開遴選廠商資料,如技術移轉公告或公開說明會等資料,得以登報、網路、機關張貼公告或通知相關產業公會等方式為之。若係產學合作計畫研發成果授權出資廠商,得免公開程序。
二、技術作價資料:如技術作價會議紀錄、權利金協商紀錄或其他決定授權條件之說明資料。
三、廠商評選資料:決定授權該廠商之決議文件或原因說明。
四、廠商證明文件:包括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公司登記證明資料」或「商業登記證明資料」等等影本證明文件。
五、合約書(稿):協商完成之四方合約書(稿),俟本會同意後,再送計畫主持人、技術移轉授權廠商及計畫執行機構進行用印。前述三方用印完成之合約書,送本會用印後,完成簽約程序。
8.【成果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如要授權或讓與「大陸地區廠商/對象」或於「大陸地區實施」時,該如何處理?
A:
一、依「國科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2條規定,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國內無具承接意願之對象。
(二)國內無具承接能力之對象。
(三)不影響國內廠商競爭力及國內技術發展。
(四)授權國外對象將更有利於國家整體發展。
二、另依經濟部「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先備具申請書件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許可。但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因此,各學研機構辦理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案,如屬前述規定事項,應依該辦法申請許可或申報作業。
三、依本會111年1月17日科部產字第1110004065號函,讓與合約應載明受讓廠商如有符合「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及其審查原則之事項,應依規定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許可。
四、學研機構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對象,須留意避免競爭國廠商關係。
17.【下放前本會既有成果】如何與本會簽訂「國科會研發成果授權推廣合約書?
A:請至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國科會首頁 >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 所有申辦作業>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首頁/合約範本項下,下載「國科會既有成果授權推廣合約書」並經機關用印後,再函送本會辦理即可。
16.【下放前本會既有成果】歸屬於國科會的研發成果,計畫執行機構是否可代為推廣?
A:計畫執行機構如屬本會核備技轉專責單位,且與本會簽訂完成「國科會研發成果授權推廣合約書」者,即可辦理歸屬於本會既有成果的技轉授權事宜。
9.【成果管理及運用】計畫主持人及計畫執行機構辦理研發成果的績效表現,和獲得本會補助或獎勵有關係嗎?
A:凡向本會申請各類計畫及相關獎補助措施者,其各項成果績效(含專利、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以及技術移轉、論文發表等績效)及相關管理機制,係為本會獎補助審查重要指標及考核項目,計畫主持人及計畫執行機構均應依規定切實填報,並應至「學術研發服務網」、「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本會首頁 >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 所有申辦作業 > 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等系統詳實登錄及管理(非本會成果績效資料亦可登錄)。
18.【下放前國科會既有成果】如何辦理歸屬於國科會之既有研發成果的技轉授權事宜?
A:經本會同意可代為推廣本會成果之計畫執行機構,應辦理技轉授權事宜,相關作業及處理原則詳細內容,茲摘述如次:
一、公開推廣研發成果:辦理成果發表會、技術移轉公開說明會,或利用其他方式將本會既有研發成果公開推廣。
二、遴選授權廠商
(一)計畫執行機構必須接受廠商或發明人之申請,辦理技術移轉相關程序,並透過公平公開之程序,遴選授權廠商。
(二)授權廠商之遴選以國內廠商為優先,在下列狀況下,方得授權國外廠商: 1.國內廠商無承接意願。 2.國內廠商無承接能力。 3.不影響國內廠商之競爭力及國內技術發展。 4.授權國外對象將更有利於國家整體發展。
三、協商授權條件
(一)推廣單位得依一定之程序(例如組成技術移轉委員會,辦理技術作價會議),與授權廠商及發明人協商合理之授權條件。包括授權金金額、衍生利益金之收取方式、授權範圍、年限、商品化時程、開發計畫等。
(二)對於擬利用本會研發成果於商業營利行為者,均以有償授權為原則,亦即使用者必須繳納授權金,若有產品上市則應另繳納衍生利益金。如使用於學術研究、教育或公益用途,方得專案申請無償授權。
21.【下放前國科會既有成果】辦理歸屬於國科會既有研發成果的技轉授權事宜時,其推廣收入的分配原則為何?
A:計畫執行機構依「國科會既有研發成果授權推廣合約書」推廣既有研發成果所產生之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等所得收入(含遲延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沒入之履約保證金等),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7條、第18條及「國科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3條、第14條規定,分配20%(公立學研機構)或40%(其他計畫執行機構 )予本會 ,扣除分配本會之數額後,應將一定比率分配研發成果創作人及推廣有功人員;若計畫主持人或創作人已離職,計畫執行機構得視情況與其現任職單位共同分配計畫執行機構所得部分。
23.【緩課暨擇低課稅】國科會在創作人緩課暨擇低課稅,有提供那些相關的法規或流程參考嗎?
A:可至本會科研成果法規鬆綁專區(國科會首頁 > 資訊及資料公開> 政府資訊開放 > 科研成果法規鬆綁專區)查詢相關法規及流程。網站連結:https://www.nstc.gov.tw/folksonomy/list/42a89302-11f6-4a9a-99ca-f657835a5a9c?l=ch。
4.產學合作計畫之研發成果,其歸屬應如何認定呢?
一、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屬本會補助之部分,除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全部歸屬計畫執行機構所有(詳見經費核定清單之研究成果歸屬欄)。其申請專利、辦理技術移轉、專利授權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由計畫執行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合作企業不得拒絕,並應給予必要之配合及協助。
二、屬合作企業出資部分,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依相關法令規定商議約定。
10.【技轉收入】計畫執行機構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收入,分配原則為何?
A:歸屬於計畫執行機構之研發成果,因管理及運用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收入,其分配之方式為:
一、計畫執行機構應將所得收入之一定比率,交由本會上繳行政院科發基金,繳交比率及原則如次;但經本會與計畫執行機構約定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更能符合科技基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一)計畫執行機構為公、私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者,為研發成果收入之20%。
(二)其他計畫執行機構,為研發成果收入之40%。
(三)前述應繳交本會之收入,以實際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原則以技轉合約所載為主)或其他權益(例如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金)為之。
(四)研發成果收入包含其他來源衍生收入時,計畫執行機構應以本會研發成果佔整體技術價值貢獻比率,乘以研發成果收入及前述比率上繳。若整體技術價值所佔貢獻比率不明,則以本會所佔出資比率計算之。
(五)前述研發成果「所得收入」,為不含稅額且不得扣除成本(如申請專利費用、推廣費用等)之總收入。
(六)研發成果收入同時含有現金及股權者,應分別乘以前述之比率上繳。
二、分配發明人及推廣有功人員:
計畫執行機構就運用推廣研發成果所得收入扣除上繳之數額後,應將一定比率分配創作人或發明人,並將剩餘部分以一定比率分配推廣有功人員,而分配比率由各計畫執行機構自行訂定。如有上繳減免之情形,計畫執行機構應待本會核定上繳減免比率後,再為上繳及分配。
6.產學合作計畫所產出之研發成果,可否歸屬於教授個人?
A:不可以。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除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全部歸屬產學計畫執行機構所有,其他相關事項詳參見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
2.計畫主持人可以提出申請,將下放後之研發成果歸屬於教授個人嗎?
A:不可以,下放後研發成果係歸屬計畫執行機構,不得由計畫主持人個人持有。計畫主持人應協助專利申請、研發成果推廣及技術移轉等事項,也可依各學研機構之規定分配一定比例之研發成果收入,或向本會申請相關獎補助。
計畫主持人如欲自行運用研發成果,須依本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1條規定,由計畫執行機構評估更能符合科技基本法之宗旨或目的,方能例外以授權或讓與之方式辦理。
1.國科會在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方面,調整鬆綁的法令規範有哪些?
A:可至本會科研成果法規鬆綁專區(國科會首頁 > 資訊及資料公開> 政府資訊開放 > 科研成果法規鬆綁專區)查詢相關法規。網站連結:https://www.nstc.gov.tw/folksonomy/list/42a89302-11f6-4a9a-99ca-f657835a5a9c?l=ch。
2.【成果管理及運用】計畫執行機構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時,應依據的規定及機制為何?
A:科學技術基本法施行後,本會補助計畫研發成果原則歸屬於各計畫執行機構,由執行機構負管理及運用之責,應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國科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等相關法規,建立下列管理機制,進行成果管理或授權、讓與等運用:
一、指定管理單位:專人管理或由法務、研發部門之人員兼任或以任務性編組方式運作或委託代為管理。
二、維護管理: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終止維護程序,將研發成果記錄管理,並定期盤點。
三、運用管理:研發成果授權、讓與或其他運用方式之作業流程。
四、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受理資訊申報、審議利益衝突迴避、公告揭露資訊等程序。
五、文件保管:落實人員、文件及資訊等保密措施。
六、會計處理:單獨列帳管理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
七、股權處分管理:建立處分股權之價格、時點等評估程序。
8.若產學計畫執行完畢以後,產出的技術全部歸屬於學校所有,該參與產學合作的企業並未簽訂先期技轉合約,也沒有談妥後續的技轉合約,但該合作企業可能已有相關技術、資料,是否可以直接進行技術製造或生產等事宜?
A:不行。合作企業如未簽訂先期技轉合約或依規定完成技轉者,則無使用該技術或成果之權限。
13.【技轉收入】被授權廠商在協商專利技術移轉合約,廠商同意分攤被授權專利之申請或維護相關費用時,這些費用也是屬於權利金嗎?也要依規定上繳科發基金嗎?
A:是的,因為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條第4款規定,「研發成果收入」係指資助機關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因此,被授權廠商於技轉授權合約中,如有約定繳付或分攤被授權專利之申請或維護等相關費用時,應要把該項費用列入權利金內,並依規定辦理收入繳交事宜。
5.【成果管理及運用】如何申請「通案授權」辦理研發成果讓與及終止維護?
A:依本會成果歸屬運用辦法第18條規定,計畫執行機構建立符合本法第4條、第5條規定之完備管理機制者,本會得同意於1年至5年之通案授權期間內,逕依第16條或第17條規定辦理讓與、終止維護後,再報本會備查,相關申請資格、方式、時間及查核如下:
一、申請資格:本會受補助單位,建置完備管理機制且有本會成果技轉實績者。
二、申請方式:申請及通報表件請至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本會首頁 >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 所有申辦作業 > 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下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具研發成果讓與及終止維護通案授權申請表、管理機制相關證明文件(法規、作業流程、行政表單等),函報本會申請。
(二)獲通案授權期間讓與、終止維護,依內部程序辦理後,需於年費到期前1個月檢具通報表,函報本會備查。
三、申請時間:
(一)首次申請:隨到隨審,審查時間約3個月。
(二)續約申請:通案授權期限屆滿前3個月。
四、期末查核:本會將於通案授權期限屆滿前6個月,安排實地查核輔導,確保執行機構落實管理。
6.【成果管理及運用】計畫執行機構辦理研發成果技轉時,有何相關規定與條件?
A:計畫執行機構辦理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等運用時,除需建置「國科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4條、第5條之各款管理機制及作業程序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則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如無償使用,應符合學術研究、教育或公益用途。
二、原則以國內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
三、授權國外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國內無具承接意願之對象。
(二)國內無具承接能力之對象。
(三)不影響國內廠商競爭力及國內技術發展。
(四)授權國外對象將更有利於國家整體發展。